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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工学结合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无论是学院推荐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的,学生均须签订《汽车工程系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工学结合结束后由单位出具工学结合鉴定交给学院。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工学结合。学院和工学结合单位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学院视其情节给予院纪、院规处分。按时寄回汽车工程系工学结合报告书。6.学生工学结合期间未经工学结合单位和学院双方同意而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一、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工学结合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教育教学管理,使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工学结合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汽车工程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工学结合单位的联系、工学结合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总结及信息反馈等。

第二条:学生参加工学结合,由学院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和个人自主联系相结合。学生自己联系工学结合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经过学院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离院参加工学结合,工学结合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无论是学院推荐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的,学生均须签订《汽车工程系学生工学结合协议书》。

第三条: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工学结合活动,经学院同意,由学院推荐和用人单位录用。工学结合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实行公开竞争,择优录取。

第四条:自主联系工学结合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经系部和学院同意后方可外出参加工学结合。工学结合结束后由单位出具工学结合鉴定交给学院。

第五条:院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学院必须严格审核其法人资格。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工学结合。

第六条:工学结合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

第二章 工学结合安排

第七条 工学结合的时间安排:汽车工程系的全体学生,学业达到规定要求,可从大二开始准予转入工学结合阶段。

第八条 工学结合的方式主要有3种:

1.利用假期时间到企业锻炼。

2.半工半读方式,比如在学校学习几天,再到企业工作几天。

3.三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到企业顶岗实习。

第九条: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要在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和教师辅导等方式学习,必须通过所有课程的理论考核和实做鉴定,以取得相应学分,完成教学计划。

第十条:学生参加工学结合前,必须把所欠学院学费一次性结清。学生每学年学费及每学期学杂费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家长到学院交清,并办理注册手续。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服从学院对其工学结合工作的安排,服从社会的挑选,凡面试合格,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保持稳定。

第三章 工学结合期间的能力认定

第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多参加工学结合,锻炼其能力,原则上规定经单位和学院鉴定合格的学生可获得1学分/周的奖励。

第十三条:参与工学结合的学生,每学期必须回校参与相关课程的考核与鉴定,若通过考核与鉴定可获得相应学分,所有课程都通过者,学校承认其学历,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汽车工程系二年制专业,其学制最长可延长为四年,三年制专业,最长可延长为五年。若过期还未通过考核与鉴定者,认为其自动放弃教育,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学结合纪律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工学结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工学结合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学院和工学结合单位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学院视其情节给予院纪、院规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工学结合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工学结合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工学结合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工学结合单位的,工学结合成绩为零分,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经学院推荐通过工学结合单位面试的学生,中途无正当理由退出,学院取消推荐工学结合单位的资格,并取消该生的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工学结合期间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工学结合单位逐日记载考勤情况,逐月检查统计,工学结合单位对超假或无故离岗旷职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学院视其情节给予院纪、院规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服从工学结合单位的安排,要虚心求教、钻研业务、踏实工作、热爱劳动。按时寄回汽车工程系工学结合报告书。

第十九条:学生在工学结合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上下班时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下班后要及时回宿舍,不准在外游荡、不准在外过夜。如因学生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慎、行为不检点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工学结合期间,学生如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工学结合岗位环境的,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擅自离岗的,工学结合成绩记为零分,并取消工学结合推荐和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尊重工学结合单位的领导和员工,讲究文明礼貌,虚心接受师傅的指导。不讲不该讲的话,不做不该做的事,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工学结合期间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3次或无故离岗累计2小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换岗及被单位中止工作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工学结合作不及格处理。

3.严重违反工学结合协议、不遵守保密制度,故意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工学结合作不及格处理。

4.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工学结合作不及格处理。

5.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因严重违规被工学结合单位退回学院的,学院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工学结合作不及格处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缓发一年毕业证。

6.学生工学结合期间未经工学结合单位和学院双方同意而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天,不满10天的,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工学结合作不及格处理,扣发一年毕业证。

7.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无违纪行为,但一个学期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60天)的作休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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