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就业须知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
普通高等学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劳动人事部门帮助推荐就业。
2.《就业推荐表》作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方便毕业生择业,专门向用人单位出具的一份正式的推荐函。推荐表能证明毕业生的学历层次、专业、培养方式等,并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推荐表会被用人单位作为考察、接收毕业生的重要证明材料之一,希望同学们认真并如实填写。系推荐意见由各系填写盖章。学院推荐意见由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办公室填写盖章。
3.《就业协议书》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转递档案和户口迁移等手续、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详细阅读协议书内容,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署个人意见;就业协议书上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除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外如有其他约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在协议书上写明;协议书上用人单位签章,用人单位需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章(事业单位需要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计划接收毕业生。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非公有制企业需要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来接收应届毕业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的可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代理渠道接收毕业生),要了解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有用人自主权,如没有必须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否则无法办理户口和档案手续。
如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已签字盖章同意接收,不管毕业生本人是否在协议书上签字,此份协议书已生效。所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决定签约之后再将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如果毕业生因本人原因单方面毁约,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并向用人单位交纳协议书中所商定的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经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办公室批准,方可重新择业。请毕业生慎重签约,以免违约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负担,给学院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4.《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1)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填写基本情况,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务必妥善保管好。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协议书要填写齐全。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4)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送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办公室鉴证盖章,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办公室留存一份用于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省毕办之用。
(5)协议书签订之后,毕业生应在10日内将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
(6)对于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要说明情况,如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同意签约,毕业生在录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后不承担违约责任。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统一交回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办公室,不得将协议书转借他人使用。
(7)学院不允许学生个人在无法落户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档案材料从学院直接转放到人才交流中心,即如果不解决户口问题,学院将无法向用人单位派遣。
5.《报到证》的使用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它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口。报到证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
报到证有色联交毕业生本人自带,作报到的凭证,同时也是接收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办理落户手续的依据;白色通知联是通知用人单位该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妥善接待安排,应装入毕业生档案一起转递。
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由学校上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予以补发。
6.择业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82号)第二条:延长择业期。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保留两年的择业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