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
何谓公立大学?何谓私立大学?大学的公立、私立在何种意义上分野?大学的公立、私立与国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主流意识形态是什么关系?我们过去对公立、私立的理解往往或政治化,或经济化,或意识形态化,有失偏颇。
一、公立大学
一般来说,公立大学是由政府承担主要拨款责任的大学。就世界惯例而言,政府对于公立大学承担的主要责任就是拨款,其次是教育立法等宏观管理,学校的具体事务由学校在社会参与下自己治理。
我们认为,公立大学之所以称为公立,只是因为政府利用公共经费承担了“主要的拨款责任”,仅此而已。政府在承担了“主要的拨款责任”之后,并不一定要承担起主要的管理责任,更不能说因此政府就有了控制大学的权利。
政府拨款,“款”来自人民,来自纳税人。公立大学主要是用纳税人的钱办起来的,它的所有权属于人民。是人民委托政府举办了大学,因而公立大学不是政府的囊中物品,政府不能绝对凌驾于大学之上,不能控制大学的一言一行。政府对大学确有应负的职责,如日常经费的下拨、教育法律法规的颁行、教学质量的评估监督等。但大学内部事务,诸如专业设置、招生考试、课程安排、教师聘任、科研选题、学生考核等,应由学校自治,政府不应干预。公立高校也没有义务凡事听命于政府,因为自己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己的“命脉”源自纳税人而非政府官员的私人腰包。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立大学一般都设有董事会。董事会中有少量政府官员,有企业界人士,有社会贤达和学校内部的人,校长由董事会选聘。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公立大学设有教授会,校长由教授会选举和罢免。大多公立大学校内的事,主要由董事会、教授会和校长解决,政府不插手。香港科技大学是20世纪80年代在香港回归前由港府出资创办的一所大学,仅在短短10年的时间里,就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原因何在?该校创建者之一孔宪铎在他的《我的科大十年》中这样说:“在科大经验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创建科大的自由度大:政治干预,几近于零。香港政府拨款之后,没有连带任何条件、任何要求、任何框架、任何压力。”[1]
“政府承担主要拨款责任”的另一层意义应是政府并不包揽全部的拨款责任,而是留一部分给社会、学生家长和学校,包括社会捐赠、学生缴纳学费和学校的融资与资产运作等。这样的安排不能简单理解为政府无力全额包办,而在于公立大学毕竟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社会、学校和学生都有一份办学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并非凡政府承担了主要拨款责任的大学都是公立大学。如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经费原先主要来自教会,后来主要来自国家,但它们却是私立大学。不仅牛津、剑桥如此,如今英国绝大多数大学都由政府承担主要拨款责任,但它们仍是私立大学。自1989年起,荷兰对公、私立高校均实施全额资助[2],但他们并没有把私立高校都改为公立。
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大学,既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政府不仅给公立大学拨款,也给私立大学拨款。有的国家对公、私立大学一视同仁,用一个标准拨款。
二、私立大学
私立大学通常是指由非政府组织或个人运用非公共经费举办的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文件至今不用“私立大学”概念,而是用“民办高校”泛称非公立的大学。2002年1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中关于“民办学校”的定义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3]。鉴于我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有很多姓“公”不姓“私”,故民办大学不等同于私立大学。
按世界惯例,凡非由政府主要拨款的大学可谓私立大学,如个人、企业(非国有)、教会承担主要拨款的大学均属此类。然而也有例外,英国的大学几乎都主要接受政府的拨款,似乎应归为公立范畴。但英国高校实行完全的自主管理,校长是选举产生,不由政府指派,政府与大学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不能对其发号施令,只能通过评估和拨款等中间机构间接影响大学。这种关系又与典型意义上的公立学校不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其称为“依靠政府的私立教育机构”[4]。
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大学组织法》规定:“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当时包括外国人和教会办的大学都算私立大学[5]。
吴忠魁认为,界定私立学校的概念必须把握两个基本的标准,即举办者的性质和创办资金的来源:“就举办者而言,应当是: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非政府机构;②非政府性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公民个人。就经费来源而言,应当是:①自筹资金;②创办资金出自举办者或社会捐赠、投资;③经常性费用不排除政府资助,但一般要靠学校自己解决。”[6]
笔者赞同吴先生的界定。确认这样的界定,就对目前我国大量出现的公立大学麾下的所谓民办独立二级学院究竟是公立还是私立产生了怀疑。照目前中国的体制,公立高校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不是属于国家部委就是属于省市或省市以下地方政府,它们既是公有制组织又是政府机构。它们所举办的学院能算私立吗?有的独立学院由公立普通高校与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合作组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立单位出钱出物出人办学,怎么就成了私立?
在我国的法规文件中,私立学校又被称为“社会力量办学”。1987年原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二条称:“本规定所谓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照此解释,所谓“社会力量”是兼指公与私两方面的。众所周知,中国的国家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都是姓“公”的组织,由它们办学与政府办学都应属公立范畴。这一解释还为后来公立大学举办所谓的民办独立二级学院提供了政策依据。1997年7月,国家正式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将“社会力量”限定为“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虽然“企业事业组织”前面删去了“国家”二字,但这样并不排除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办的可能性。而且,对“公”字号举办者几乎没有限制,所有的“公”字号组织,只要不是直接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学校,就算社会力量办学。这里,至少有以下三点是不够严密的。其一,仅仅排除“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这一来源就算“民办”、“社会力量”是不够的,国家财政性的其他经费难道不是公共经费吗?其二,地方政府和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经费难道也不是公共经费吗?其三,公立高校现有的各种软硬件设施不都是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置办的吗?使用这些资源来办学怎么叫“社会力量办学”呢?
2002年底国家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界定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这一界定仍然不是“私立教育”的界定。第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十分广泛。在中国,除正式属“国家机构”的组织之外,有大量不属国家机构编制,但靠公共经费运转的机构,这些机构也算“社会组织”,但明显是“公”字号的。第二,把经费来源仅限定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仍然不是“私立教育”的独有特征,因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性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但也是公共经费。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只是初步界定了国立教育与非国立教育的界限,而没有划清公立和私立的界限。国立当然属于公立,但非国立并不等于私立,非国立的机构中有大量是公立的;政府鼓励和要促进的是内含大量“公办”的“民办”教育,而非私立教育。
自从1992年天津师范大学创办国际女子学院以来,公立高校举办所谓民办的独立二级学院渐成风气。2003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全国很快就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295所独立学院。由于独立学院存在制度资源和体制资源优势,凭借母体的良好声誉,凭借民办高校灵活的办学机制,自然非纯粹民办高校所能匹敌[7]。据2007年的统计,全国民办高校297所,在校生163.1万人,占全国在校大学生总数的8.65%;而独立学院已有318所,在校生186.6万人,占全国总数的9.9%[8]。独立学院一方面享有私立高校的机制,可以不受政府关于公立高校考生分数线和学费的控制,实行低考分、高学费;另一方面又享有母体公立高校的师资、校舍、仪器、图书及品牌等优质资源。可以说他们把公立、私立的好处都占了,但不能不使人产生产权不清和国有资产流失之嫌。更令人费解的还在于这类学校无论经费来源、软硬件设施,还是经营管理都要依托母体公立高校,而现今的中国公立高校都是政府的下属行政化机构,一个自身都不能独立的母体怎么可能孵化出独立的子体?
看来大学公立还是私立的界定有一定难度,这可能与世界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有关。现在人们通常以是否由政府承担主要拨款责任为界线,但也有政府承担了主要责任仍是私立的,同时也有政府虽然未承担主要拨款责任,而大学却是公立的情况。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对私立大学的资助在增加,同时对公立大学的拨款在减少。据美国教育部的统计,在1995—1996年度,美国私立高校的经常费中,联邦政府的公共财政拨款占总收入的13.8%,州和社区政府的公款补贴占26%,两项相加政府公款已达39.8%;而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对公立大学的拨款却在减少。资料显示,1980—1996年,美国公立高校的政府拨款由62.2%下降到51%[9]。1997年,日本私立大学的教育经费中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一般达30%左右[10]。英国的牛津、剑桥是世界著名的私立大学,现在其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资助。在中国,近年政府对公立高校拨款的绝对数在增长,但拨款所占高校经费来源的比例在下降,尤其是对某些公立高职院校的拨款下降到院校经费来源的一半以下。据有人在2001年对福建、江西、安徽7所公立高职院校的调查,来自政府财政预算的拨款占其经费来源的比例,只有1所是53.9%,其余6所均低于50%,最低的仅24.4%;同时,这6所院校的学杂费的收入都要占经费来源的50%以上,最高的达70.8%[11]。
由于出现了上述复杂情况,现在全世界高等教育公立、私立的界限日趋模糊,总趋势是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拨款责任在上升,而公立高校学生的缴费也在增加。这样,要在严格意义上划清大学公立、私立的界限已不太容易,至于要想权衡公、私立大学的优劣高下也就更没有多大意义了。
三、大学公立私立与政治
我们曾经认为教育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列宁曾说:“学校应当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就是说,不仅应当传播一般共产主义原则,而且应当对劳动群众中的半无产者和非无产者的阶层传播无产阶级在思想、组织、教育等方面的影响,以利于彻底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和实现共产主义制度。”[12]为了使教育成为政治工具,苏联政府严格控制高等教育,从学校的举办、领导、经营到教育方针、专业设置、教材编写,都直接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最高领导直接干预教科书及其教学问题,甚至亲自点名批判一些教科书的编著者。
苏联的教育工具论思想曾经给中国的政治家和教育家以深刻的影响。
民国初年,我国教育界产生了一股教育独立思潮,主张教育行政独立、教育经费独立。对此,陈独秀持批判态度,指出“教育独立,不问政治”是一种“毫无常识的话”,“所谓教育独立,是不是离开社会把教育界搬到空中去独立或是大洋中去独立?”[13]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教育家杨贤江批评道:“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支配一般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教育当然也不例外”,“自有历史,就没有脱离过政治关系的教育。无论哪一种的教育制度,终只是由支配阶级掌握,且是为支配阶级服务的”[14]。
1949年底,在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长马叙伦说:“中国的旧教育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产物,是旧政治旧经济的一种反映,是旧政治旧经济借以维持的一种工具。它提倡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它是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的统治服务的。”而新中国的教育是“作为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斗争的新教育”。马叙伦十分明确地肯定了教育的政治工具性,并把新中国建立前后的教育界定为“性质上完全相反的”,“势不两立”的教育[15]。
1951年,中共中央在一份通知中指出:“学校是培植干部和教育人民的重要机关。党和人民政府必须进行有系统的工作,以期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消除学校中的反动遗迹,使全国学校都逐步掌握在党的领导之下,并逐步取得与保持其革命的纯洁性。”[16]把学校视作“培植干部和教育人民”的机关,并要求掌握在自己的领导之下,还要保持革命的纯洁性,显然是夸大了教育的政治功能,把学校作为政治工具了。
1958年9月1日,毛泽东强调指出教育的工具性,他说:“几千年来的教育,确是剥削阶级手中的工具,而社会主义教育乃是工人阶级手中的工具。”[17]
既然认为教育是政治的工具,是党和政府培养干部、教育人民的机关,那么把举办和管理高等教育的权利掌握在执政的共产党及其政府手中,并为此不允许私立大学的存在就是很自然的事了。正是由于对教育与政治关系的片面认识,导致对教育属性的政治化,把教育定性为要么是帝国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官僚资本主义的,要么是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工人阶级的,非此即彼,水火不容。当教育的性质被严重政治化之后,自然只有执政者自己举办大学、自己管理大学才能放心,于是私立大学被接管、被取缔的厄运就很难避免了。
对于1950年代初国家没收所有私立大学一事,现在不少论者持否定态度,认为是一个严重失误,不过也有相反的声音。有人认为:“私立学校由政府接办,以至被取消,是我国文化教育史上的重大革命”,“它第一次真正地、完整地、全面地实现了我国教育的国家性和人民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主权国家。因此,教育的国家性从本质上说来,是人民对教育的拥有”[18]。这样的评价值得商榷。政府接办和取消所有私立大学,在中国的文化教育史上算是“重大革命”?它革了谁的命?难道私立大学都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工具?旧中国的私立大学培养了那么多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生,他们不同程度地为国家的富强和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了贡献,怎么就成了“三座大山”的帮凶呢?事实上,近代中国私立大学不仅在系科设置上完善了高等教育的体系,为社会培养了大量急需人才,而且不少私立大学还富于革命传统,为近现代中国革命事业作出了贡献。如中国公学曾被称作革命的枢纽机关,教职员和学生献身于革命者颇众;早期的复旦大学被当时舆论认为是革命党的产生地;上海大学曾是中国共产党宣讲自己主张的舞台,培养了大批中国革命的干部,有“中共干部学校”之称,是五卅运动和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的政治领导中心[19]。这样的私立大学怎么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反倒成了革命的对象呢?退一万步讲,旧中国的私立大学是为“三座大山”服务,该被新中国政府接办,那么新中国又为何不允许任何人筹办新的私立大学呢?难道私立大学天生是“三座大山”的工具吗?学校是由公民结合而成的一种社会团体,私立大学是由公民结合而成的一种以自筹经费为主的高等学术、教育社团。各国宪法都有关于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但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一直不允许公民自己办大学呢?笔者认为,问题可能出在我们对公民和国家关系的认识上。公民与国家究竟应该谁制约谁?谁决定谁?马克思主义认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20],“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21]。“市民社会”是“civil society”的中译名。“civil society”也可译为“公民社会”。我国学者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大多倾向于译为“市民社会”,中文版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就是这样译的;199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大多倾向于译为“公民社会”[22]。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自治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通过“市场”来加以调节的,“公共领域”则是指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组成的社会有机体[23]。笔者认为,大学无疑是一种“自治领域”或“公共领域”,属于公民社会。按国际惯例,凡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做的事,公民都可以做;相反,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做的,政府不能随便做,若政府要做,须得到公民的同意。我国宪法既然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不可办大学,那么政府就没有理由阻止公民办学。政府以权力不许公民办学,是无视“公民社会”这个“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颠倒了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是使用了公民委托给的国家机器来“制约和决定”公民社会,而不是依靠公民社会来“制约和决定”国家。
哲学家贺麟于1941年发表《学术与政治》一文,对学术与政治的关系说得非常透彻。他说:“通常一个上了轨道自由独立的政府,一定会尊重学术的自由独立,一个自由独立的学术也一定能够培植独立自由的人格,帮助建树独立自由的政治。因为学术是政治的根本,政治的源泉。一个政府尊重学术,无异饮水思源,培植根本。”[24]高等教育以铸造人格、增进学术为本务,大学与政治的关系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学术与政治的关系。大学能否铸造人格,能否增进学术,与这所大学是公立还是私立无关。真正清明的政治必定会视大学(无论公立、私立)为源泉和根本,并从大学那里获得营养;而真正有价值的大学(无论公立、私立)也必定会从根本上促进政治的清明。说到底,政治需要的是真理,而真理不可能偏爱公立的大学,也不可能偏爱私立的大学。
四、大学公立私立与经济
教育是一种培植健全人格、生产知识和生产力的活动,教育与一般经济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的所有制形式与物质资料生产的所有制形式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更不能画等号。在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古代社会里,世界各地具有高等教育性质的机构,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在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举办了不少的公立大学。苏联、东欧诸国曾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单一的公立教育体制,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效学苏联经验,取消所有私立学校。苏联、东欧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的经验都不能说是成功的。
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很难划分纯粹的公立和私立的。按国际惯例,除了军事院校、党政训练学校等特殊高等教育机构外,普通公立高等学校一般也接受私人捐赠,学生也要缴纳一定学费;而私立大学几乎都要接受政府资助,公立、私立的界限不是那么泾渭分明。大学公立、私立不分明的深层原因在于它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无论公立、私立,都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经济和社会的效益。政府征收了纳税人的税金,就没有理由不资助与公立大学一样会给社会带来效益的私立大学。而大学生同样无论在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学校,由于个人总将是一个受益者,他也没有理由不承担一定的付费责任。
对于我国1950年代初期确立单一的公立教育体制,有人这样解释:“原有的教育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中国政府所建立的新的制度环境——有计划的经济发展战略对经济建设人才的需求,不可能由被市场决定的私人高等教育来提供人才满足需求,原有的教育制度需要改变。计划经济的制度环境不能容许私立高等教育的存在。因此,接管、改造旧有私立学校及外国人开办的教会学校成为当时高等教育制度变迁的方向。”[25]这样的解释很难让人接受。第一,中国私立大学被接管是在1952年到1953年,而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是在1956年,说建立公立教育体制是适应计划经济的制度环境,这不符合基本的历史事实。第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本来并非你死我活的“两条道路”斗争,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既然这样,那么以计划经济需要为由而建立单一的公立教育制度的合理性也就值得怀疑了。第三,所谓“计划经济的制度环境不能容许私立高等教育的存在”也是一个伪命题。照此说法,难道与计划经济适应的只能是公立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适应的只能是私立高等教育?公立高校培养的人才不能为市场经济服务?私立高校培养的人才不能为计划经济服务?更何况社会除了经济部门以外,还有许多其他领域,这些非经济领域难道也要严格区分来自公立高校还是私立高校吗?照此逻辑,当年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就不能吸纳大量来自私立学校的学生了。
还有一种理论认为,新中国把私立大学一举灭绝是因为私立大学经济上难以为继,政府的接管正是拯救了这些学校。“由于经济基础的剧变,官僚资本主义的基础已经瓦解,民族工商业的经营遇到困难,它们缺乏足够的财力继续举办私立学校,加上一些工商业者对党的政治、经济政策心存疑虑,不敢、不愿投资私立高等教育,私立学校难以为继”[26]。这种说法也让人费解,难道民族工商业者一遇到困难,政府非但不予资助,反而还要把私立学校拿过来自己办,这不乘人之危吗?世界发达国家的政府大多资助私立大学,资助力度不等,一般都要占私立大学经费来源的20%以上,最多的达90%以上,也很少见人家就此把私立大学收归政府所有。
五、大学公立私立与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意识形态是指支配人们生存方式的文化体系,是人们言行中自觉遵守的价值准则和思维方式;狭义的意识形态在我国是指人们常说的“主旋律”,包括党和政府的“政治宣传”、“思想教育”和学校“政治课”所含的内容。这里是指狭义的意识形态。
大学与意识形态有一定关系,大学里有些课程具有意识形态的意义,但大多数课程与意识形态没有关系。非但自然科学的内容与意识形态沾不上边,就是人文社会科学的课程,如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学、文字学、人类学等也大多与意识形态没有多少瓜葛,真正属于意识形态的很有限。然而我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却把教育,尤其是把高等教育意识形态化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27]《共同纲领》给教育涂上了政治色彩,为后来的教育意识形态化定下了基调。同年底,教育部长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说:“中国的旧教育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产物,是旧政治旧经济的一种反映,是旧政治旧经济借以维持的一种工具。它提倡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它是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的统治服务的。”[28]马叙伦不仅把教育视为政治的工具,而且把教育的功能仅归结为提倡某种思想,这就把教育意识形态化了。这里,马叙伦泛指旧中国的教育提倡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没有区分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但一般说来,将旧中国的公立教育归为官僚资本主义的产物,把私立学校(含教会学校)归为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产物是合乎当时的思维逻辑的。
1952年11月,《人民教育》的一篇社论指出:“首先由于我们的社会,不是走资本主义的道路,而是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因而在教育上资产阶级那一套——理论、制度、内容、方法等,对于我们根本上不适用。”[29]尤其是教会大学,被认为具有“半殖民地性质”,“深受欧美资产阶级反动思想毒害”的旧高等教育[30],自然不能容忍它们继续存在下去。
1949年,中国政局发生更迭,执政的共产党没收了民国政府举办的公立大学,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举办。就意识形态而言,可以说已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上了。但是,此时的许多私立大学仍不在自己手里,于是在1952—1953年一律转并为公立大学,或干脆取消,并规定不再允许私人办学。当时公开的理由是反对“校和校之间、系和系之间、人和人之间的本位主义和宗派主义作风”,是反对“分布和分工上的无计划无政府状态”[31]。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意识形态,在于对新旧教育的划分,认为旧教育是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服务的,它提倡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新教育是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服务,它提倡的是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而私立大学无疑属于旧教育的范畴,是与新教育势不两立的。于是,所有私立大学改为公立大学就不可避免。
对于1950年代初高等教育领域兴公灭私的事件,有人这样评价:把旧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事业转变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规模扩大了,学生人数增加了,学校布局合理了,使教育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首先看重的是“性质”的转变,是把“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教育变成了“社会主义”的教育,是意识形态的转换。至于规模的扩大、学生的增加、学校布局的合理、与经济建设的适应,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与私立大学的存在与否没有多大关系。世界多数国家教育的长足发展是通过公私并举来实现的,而由政府包办全部教育的效果反而不好。这一点已经被解体前的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大陆的事实所证明。
很久以来,我们把学校教育与政党宣传混为一谈,统统归为意识形态。其实,教育不是宣传,学校不是报纸、电台。教育的目的是传授知识、追求真理、完善师生的人格和提高未来生产的能力。教育把它的机构视为知识的殿堂、学府、象牙塔。宣传的目的是宣扬政党和政府的特定意识形态,使宣传的对象接受并服从自己的意志。宣传把它所掌控的机构视为宣扬特定意识形态的工具和机器。教育与宣传的这种分界,表明大学无论公立、私立都应独立于特定意识形态之外。任何政党和政府可以下令要求自己的部属机构宣扬自己的意识形态,但没有理由一定要每一所大学都把自己的特定意识形态作为教学内容。当然,科学的意识形态(例如马克思主义)可以被大学选为课程或研究课题。不过选什么,怎样选,完全是大学和教师们的事,任何政党和政府都不应强行命令大学和教师如何选和如何教。至于政党和政府自己办的干部教育机构,如军校、党校、干部学院等,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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