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自费上学”到“自主择业”
从1986年开始,由部分部委所属部门及地方主管部门落实毕业生就业和具体用人单位的调配方案,除国家教委和主管部委为保证国家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向学校下达部分分配指标外,其他的分配权下放给了学校。1989年3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制度。”这一方案加快了毕业生“双向选择”分配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步伐。
这一方案虽然在1989年夏天之后曾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复,但当199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一次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对毕业生分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再次提速。《纲要》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人才劳务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改革的目标逐渐使高校毕业生就业由“统包统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渡到“自主择业”,除少数师范院校学生、艰苦行业和边远山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的分配就业外,大多数毕业生必须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经过两年的实践,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1995年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并轨”(自费上学、自主择业)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原则上在本系统和本行业内自主择业,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实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由人才市场、地方教委、职介中心和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等嫁接桥梁,逐步过渡到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并要求在2000年基本完成这一就业制度改革。之后,国家教委于1997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分配的职责、工作程序,以及主管部门和毕业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将“毕业生分配”的提法改为“就业”。同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为高校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找到了“名正言顺”的理由,由此开启了高校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闸门。
从1993年到1997年的四年时间里,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从制度到实践,完成了又一次重大的变革。高校毕业生就业从此完全融入了市场体系,接受市场优胜劣汰的现实。从此,只有那些符合社会需要、得到用人单位青睐的毕业生,才能顺利地进入就业市场,实现就业预期。1998年,“并轨”后的首届毕业生绝大多数通过自主择业找到了工作。这一时期全国大学生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状态。
跨入21世纪之后,随着民营企业的迅速崛起,大学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寻找工作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国有企业在经过调整后开始走出低谷,加之国有企业原有的一些福利政策,使其也成为吸引毕业生流向的一条重要渠道;各种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加入WTO的推动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继续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选择的重要领域。
20世纪末和新世纪初,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并由此带来了社会生活全方位的变化,其中生活价值观念的变化是最为明显的,也是最为深刻的,它对大学生的影响是直接而深远的。据当时的资料显示,对于当时北京高校的绝大多数学生来说,崇高理想、国家命运、社会责任等问题正逐渐淡出其视野,不再像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生那样外显,他们更多地将目光转向关注自我。对知识的学习越来越注重形而下的内容,对形而上的内容越来越疏远。具体表现在注重知识的实用性上,经济、商业、法律、医学等学科越来越热门,文科中的文史哲和理科中的纯理论学科逐渐被学生们边缘化。这些观念与考虑就业时的职业选择不无关系。他们希望通过“热门”专业来实现经济收入多、社会地位高、工作环境好、有发展潜力的就业预期。这一时期,一些高校流传着这样的话:“哪里工作去?”最好是“新三到——到国外、到沿海、到赚钱最多的地方去”。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就业取向是这一时期大学生就业观务实化的真实反映。其现象背后既反映了社会变革的力度对普通人生活的影响,也隐含着这一代大学生必须面对一种全新的环境,即就业政策变革在为大学生们提供可以通过自我奋斗来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和环境的同时,也让曾被称为“天之骄子”的这一特殊群体失去了享有“特殊福利”——“统包分配”的优势,他们必须直面生存的压力——“自谋职业”。
从一定范围的“双向选择”到全面“自主择业”又经历了大约十年的时间。在这十年里,大学毕业生分配机制和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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