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看“高考移民”
张安仕
2005年,湖北籍考生李洋在海南省高考中获全省理科状元,但因其在海南就读高中未满两年,失去清华大学录取资格;2003年、2005年、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均曝查处了高考移民案件;2008年,甘肃天水市发生一起山东考生移民和山东籍考生替考相交织的严重团伙舞弊案件,涉案人员十多人被判刑,主犯被公安部通缉;2010年,也出现了山东、河南籍考生跨省到西部等省违规报名参加高考……未被发现或未被披露的各地高考移民现象应当还有。高校招生政策中对报考的规定不可谓不严,曝光的违规事件查处打击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为什么高考移民这一现象却禁而不止,时有发生呢?想来应该是有原因的。
笔者理解,“高考移民”是指那些高考录取分数线较高或录取比例较低省(区、市)的高中毕业生,通过各种途径违反现行招生政策规定到录取分数线较低或录取比例较高的省(区、市)报考,以期在高考中考取理想大学的现象。
一、高考移民有其原因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区域间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制约,我国高等教育的地域分布极不平衡,高等学校的设置呈现出少数地区集中的状况,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的大中城市集中了绝大多数全国重点高校,国家优质公共教育资源大部分集中在相对发达地区;对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青海、海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由于其经济文化落后较多,为帮助这些地区的发展,在高考中国家对这些地区有扶持政策。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分配高校招生指标,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高校在每个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由各高校根据省(区、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进行划定。自20世纪末以来,由于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高校对地方(省、区、市)财政依赖越来越大,大多数高校的招生计划投放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本地化倾向,并且这种势头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情形之下,高校集中的省(区、市)和其他地区高考录取率的差距就显得越来越大,两类地区之间高考的难易就呈现出明显的不同。
我国现阶段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不低,但离高等教育的普及还有很大距离;高等教育学习与现实中的就业乃至于一个人一生发展密切相关;公民对接受高等教育、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还很大,享受高等教育的竞争仍很激烈。不同地区高考的难易差别很大,为了上大学、为了上好的大学,从录取分数线高和招生比例低的省(区、市)到录取分数低和招生比例高的省(区、市)参加高考——高考移民,必然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的一种选择。
按省(区、市)分配招生指标,实际上使考生的户籍与升大学结合起来。这种把户籍制度和升学制度结合起来,按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的做法古已有之。在科举制度创立之初的隋朝就实行了“本贯应举之制”。“本贯”就是“户籍在本地”之意,“应举”即参加科举考试,套用现在的话说: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到了宋朝这方面的规定更严,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封府更是规定须有户籍七年以上并实际居住方“即许投状”。科举考试与当今高考一样,各地“功名”指标多少不一,京城、江浙等经济发达、文风鼎盛的地方比黔、桂、湘等偏远之地“功名”指标多得多。加之科举考试向有举子向考官谋求的门生关系的习惯,因而每次科考在京师游学的外地考生仍然不少。据史料记载,前述要求最严的开封府,同时又是当时“冒贯”最多的地方。由此看来,只要存在着升学难易的严重差别,出现考试移民现象就必然是一种可能。这实际上是应考者谋求平等受教育权利的一种个体自助行为。
二、高考移民应该制止
高校招生计划按省(区、市)分配,各省(区、市)录取比例不同,这种情形的出现有其原因。经济发达地区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较多,招生计划相对较多,这些地区的基础教育质量也相对较高,同类考生相比较,这些地区的考生有竞争优势,在这些地区适量多投招生计划,不会对高等教育的生源质量造成大的影响。西藏、新疆、宁夏、内蒙古、海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其经济、文化水平落后,教育水平差,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些地区的公民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平权利享受还不够充分,这其中也包括受各种教育的权利。这些地区基础教育和内地及发达地区差距还很大,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也少,在高校招生中,如果不对这些地区采取照顾政策,这些地区的考生将难以享受到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对落后地区采取特殊的照顾政策,是社会对弱势的一种补偿,是一种全社会的更大意义上的公平的体现。“高考移民”是对欠发达地区考生升学机会的一种剥夺,是对这种更大意义上的公平的破坏。从曝光查处的“高考移民”事件看,鲜有到发达地区参考的,多是到落后地区报考,从中也可看出一些端倪。
“高考移民”不仅是教育领域内的一种失范,更多彰显的是一种社会问题。考生想要移民就必须考虑如何被接受的问题,必须得到移民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和认可,移民地有可能为了所谓政绩,为这种违规行为开绿灯;考生要实现移民目的,必须要通过多种渠道的努力,这中间会出现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接受学校往往为了提升学校的声望,乐意接受外地移民考生,希望通过他们的“榜上有名”提高学校升学率,以吸引更多的就读学生,这使学校的办学理念出现偏差,出现投机办学,偏离育人宗旨;考生明知其违反规定,却为了实现个人升学目标,不惜弄虚作假,终将影响其品格品质的养成……“高考移民”现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的不良风气。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我国当前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水平下,在现行高校招生体制下,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并未得到完全实现。
公平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历史概念。在任何时代,公平的状况都只能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价值体系相适应。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折射和反映,是公平价值观念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和延伸。现行的高考政策应当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实际的,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高考移民”是对国家现行的严肃的招生政策的权威性的挑战,必须严防严惩。从近几年曝光的“高考移民”事件看,多是举报后进行查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工作中还存在着漏洞。对“高考移民”应该在“防”字上下工夫,杜绝这种违规现象的发生。否则,一旦形成违规事实,必然会查处相关人员,这样对招生工作影响不好,对考生个体的发展也是不利的。“高考移民”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当前招生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围绕公平公正目标,招生制度的改革任务还很重。
“高考移民”现象的本质是教育和经济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必须缩小这种差距才能遏制“高考移民”现象的发生。目前,我国大量的教育资源还是集中在大中小城市,农村和边远落后地区的资源严重不足。应当本着平等、对等和补差的原则合理调配城乡之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间、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资源配置;要改革基础教育投入的城市化倾向和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特别是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发展状况,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投入。促进各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发展,有效保证各地区之间教育水平差距逐步缩小,是实现教育公平必须完成的课题。
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公平的教育将会在更高的水平和更大的意义上得到实现,高考之时作移民之想的考生将会越来越少。
参考文献
[1]聂国梅.从高考移民看我国平等受教育权利实现的现状及原因分析[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7(3).
[2]刘运华.从“高考移民”现象引发对教育公平的思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8).
[3]图门巴雅尔.古代王朝为什么喜欢查户口[J].看天下,2010:11-120.
[4]苏同炳.人物与掌故丛谈[M].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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