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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律硕士专业教学

时间:2024-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课题启动后,项目负责人首先系统整理和分析了司法部2002年至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接着于2008年11月对我校2007级全日制法律硕士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司法考试与专业教学方面的问题与意见,并撰写调研报告。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律硕士专业教学

项目编号:X08041

项目名称: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律硕士专业教学

项目负责人:陈学权

项目类别:其他类

项目建设时间: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

成果形式:论文、调研报告、教辅材料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律硕士专业教学

一、研究任务与目标

本课题的研究任务是:第一,从我校法律硕士生参加司法考试的角度,总结分析我校法律硕士专业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第二,从理论上探讨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第三,对历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进行分析,以帮助学生应对司法考试。

研究目标是通过对上述内容的研究,科学地审视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培养方案,为诸如法律硕士专业课程体系及课时数的设置等提供依据;为我校法律硕士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提供必要的指导;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提供实证数据;以及为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议。

二、研究过程

本课题于2008年5月正式启动。本课题启动后,项目负责人首先系统整理和分析了司法部2002年至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接着于2008年11月对我校2007级全日制法律硕士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司法考试与专业教学(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问题与意见,并撰写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项目负责人以我国司法部有关司法考试的文件以及教育部、中国法学会等有关单位关于法律硕士培养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理论界的相关文献资料,参考国外法学教育的相关制度和经验,分析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专业教学之间的关系,并就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意见。

三、研究结果与结论

(一)调研结果与结论

首先,我校法学院有近半数的法律硕士生希望专业课尤其是基础专业课教学能与司法考试相衔接,而现状是近半数的同学认为衔接得不够理想

在当前司法考试背景下如何进行专业课教学?在问卷调查之前,项目负责人曾有所思考,基本观点是:法律硕士专业课教学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会使研究生教育走入应试教育,这显然不符合人才培养的要求;但是,如果专业课教学对司法考试不作出一定的回应,完全不理不睬,一味地追求理论的高雅,则难以满足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

为了妥善地处理专业课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项目负责人在教学中尝试的做法是:第一,在课堂教学中立足于本课程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但是会对一些重要的考点及命题特点、规律作些简要的介绍;第二,为便于学生课外复习,编写了本课程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在第一次上课时就发给学生;第三,在第一堂课时,明确告知学生:本课程期末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大约80%的试题与司法考试有关,另20%的试题为主观性较大、给分较为灵活的题,便于教师调节分数。从问卷调查情况来看,项目负责人的这一做法得到了82%同学的认可。在不认可这一做法的同学中,近一半的同学认为项目负责人主讲的刑事诉讼法学司法考试意味太浓,其余的同学则认为在课堂上对司法考试的内容讲得太少。

其次,半数以上的同学期望在宏观的教学安排上,能为其参加司法考试提供方便。在近两年的教学中,项目负责人明显感觉到9月份开学时研二的法律硕士生到课率很低,原因是绝大多数同学在复习9月中旬开考的司法考试。为了解决上课与备考之间的冲突,目前有些学校,如西南政法大学,将相关研究生的开课时间推迟至司法考试之后。根据调研情况来看,经贸大学法学院是否有必要采取类似的措施呢?项目负责人认为可以考虑。

为了提高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同时缓解课堂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冲突,目前有的学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专门为在校学生免费提供司法考试辅导,即在周末或暑假安排相关教师集中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给在校学生串讲。根据调研情况来看,半数的学生表示如果学校能提供这样的机会,肯定会参加,这表明学生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40%的学生表示是否参加要看教师的讲课情况,这表明学生对司法考试辅导有着较高的师资要求。

最后,绝大多数法律硕士生在研二时都会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近几年司法考试通过线均为360分,据此我校法律硕士生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大约为69%。鉴于司法考试对法科学生就业影响重大,而司法考试的备考又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因此大部分同学认为若在研二上学期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对研究生后阶段的学习会产生负面影响,46%的同学表示“影响很大”。

(二)理论研究结果与结论

1.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

考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可以发现,尽管在相关表述上有一些细微的变化,但是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一贯的,即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与其他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相比,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

(1)复合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这是法律硕士与法学本科及法学硕士的重要区别。这种复合型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知识与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这是简单形态的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合,这是一种复杂形态的复合,是能力的复合。这种复合不仅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既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拥有另外一类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能将上述两种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

(2)实务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而不是法学理论研究人才,这使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有别于法学硕士学位。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是实务型人才,但并不等于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不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只是所有理论教学的归属都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从事司法实务。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培养单位应当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

2.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问题

以上述培养目标为参照,考察我国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之现状,项目负责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现行的入学考试和招生制度不利于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首先,入学考试科目的设计没有体现、甚至冲击着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科目为英语政治、专业基础课(含刑法学民法学)和综合课(含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四门。而法律硕士招生的基本条件就是考生必须是非法学专业毕业,这就出现了考生在校期间的所学与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内容之间存在矛盾。

其次,现行的统一招生制度不利于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如上所述,要实现法律硕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培养单位有意识地引导法律硕士生将自己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的结合。目前,各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都是面向全国招收法律硕士生,这样的结果是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招收的法律硕士生的学历背景是多元的。在学生第一学历背景多元的情况下,培养单位由于本身师资力量、学科布局上的原因,事实上很难有针对性地引导每一个学生将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进行有机结合。

(2)现行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与高层次实务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存在差距

首先,高校教师难以满足法律硕士教育的需要。要实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预定的培养目标,离不开一大批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否则,我们很难想象能够培养出符合要求的法律硕士毕业生。但是,客观情况是,普通高校的法学教师是以学术见长的,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并没有法律实务实践经验。

其次,各高校从实务部门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讲课多半停留在口号层面,也没有相关制度保障其落到实处。从教学实践来看,由于教学经费、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许多高校并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方案。

最后,现行的法律硕士教学方法与法律硕士的培养要求存在差距。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直强调培养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培养法律硕士生的实践能力。但是,从教学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这一要求执行得并不理想。

(3)现行的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未能有效地与司法考试相衔接

早在1995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曾经明确指出:“根据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中央有关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已作出一定的衔接。”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据此,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立之初,其培养要求与法律职业之间是有效衔接的。然而,自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律硕士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是,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使得当前本是为司法实务部门培养的大批法律硕士毕业后因难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被阻挡在司法实务部门之外。

3.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改革,应当坚持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不动摇,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1)改革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

建议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内容中废止对法律类课程的考核。与此同时,考虑到法律职业对写作、阅读理解、逻辑推理等有着较高的要求,建议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借鉴美国法学院的LAST考试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特点,设计一门综合考试科目,内容涉及中文写作、阅读理解以及逻辑、分析推理等。

(2)按类招生

在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的法律硕士招生简章的前提下,允许培养单位就法律硕士报考条件在学历背景方面进行适当限制,实行按类招生。如允许一些工科优势非常明显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招收法律硕士时将考生的本科学历背景限定于理工科,以便将来朝着知识产权法方向培养;允许一些财经外语类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招生法律硕士时将考生的本科学历背景限定在经济、贸易、外语类,以便将来朝着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方向培养。

(3)完善培养方案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使其能与国家司法考试有效地衔接。为此,项目负责人主张,在法律硕士一年级学习期间,培养单位应当安排与司法考试紧密相关的基础学科,此阶段教学的目标是帮助学生在二年级初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二年级后,培养单位应当重点安排一些实践性课程和专题讨论性课程,其教学目标是加强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以及根据学校的学科优势和特点,引导学生确立研究方向,有意识地帮助学生将法学和非法学两个专业的知识、思维、技能进行整合。进入三年级后,则主要是安排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以进一步强化和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以及有创造性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加强法律硕士师资力量建设

首先,对从事法律硕士法学基础学科教学的教师,培养单位应当引导他们有意识地关注国家司法考试,研究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和特点,并在实践教学中注重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其次,对于从事法律硕士专题讨论性课程教学的教师,培养单位应该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把关,优先选择和安排一些确实有助于引导学生进行复合能力训练的教师担任;最后,切实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逐渐形成一批相对固定的法律硕士实践教学队伍。

四、主要创新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如下:

第一,在我校首次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就法律硕士专业教学向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在有限的教学课时内,探讨研究生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有效衔接方式,寻找到兼顾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教学和应对司法考试的基本策略。

第三,对历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按照考点、知识点的方式逐一归类解析,作为学生课外学习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四,认为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现状与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有必要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科目、招生制度、课程体系设置、师资力量建设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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