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大学生犯罪情况及原因分析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学生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尤其是近些年来,有关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新闻常见之于报端,从刘海洋泼硫酸“伤熊”事件到周一超刺杀两公务员等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朝阳检察院“女子审控组”在短短半年中连续受理了7起在校女大学生盗窃案,占女性盗窃犯罪案件的50%。这些女学生受过良好教育,就读于名牌高校,其中不乏学生干部、正在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或即将为人师者,可她们却在花样年华身陷囹圄。在这些“校园犯罪”案中,财产型犯罪占了75%。据《上海劳动报》报道:上海市大学生“校园犯罪”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根据检察机关的最新统计,在2000~2002年3年中,由公安机关提请、经市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大学生共有48人,另有3人因自首等原因不捕。而1997~1999年,批准逮捕的大学生不过14人。
大学生犯罪案件在呈上升趋势的同时,其恶性程度也有发展。1997~1999年,上海市还没有发现大学生抢劫,但在后3年,犯抢劫罪的大学生达8人。此外,大学生结伙犯罪或是伙同社会人员在校园内实施犯罪的也时有发生。虽然这些犯罪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学生们也多为初犯,量刑不重,但这一现象及其发展趋势堪忧。
在2000~2002年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盗窃犯罪30人,抢劫犯罪的8人,他们的目标比过去更广泛,从现金、信用卡为主发展到手机、随身听、电脑配件、衣服等什么都要。在这些犯罪的大学生中,重点院校的学生有16人,占了31%。就读本科的38人,占了75%。
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其犯罪现象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是什么导致这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大学生走上犯罪之路呢?究竟是什么魔力让这些“天之骄子”自甘沦为罪犯?他们的人生坐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黯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追求享乐的需要
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类问题。据有关调查,盗窃犯罪约占大学生犯罪总数的50%左右,居大学生犯罪的首位。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多与这些大学生追求享乐的心理需要有关。强烈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往往会产生低收入高消费的矛盾,在心理上出现挫折感,为达到这种不正常心理的平衡,便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调查显示,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其中,从事卖淫和盗窃的则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获取钱财,满足享乐。
二、好胜心理的扭曲和演变
好胜心理是青少年普遍的心理特点,也是他们奋发上进的内在动力。如果在这一时期给予健康的思想教育,就能使其向正确方向发展。但一部分大学生受一些影片、电视节目的影响,他们分辨能力差,抵制能力弱,形成“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甘为哥们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常常为哥们去打架斗殴、抢劫、盗窃,甚至行凶杀人。他们视打架斗殴为“英雄”,视冒险亡命为“快乐”。将好胜心的满足,建立在暴力与他人的痛苦之上。这种好胜心的扭曲和演变,是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又一因素。
三、满足报复的需要
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这类案件中约有30%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报复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而大打出手。
四、寻求刺激的需要
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欲,但如果在求知欲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又将盗窃来的物品精心销毁和遗弃。被捕后她坦言:“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节,每次作案时都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五、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
所谓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是指在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关系上往往只从自我的立场出发,而不能从他人或社会位置去思考问题或处理问题的认知方式。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正是阻挡个体客观认知他人与正确把握社会规范的一个心理问题。下文谈到的刘海洋伤熊和马晓明杀亲事件的一个共同的原因正是他们在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
刘海洋伤熊行为的发生缘于对熊的嗅觉进行验证。是什么阻挡了在他实施这种行为时不去思考此行为方式的正当性及可怕的社会后果?而社会认知上的自我中心观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种认知结构下,个体往往只从本位或自我欲望去看事和行事。尽管他已处于青年晚期,却仍然没有学会从社会的角度来思考评判自己的行为,以致无法约束自己。其伤熊行为反映出他在社会认知上仍然没有超越儿童时期的“自我中心状态”,其心理水平与社会角色极不一致。
马晓明杀亲则是一例典型的以自我中心观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案件。马晓明因退学事件,在害怕告知父母真相使父母失望的矛盾冲突中,先想到自杀,继而因担心自己的自杀会引发家人的伤心,干脆采取这种一了百了的极端方式以求得解脱。在整个事件中,从表面上看,马晓明自始至终都想到了自己的家人,一直在替他人着想。但他仅仅是按自己主观愿望来分析和处理问题,而不能真正站在他人的位置与社会角度来分析问题和处理困难。他的行为所反映出来的社会认知方式同样是自我中心观。因此,在自我中心观的制约下,他无法他位思考,而只能凭自己的想当然去做,最终无法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不懂得如何求助于他人。
六、自我意识的混乱
所谓自我意识的混乱是指个体无法形成正确的自我概念和适宜的自我态度,以致不能达到自我同一性的确立而获得安定、平衡的心理状态。
大学生自我意识的混乱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它们是妨碍良好自我意识形成的心理障碍。
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大学生,在把理想我与现实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这类大学生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大学生自杀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心理问题所导致。
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自我,并认为理想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大学生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情感挫伤,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正确认识自己、评价自己是建立良好自我意识的基础,同时也是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保证。因此,积极促进平衡、协调而统一的自我意识的建立,对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和心理素质,预防违法犯罪问题的产生具有建设性的作用。
七、道德水准失调,守法心理结构不健全
少数大学生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没有建立健全的守法的心理结构,失去了起码的道德水准。人们厌恶的事,他们却赞美;人们赞美的事,他们却反对。有的人在失恋后,竟向女友脸上泼硫酸,认为是开玩笑;有的人认为持刀劫钱是小事一桩。这种心理道德水准的失调,导致了行为上的犯罪。很多大学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为盗窃或“打架”不是犯罪,只要退赔财物、医药费就行了。大学生王某在学校食堂用餐时,三次趁人不备,拎起同学放在座位上的书包就走,获得现金、财物等近3 000元。她盗窃后还不以为然,背着偷来的书包在校园里到处走,最后被失窃者认出,被判刑6个月。而大学生顾某则是因为在学校的足球比赛中吃了亏,和三名同学持菜刀前往“报仇”,最后几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至缓刑不等。某名牌大学女生小葛从宿舍同学忘记上锁的柜内盗走存折,取款2 200元。审控组多方走访了解到,小葛是个聪明、活跃的孩子,在中学时曾获得全国英语比赛一等奖。大学期间任校学生会干部,老师和同学对她的评价很高。一名优秀学生为什么会沦为罪犯呢?据小葛讲,她参加了一个推销化妆品的组织,偷这些钱是为了购买化妆品。小葛反思自己从小到大在各方面都很拔尖,没受过什么挫折,这次搞推销她也不甘落后,因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就想到了偷。犯罪动机竟如此幼稚!在办案中,检察官还发现有的女学生盗窃同学财物,竟是为了报复同学而泄愤。她们用自己认为的对错来衡量盗窃行为,没有真正意识到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考虑到要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
八、因感情纠葛走上犯罪道路
大学里谈恋爱已不再是新鲜事。北京某大学的唐敬超的女友小月(化名)是该校校花,唐生怕有人打他女友的主意,对那些盯着她女友看的男生总是“怒目而视”。事与愿违,该校计算机系的杨某对小月也有意思,于是唐敬超约杨某私下谈判,在谈判无效后,唐敬超伙同其他7人冲进“情敌”宿舍将杨某打伤致死。2002年11月6日,北京房山法院已经分别依法判处这8名大学生有期徒刑7~10年。
九、性心理的扭曲与强化
在人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少数大学生的性心理产生了扭曲,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偷偷看黄色小说、色情报刊、黄色录像,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剌激。这种扭曲心理的不断强化,一旦条件适宜,少数青少年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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