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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时间:2024-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学生隐私权就是高校学生就读期间所享有的私人生活不被他人知晓、干预和侵犯的权利。如何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首当其冲地必须确定平衡两者冲突所应遵循的原则。

和谐,从权利平衡开始
——论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严 莹 孟庆宁

近几年来,高校学生状告学校的诉讼越来越多,其中,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凸现。学生在校内虽然是被管理者,但他们首先是享有人格尊严的人,其隐私权应当受到尊重。当这两者产生冲突时,解决冲突的方法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也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基础之一。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界定

高校作为办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高校管理权是国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赋予高校对其内部的人员、事务、财物等进行组织、安排的权力。高校管理权首先凸显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规范模式。然而,高校学生作为一名公民,无可争议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各种权利,隐私权就是其中之一。

高校学生隐私权就是高校学生就读期间所享有的私人生活不被他人知晓、干预和侵犯的权利。它具备一般隐私权的特征,是一种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高校学生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主体,其客体范围比一般隐私权要窄,如健康状况,因学生集中居住,为了保证其他学生的安全,它就不应作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客体;在私人空间上,高校学生住的是集体宿舍,其客体范围应仅及于个人床铺、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此外,学生的婚姻生活也应列入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发生在2002年的上海学校早恋偷拍事件,被称为全国首例因侵犯学生隐私被起诉的案件,原告魏某和一女同学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像镜头摄下,并被作为校园不文明现象公开播放。次年8月,魏某和该女生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认为学校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虽2004年11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早恋”当事人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毫无疑问,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学生隐私与学校管理冲突如何解决的争论。

通过以上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案例,笔者认为保护隐私权与我国提倡的“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相得益彰,它能够维护学生的安宁与安全感,增进学生对学校的信任感,进而推动整个校园的和谐发展。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及其成因

高校学生是经过考试选拔上来的人才,学校及社会、家长为培养他们用心良苦,在学生懂得主张隐私权的情况下,管理者们进入了一种尴尬境地: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势必会放松管教,有纵容之嫌;管理过细过严,又要承担被诉的风险,隐私权与学校管理职能时常会出现冲突。

(一)常见冲突

1.心理咨询工作

目前,不少大学生因为学习、生活、经济状况、交际和就业等方面的压力和困难而产生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因此各个学校的心理咨询工作都开展得认真扎实。心理咨询是一个长期而深入的过程,需要详细了解、咨询大量的个人信息、生活私事,可以说心理咨询活动是高校所有教育管理工作中涉及学生隐私最多的一项工作。

2.检查学生寝室

学校对住校学生的宿舍进行卫生、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检查,是学校管理的正常内容。但是学生不在宿舍现场时管理者能不能、该不该进入宿舍检查?学校和受管理的学生在认识上有很大不同,有时甚至引起纠纷。学校认为学生宿舍是学校管理区域内的一部分,查寝既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环境卫生,也是目前学校后勤必须进行的管理行为;而学生则认为宿舍是就寝场所,属个人私密空间,他人随意进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3.贫困生资助工作

高校贫困生是一个需要关爱却又比较脆弱的群体,对他们进行帮助,肯定是建立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了解的前提下。目前,高校要保证有限的助学资金真正用于贫困生身上,就必须采取公示、调查等方法去查证他们的经济状况,在公布名单的基础上让其他同学提出异议等,但如果举措方法不当,超出尺度,公示或调查的过程无疑会造成贫困学生家庭状况、收入情况、困难程度等信息的泄露,很容易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4.学校惩戒工作

惩戒、处分的目的除了惩罚学生本人之外,还要警示广大同学。从高校管理者的角度出发,都希望公布学生的处分文件,起到警示的作用。故个人处分情况究竟属不属于隐私,能否公布学生处分文件以及公布到哪些范围等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

(二)两者冲突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

高校管理权的来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修改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只对学校的管理权作出十分笼统的规定,对诸如学生处分文件可否张榜公布、学校可否为了求证而披露学生的个人信息、学校可否不经学生同意进入宿舍检查违章电器、对恶意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否登报公布等等许多高校管理时需要具体面对的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2.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

现代民法倡导“权利本位”,高校学生作为新事物的“易感人群”,在世界以人权为核心的权利运动中,也空前地关注自己的权利。在校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例时常出现在报纸和杂志上就是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的例证。

3.管理观念相对落后、平等观念淡薄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程度远远不够。在教学和管理活动中,学校与教师具有绝对的权威,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束。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人们把学生不看作独立的个体和具有自我意识以及人格尊严的社会成员而予以尊重,管理者很难把学生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

4.大学生活的特殊性,造成隐私权内涵相对较窄

大学生活具有集体性、群居性的特点,使得原本在普通人身上表现得异常明显的隐私,在大学生身上就显得模糊,不仅高校管理者认为不能构成隐私,有时连学生本人也意识不到这是隐私,可以予以保护。因此,高校学生隐私权在内涵上比一般隐私权要窄,如健康状况、私人空间等方面体现得较为明显。

三、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原则及其例外

“权利对于个体,就像呼吸那么重要”,这句话精辟地概括出个体权利的重要性。如何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首当其冲地必须确定平衡两者冲突所应遵循的原则。

(一)平衡两者冲突的原则

为杜绝暗箱操作,现在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都要求公开、公正,各项工作都增加了透明度,学生个人信息被公开的几率也越来越高,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管理权的冲突日趋尖锐。要协调这一冲突,在涉及学生隐私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基本原则中,我们懂得“主体权利受平等保护”,学生隐私权在法律上理应受到与高校自主管理权同等的保护,不能肆意侵犯。

2.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优先原则。在学生的隐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后者。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暴露了学生的部分隐私,也不会构成侵权,这符合法理上的“阻却违法事由”。例如心理咨询活动中,如果发现咨询学生频繁流露出伤害他人的意图,则可以通知辅导员或保卫部门采取防范措施,但应注意不要透露咨询中的任何细节。

3.正当程序原则。在可以披露学生隐私的前提下,披露学生隐私时一定要遵循正当程序,因为正当的程序可以避免对学生隐私的过度涉及。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披露学生隐私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学生的个人信息要尽量真实准确。

5.适当性原则。披露学生隐私应掌握度,对于不必全部涉及的内容,只以必要涉及的内容为限。如公示特困生时,可以只公布姓名、专业、年级和贫困等级,而不要涉及过多的细节。

6.告知原则。在以给付一定利益为对价而需要公开学生隐私的场合,须提前告知学生本人,由学生决定是否愿意披露个人信息以供学校查证。

(二)两者平衡的例外

我们强调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平衡,并不是意味着绝对地、无限度地保护学生的隐私权。这是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倘若失去必要的限度便容易背离权利自身的价值与功用。

下列情形应当属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对学生隐私保密的例外:

1.学校管理行为是为维护公序良俗服务的,即使涉及学生隐私,学生主张隐私权时高校也具有抗辩事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如某一宿舍的电源经常跳闸,就不得阻止管理人员进入宿舍检查,因为检查工作是为该宿舍楼其他同学的安全考虑,这时个人空间的保护就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

2.高校的管理活动有些是以给付一定的利益为对价的,根据民法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此时学生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些权益,其中当然包括隐私权。例如,贫困生要申请困难生补助,就必须如实告知学校自己的真实经济状况,并不得反对学校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从以上分析得知,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应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顺应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个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发展趋势,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本文第一作者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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