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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在现代大学生管理中现状的透视与思考

时间:2023-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 ——对法治在现代大学生管理中现状的透视与思考郭立平陈荣飞法治理念的进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迫使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和权利冲突。本文对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透视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并提出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几项措施。调查中,有95%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需要法律介入。

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
——对法治在现代大学生管理中现状的透视与思考

郭立平 陈荣飞

法治理念的进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迫使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和权利冲突。传统的高校管理工作正在被迫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面对高校管理所面临的这种前所未有的挑战,高校要通过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的理性来回答和解释实践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建立并不断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来规范高校管理秩序,引导和推动高校管理法治化。本文对大学生法治化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透视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并提出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几项措施。

一、调查所反映的法治在大学生管理中的现实状况

为了解法治在大学生管理中的现实状况,我们对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5所学校进行了问卷调查,从以下对问卷相关内容的分析中,法治在大学生管理中的现实状况可见一斑。

(一)高校学生对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普遍看法的调查分析

在调查高校学生对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普遍看法时,设计了高校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来制定;高校学生管理是否需要法治介入;学生管理法治化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只是教育法律和法规规章;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学习生活中的作用;学校在制订与学生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是否有学生的参与等问题。

在被调查的学生总体当中,有84.696%的同学认为高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制定,有14.4%的同学认为可以不按法律来制定。不同性别、年级和不同高校性质、生源地的学生对此问题都有相当一致的看法。体现出高校学生对依法治校的追求和向往。对此学生依据的理由有“依法治国的需要”、“被管理者法律意识提高的结果”两种选择,分别占53.496%和52.6%。

调查中,有95%的被调查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需要法律介入。在调查学生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理解时,44%的学生选择“按学校规章管理学校学生”,72.7%的学生选择“学校规章的制订以法律为依据”,5.6%的学生选择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律干预高校学生管理”。

从上述三项调查中可以看出,被调查学生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认识水平较高,下面的调查试图了解学生对具体法律的了解与熟悉程度以及具体了解哪些法律。

在调查到高校学生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只有教育法律、法规时,51.8%的学生选择“是”,47.8%的学生选择“否”,填否的同学中只有38.2%的同学填出了有关法律、法规名称,而61.8%的同学为空白,这两个数字的比例分别占全体人数的18.3%与29.5%。调查表明,虽然在校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与较高的认识水平,但对具体法律的了解情况不容乐观,超过半数的同学存在着概念性错误,认为高校管理法制化只能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而在此问题上有正确认识的学生,却只有38.2%的学生知道具体的法律名称。

调查中,学生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学习生活中的作用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占83.3%,说明大学生维权意识较强;认为“规范管理者的行为”的占61.6%,这体现学生在维权的同时,也希望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能逐渐规范学生管理者的行为;而认为是“一种惩戒手段”的只占16.7%。如表1所示。

表1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在学习生活中的作用的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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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学生对于学校制订与学生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时,78.1%的学生认为应该“学校学生双方共同协商”,34.2%的学生认为应“由学生参与制订”,而认为“学校说了算”的仅为1.8%。

(二)高校学生对高校学生管理具体法律问题看法的调查分析

在对高校学生进行高校学生管理现有具体法律问题的看法调查时,设计了入学后是否仔细看过学校的关于学生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文件或小册子?是否认可学校关于学生的各种规章制度?是否觉得其合理、合法?当对学校关于学生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合法性表示怀疑时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当对学校关于学生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合法性表示怀疑时,是否想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学校反映以及所在学校是否有反映的渠道?对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合法性表示怀疑时,是否希望得到相关解释及有无得到相关的解释?是否参与过学校关于学生规章制度的制订?参与过的话是否事先征求过同学们的意见?是否在有关会议上发表过自己的看法?意见是否被采纳?所在学校发布新校规前是否公示等问题。

在调查到学生入学后对学校分发的关于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或小册子的阅读情况时,658位学生回答看过,占73.3%,没看过的占26.7%。

表2 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认可度、合理、合法的认识程度的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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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2可以看出学生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认可程度和认为其合理程度的比例相似,有13.4%的学生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完全认可”,认为合理;有1.2%左右的学生对校规“完全不认可”,认为“完全不合理”;有85.4%的学生对学校的规章制度“部分认可”,认为“部分合理”。在对学校规章合法度的认识上,有39.8%的学生认为“合法”,58.8%学生认为“部分合法”,1.4%的学生认为“完全不合法”。

既然有超过60%的学生认可学校的规章制度部分合法或不合法,那他们又是依据什么对学校关于学生的规章制度中的某些条款的合法性表示怀疑的呢?48.8%的学生选择“依据自己已有的法律知识”进行判断,35.5%的学生选择依据“经验”判断,18%的学生选择依据“感觉”判断,只有1.4%的学生自填,比如查询有关资料等。

而这部分对学校关于学生的规章的合法性表示怀疑的同学,他们又希望做些什么呢?

1.有60.3%的学生希望能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学校反映,其中32.3%的学生知道学校有类似的反映渠道,而67.7%的学生选择“否”或“不清楚”,可见,当大部分学生希望能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学校反映愿望时,并不能找到合适的渠道向学校反映,有39.7%的学生则表示没有向学校反应的愿望。

2.有91.2%的学生希望得到相关的解释,在这部分学生中得到解释的占27.1%,没有得到解释的占72.9%,可见,当学生对学校的规章感到疑惑时,大部分学生希望得到但并没有得到相关的解释。

在网络时代,希望通过校园网解释学校规章的学生为多。学校可通过加强校园网建设等途径,加强与学生的沟通。通过“辅导员”与“文件”这两种形式的分别占41%、36%,说明通过“辅导员”与“文件”这两种形式来解释学校规章的途径还依然得到学生的认可。

我们再来看一下在希望“学校、学生双方共同协商”或“学生参与制订”的调查中,有多少学生真正参与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据统计,只有9.8%的学生参与过有关制度的制定,而超过90%的同学从未参加过类似制度的制定。这组数据说明虽有大部分学生希望有关学生管理制度的制订要更加以人为本,注重学生的参与度,但现实情况是多数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学校说了算,事前、事中、事后都未征得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学生的意见。

表3 学生对新校规公示前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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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可以看出,有37.1%的被调查学生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出台前曾公示,10.5%未曾公示,这两项之和接近被调查者的一半,另一半的学生则不清楚是否曾经公示。可见,学校在出台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匆匆公示或根本未曾公示,致使半数以上的学生对相关情况不甚了解。

从对学生的调查分析中我们发现:

第一,大学生对学生管理的法律问题普遍具有较高的认识水平,但法律知识还较欠缺,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大学生思想开放,观念具有激进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他们对法律又知之甚少,信心不足,在具体生活中很难按正确的法治观念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因此,要加强培养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第二,大学生对学生管理表现出较大的参与热情,这种参与热情与现今学生管理参与渠道的缺乏形成鲜明反差。

大学生们希望高校正视他们在学校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财产和其他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学校应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先调查后施政;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应先听取学生的意见;涉及学生权益时应主动征求意见;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第三,学生对学校规章的理性化认知程度,即对其认同、信任与尊重度较差。

调查显示:有85.4%的学生部分认可学校规章,83.6%的学生认为学校规章部分合理,58.8%的学生认为学校规章部分合法。大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只有受到被管理者的尊重和信赖,才会被自觉地遵守执行。调查表明,学生对校规的认同、信任度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校规章制度的威慑性,降低了其说服力。

二、高校管理法治化中的观念碰撞

高校学生管理者是高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对高校学生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会有自己的看法和做法,虽然可能会因地域、学校层次等方面而有所不同,但笔者对5所高校的学生管理者的调查发现,他们有关的想法存在着以下共性:

他们普遍认为:近年来,有关学位、退学等问题纠纷上升,学生一直告到法院,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给高校造成很大的压力,但国家规定高校有办学自主权,高校依照法律、校规管理学校,并没有错。虽然高校正在推进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教育部已出台相关规章,但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学分制学校与传统学校存在差异。有学生管理者表示:十几年来,国家政治、经济、教育体制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学生也从公费上学到缴费上学,学生管理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学校规章应贴近法规,虽然学校每年都对校规进行修改,但在法律条款未作修改前、在法律尚无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沿袭旧的制度。

学生管理者们还表达了对现状的无奈,他们认为高校就是社会的缩影,所有社会问题都可能在高校发生,把责任都推给高校是有失公允的。

他们的差异体现在对以下问题的看法上:

对于学生处理纠纷听证制度,有被访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学校也已经或正在构建法律援助申诉、复议制度。学生处理纠纷听证制度是法制化完善,学生维权意识增强的结果,它能促进管理者依法管理。在国外已有相关制度,如美国有大学仲裁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包含学生。但也有认为其意义不大,理由是听证依据还是学校现有校规,程序上的听证只是在处罚结果可重可轻时有作用。

三、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各项措施

(一)高校管理理念必须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

高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在过去主要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伴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高校管理的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新的挑战。

高校管理工作应提高高校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校被管理者——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强,就会用法律的观点来衡量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管理的全程用法律、制度这把“标尺”来度量;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就能最大限度地把法律、制度适用于具体人、具体事,提高和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排除外界的各种干扰,把全部的管理工作纳入法治程序;高校领导班子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增强政策观念,自觉以党的政策指导学生管理工作,减少盲目性,增加理性。

(二)加强高校的法制教育,创建良好的法制氛围

高校应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高校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个性的健康成长,就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基于对教育本质的理解,对教育与社会全面发展关系的科学认识,基于高校的知识、人文优势,高校应该把学生的发展成长放在首位,应当极力营造一种民主、法制的氛围。高校的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而自主创新和法律意识是人才素质构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高校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课堂上的教诲,还有赖于高校自身依法治校的实践和氛围对学生的潜移默化。如果学校与学生之间能够清楚地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能认真履行;如果学校把自己视为与学生平等的民事主体,注意尊重、维护学生的权利;如果学校身体力行维护法制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追求公平正义,那么,体现出的是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文精神,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乃至成长发展,所起到的将是说教难以达到的深层次的熏陶作用。

(三)完善法律及规章制度,建立合法的管理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高校要贯穿法治观念,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精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高校必须依法治校,高校的管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其次,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学生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应作为大学办学的第一理念,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出发点。一方面必须明确地告诉学生,他们在学校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但不光讲权利,权益和义务是伴生的,在充分享有权利的时候不能忘记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使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更加清楚地知道该管什么,如何管,怎样要求,如何去做工作;另一方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要有明确的程序并予确保。

四、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

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尊重学生自主权,在学生管理方式和方法上,美国各高校注重平等和双向式,特别尊重学生自主权,强调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作用。斯坦福大学早在1921年就实行了“荣誉制度”,新生入学要在该制度的誓词上签字,因而该校任何考试均不设监考教师。该校荣誉制度主席科尔认为,这有利于培养学生诚实的品德,增强自我意识,同时建立了学生和教师间的相互信任。学校的许多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自决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这在客观上要求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必须是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在方式和方法上注意灵活性和多样性,考虑学生的特点、兴趣和需要。同时,美国许多大学都给予学生参加学校事务和管理的机会,许多大学都设有“学生评议会”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对教师的业务水平、课堂教学等进行评估,促进了学生与学生工作部门的合作,也增强了学生的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

(本文第一作者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辅导员)

参 考 文 献

[1] 黄崴. 教育法学. 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 杨成铭. 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 荆月新.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立法创新. 行政与法,2006(6)

[4] 谢瑞智. 教育法学. 中国台湾:台湾文笙书局,1996

[5] 别敦荣. 论高等学校管理的原则.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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