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及毕业就业制度的改革,劳动就业更多依靠市场调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少,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有了更大的自由,更多的选择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呢?这主要得依靠有关法律,特别是《劳动法》。而《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及要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1.就业前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就表明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随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求职过程中,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非法的劳动关系,劳资纠纷法律一般不予受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因为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而劳动关系涉及的面广,内容复杂,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体现出严肃、慎重,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机构的监督,以及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及时处理,以有效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步骤。一般来讲需经过如下步骤: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志愿应招;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协商签约,鉴证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合同签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以及登记、备案,办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法定必备条款,是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条,劳动合同均不能生效。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1994年劳动部等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约定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规定的关于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对于具体合同来说,其重要性往往不亚于法定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不能轻视。《劳动法》设定的约定条款的内容有:试用期条款,《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保密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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