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国防法规的层次及特点
国防法规规范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编制;国防兵役制度;国家兵员动员制度;训练、管理、作战、保密制度;国防科研和教育制度;国防经费保障;军人待遇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军人犯罪惩治和教育以及军事设施保护等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防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82年宪法在充分肯定了我国国防武装力量的历史功绩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国防武装力量的性质和根本任务;指明了我国国防力量的建设目标;确立了我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规定了我国公民应尽的国防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也是新时期国防立法的重要依据。按照宪法,国家建立、健全了国防法制机构,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条令,形成了多门类、多层次的国防法体系。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全国人民的国防观念、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国防法在纵向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防法律;二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三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国防行政规章。这三个层次的国防法规的关系是,上一层次的法要成为下一层次法的指导和依据,下一层次的法规不得与上一层的法规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和颁布的国防法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一规定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唯一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凡属基本军事法律和军事法规,均需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制定。现属这个层次的国防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其主要特点是:立法程序严格,通常要经过提案、审议、通过、公布等环节;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广泛,法律效力适用于国家管辖的整个武装力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制定其他有关国防和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国防法规。宪法规定,我国领导国防事业的职权属于国务院,行使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权力是中央军委。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最高军事机关,二者都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它们制定的国防法规,在我国国防法体系中数量最多且占有重要地位。现属这个层次的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其主要特点是:以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如果没有相应的现行法律,则直接依据宪法的有关军事条款制定;通常以条令、条例、决定、规定的形式发布;依据法规性质或内容,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名义合署或单独发布。
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法规。这些机构制定的有关国防与军事法规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防法规发布管理性规章;二是由各机构起草,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由各机构发布的管理性规章;三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国防法规和军事法律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则。这类法规的特点是:数量大,形式多样,既有单独颁布的,又有合署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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