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兵役法
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它从国家的国情和军情实际需要出发,主要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和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后备力量建设体制;以及公民由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兵役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制定兵役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军队平时和战时兵员补充,保证兵员质量,加强国防武装力量建设,以满足我军现代化建设和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因而它是我国国防建设的根本大法。
兵役法规的产生和其他法规一样,是随着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和武装力量的出现而产生的,又是随着不同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人口状况和军事需要而发展变化的。我国早在先秦时代的《周礼》和秦代的《傅律》、《军爵律》、《享文表律》、《戍律》等法律中,就有关于军人从征、替役和优恤的条款。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中,也有关于兵役的条文。专门的兵役法,最早见于1933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
有无完善的兵役法规,对一个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关系极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国家就着手制定兵役法。经过近三年的努力,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接着又依据兵役法先后制定了一些条令、条例,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兵役法规体系。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兵役法实施近30年,为加强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建设的需要。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新兵役法共12章65条,它对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兵员的平时征集与战时动员;士兵与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以及对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新兵役法总结了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的经验,继承了原兵役法的长处,还从实际出发吸取了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法。该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我国的兵役法规,增强全国人民的国防观念和提高依法服兵役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兵役法,自觉履行兵役义务。我国有句名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把为祖国尽义务视为最高尚、最光荣的职责。在中国这个有着爱国主义和优良军事传统的国度里,每年都有一大批热血儿女主动放弃舒适的生活环境而义无反顾地走进军营。正是他们以一颗颗赤诚的爱国之心,书写着英雄儿女们的报国之志;正是他们以华夏子孙的铮铮铁骨,筑起了我们新时代的钢铁长城。
对于在高等院校就学的大学生来说,参加军训仅仅是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通过军训,使他们牢固树立和平时期居安思危的国防观念,增强保卫祖国的责任感,从而大大激发他们积极投身现代国防建设中去的热情。当今世界,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学生的军事训练,都把学生军训作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经调整后有300多所,在校学生达170万左右。对他们搞好了军事训练,就等于我们储备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后备兵员和一定数量的预备役军官。一旦发生战争,即可迅速参军参战,这种寓兵于民,藏军于校的做法,无疑是一种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出精兵的好办法,无论对我国的国防建设,还是对经济建设,都是很大的贡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