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理事会章程[1]
一、总则
第一条:在同济大学迎来一百零五周年校庆之际,为发展和繁荣同济大学的人文学科,建设高水平国际性综合性大学,经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设立同济大学人文学院理事会。
第二条:同济大学人文学院理事会是一个咨询、指导、监督机构,与学院教授委员会、学院院务委员会并列,构成学院三大各具职责、相互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同济大学人文学院理事会又是同济大学人文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将积极开拓社会办学资源,为人文学院的发展寻求资金渠道,保证基金会的有效、规范运作。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同济大学人文学院理事会由学院兼职(客座)教授、具有人文关怀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学院理事会成员出任。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理事会可设立名誉委员和顾问若干人,对理事会及人文发展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提出建议、指导和咨询。
三、理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理事会对人文学院的办学方向、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及培养等重大事项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对学院决策和行政具有监督作用。
第七条:理事会对学院重大人事变动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特别是对学院院长人选及其罢免有建议权。
第八条:理事会作为学院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将尽力筹措资源,保证学院发展所需要的财力物力;同时负责审查、监督人文发展基金的使用。
四、理事会运作
第九条:同济大学人文学院理事会每年举行全体会议一次,时间一般在5月中旬(校庆期间);会议将审查学院院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未来发展及重大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审查上一年度学院工作和基金使用情况(含人文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下属全部分支基金),审定本年度基金使用方案;增补或任免理事会成员等。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学院院长或理事会理事长有权建议召开学院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因理事会成员分布各地,经理事长同意,可由秘书长组织,通过书信或网络途径形成理事会的决定。
五、其他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批准之后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理事会。
同济大学人文学院理事会
2012年5月20日
【注释】
[1]在2012年5月20日下午举行的同济大学人文学院首届理事会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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