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规定[1]
为了保证我院本科教学工作及其他各层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为了保障每位教师的利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位在职教师必须承担相应职称要求的本科及其他各层次课程(包括本专业或学院其他专业的各类本科生课程、硕士研究生课程、博士研究生课程,同济大学公共选修课程和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教学任务下达到本学院的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相应职称的课堂教学工作量比例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包括助教)=4:5:6,即教授每周至少承担4课时,副教授每周至少承担5课时,讲师(包括助教)每周至少承担6课时;按每学期17教学周计算,即教授每学期68课时,每学年136课时,副教授每学期85课时,每学年170课时,讲师(包括助教)每学期102课时,每学年204课时。
三、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并依照学校制定的工作量要求(一学年270课时)减半,即一学年135课时。
四、以上工作量为纯教学工作量,即不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指导折合的工作量、科研成果折合的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及院系领导的行政工作折合的工作量、毕业论文、实习指导等折合的工作量。
五、在没有本学院各类课程的情况下,教师须开设相同数量的、面向全校的公共选修课,所开设的课目须符合人文学院制订的全校人文通识教育系列课程所规定的名目,特殊情况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报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审批。
六、本学院各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中的相关课程,除确实无相应任课教师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须外聘师资外(外聘教师须由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均由本院(系)教师承担。
七、为提高本学院人文通识教育之效果,本学院本科一、二年级的人文通识课程之任课教师,概由学院统筹安排,一般由一位教授和1-2位副教授(或讲师)组成任课教师小组。学院给予1∶1.2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八、每位教师原则上只允许给本学院每个年级的本科生开设一门专业课;鉴于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二门专业课。
九、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和性质,由系、研究所及相关课程组共同商定,确定教材、授课内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课程由系、所指定课程教学相关事务(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试卷等)的负责人。
十、两人或多人承担一门课程,根据各人承担的实际课时计算。
十一、凡授课数量未达要求者,按实际工作量与岗位津贴的比例扣除相应数额的岗位津贴。
十二、本规定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并于学院教职工大会公布之日起试行。
同济大学人文学院
2011年12月
【注释】
[1]2011年12月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上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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