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一)性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

(一)性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性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任何行为、任何活动的道德评价总得依据一定的标准,人类的性行为活动自然也不例外。虽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阶级和不同族群的性道德评价标准的内容有差异性,但认同“善”“恶”这对最基本的评价标准应该是人类的共识。也有一部分人认同这一判决,认为这种行为有悖伦理道德,危害公共秩序,危及婚姻稳定。

(一)性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

任何行为、任何活动的道德评价总得依据一定的标准,人类的性行为活动自然也不例外。虽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阶级和不同族群的性道德评价标准的内容有差异性,但认同“善”“恶”这对最基本的评价标准应该是人类的共识。所谓“善”,就是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对自己、他人带来利益与好处;所谓“恶”,则是与此相反的言行及结果。凡是善的行为都是道德的行为,凡是恶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然而人们对性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善恶观念从何而来?则各持己见,众说纷纭。唯心主义思想家往往把“理念”、“理智”或“绝对精神”、“善良意志”作为性道德评价的善恶标准;宗教伦理学家把“神的启示”或“上帝意志”作为性道德标准;旧唯物主义者则往往把人的自然欲望、对幸福或痛苦的感受作为善恶标准。虽然这些道德标准各异,但都企图脱离人们活动的社会历史性和阶级性来寻求道德标准。马克思主义认为,性道德标准既是阶级的、具体的,又是客观的、历史的。一方面,一定的社会或阶级总是把符合本阶级性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称作善,把违背本阶级性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称作恶。另一方面,评价行为的善恶还有客观的历史标准。所谓道德的客观历史标准,是指归根结底要看这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幸福及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凡是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大多数人幸福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2]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标准:

1.有利于人口健康有序的生产和再生产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3]也就是说人类的生存发展必须以这两种生产为基础,而一切的社会关系均在两种生产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伦理关系也不例外。而生产和发展起来的一定社会关系(包括伦理关系)反过来制约这两种生产。恩格斯对“两种生产”理论的阐述,是我们研究性道德问题的指导思想。人类自身的生产,既是人类性实践活动的重要功能,也是社会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评价群体和个体的性活动是否道德,就不能只看男女双方的意愿,更重要的是看其性活动是否合理合法并合情;是否符合政策计划并优生优育。只有符合人类健康、良性、有序生产和再生产的性行为才是道德的、有利于社会和家庭发展的,才是国家和社会提倡的。

2.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当今社会,为了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大多数国家与个人主动干预和控制人口生产。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使性的唯生殖论明显减弱,人们从繁重的人口生产中解放出来,性的愉悦、享受和健康的功能日益显现出来。人类的性行为升华为灵与肉的统一,情与爱的交融。因此,评价性行为是否道德的另一个标准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与人的全面发展。

任何人的性行为首先要保证自身的健康,不能因为无节制的纵欲而伤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同时要注意卫生和预防性病的流传。在性生活中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我身体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性的乐趣。更重要的是保证性心理的健康发展,只要是合法、自愿、平等、无伤、健康的性行为,使人思想轻松、情意绵绵、心情舒畅、精神爽快。不仅使人感受到情真意切的幸福情感,而且心理健康反过来有力地促进了身体的健康。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4]没有感情、没有互爱作基础的性生活、性行为,只是生理性欲的一种自然发泄,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两性精神世界的完美结合,不能也不可能达到精神愉悦的崇高境界。[5]只有把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作为评价性行为的道德标准,才能促进自我的和谐全面发展,更能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存。

3.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可以说两性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早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两性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虽说性关系是私人领域的事,受个人意志和生理欲望支配,但作为社会人的性行为也要受社会规范的约束,包括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宗教约束、风俗习惯约束等。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有义务有责任使自己的性行为符合各种社会规范,因此,凡是不利于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就会受到社会的制约,法律的制裁。那些卖淫、嫖娼、强奸、重婚、聚众淫乱、故意传播性疾病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危害婚姻家庭的行为,影响社会良俗秩序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2010年5月20日新华网报道: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某等22人的“换妻案件”,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马尧海等22人的换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聚众淫乱罪,判首犯马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他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6]尽管,这一判决受到一些人的质疑,认为成人之间自愿换妻并在私密场所发生性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有一部分人认同这一判决,认为这种行为有悖伦理道德,危害公共秩序,危及婚姻稳定。笔者认为,这个判决给人发出信号,在西方早已出现的换妻行为,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主流道德不能接受。因为,个体的性关系不仅是私人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的关系,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性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任何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为了个体的幸福生活,为了社会的文明发展,必然提倡一切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个人和谐的性道德评价标准,大力弘扬“善”的性行为,排斥“恶”的性行为。这既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总之,以上三个性道德的评价标准不是孤立的、相互排斥的,而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评价一个人的性活动是否道德的最基本的标准,不仅要看是否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同时还要看是否有利于人口健康有序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否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个体的性行为只有符合这三个评判标准,才是符合道德的“善”的行为,是社会所提倡的行为;凡是不符合这三个评判标准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恶”的行为,是社会必然排斥的行为。这是社会成员应该共同遵循的性道德评价标准,那么,处在青春期的大学生以什么道德标准评价群体和个体的性活动的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