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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对性道德活动的评价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大学生对性道德活动的评价为了解大学生对性道德活动的评价,本研究共设计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笔者通过四个选项(多选)题,调查大学生对婚外情的看法,这四个选项分别是“婚外情是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是违法的行为;婚外情是寻求刺激的行为;婚外情是对自己不和谐婚姻的一种补偿的行为”。如果将以上三项合并后视为对婚外情持否定态度的话,很明显绝大多数大学生对婚外情是排斥的,至少正面评价不高,尤其是女生。

(二)大学生对性道德活动的评价

为了解大学生对性道德活动的评价,本研究共设计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您对婚外情的看法是:婚外情是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是违法的行为;婚外情是寻求刺激的行为;婚外情是对自己不和谐婚姻的一种补偿的行为”,旨在了解大学生对婚外情的道德评价;第二个问题,“您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是(可多选):只要感情深,无需指责;只要两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性关系;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受行政处分”,旨在了解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道德评价;第三个问题,“您对同性恋的认识:同性恋是遗传疾病或精神病;是正常的;是不道德的;说不清”,旨在了解大学生对同性恋的道德评价。

1.对婚外情的评价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来,无论是古代还现代,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婚外情是各国法律所打击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要处以重刑,直至死刑,对婚外情的处罚可谓严厉至极。但是,婚外情仍以极强的生命力存在着,无论如何处置婚外情都无法杜绝它的发生。更何况性的开放程度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代的当今社会,婚外情不可避免地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存在着,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种现象人们所持的态度自古以来褒贬不一。那么,处在时代潮头的学子们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将关系着未来他们的婚姻质量和幸福指数。笔者通过四个选项(多选)题,调查大学生对婚外情的看法,这四个选项分别是“婚外情是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是违法的行为;婚外情是寻求刺激的行为;婚外情是对自己不和谐婚姻的一种补偿的行为”。通过描述性统计中的多重响应如表4-1所示,62.2%的大学生认为婚外情“是不道德的行为”,其中女生高于男生7.1%,这是四个选项中唯一女生高于男生的选项,也就是说女生认为婚外情是不道德的人数高于男生,其他各项都是男生略高于女生但差别不大;30.2%的学生认为“是寻求刺激的行为”;21.1%的学生认为婚外情“是非法行为”。如果将以上三项合并后视为对婚外情持否定态度的话,很明显绝大多数大学生对婚外情是排斥的,至少正面评价不高,尤其是女生。但也有29.2%的学生认为“是对自己不和谐婚姻的一种补偿”,在感情上带有理解的态度倾向。实际上这种评价还是将感情因素放在第一位,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放在第二位的明显表征。笔者认为婚外情比婚外性行为的社会危害要大得多,因为婚外性行为有可能只为性,而婚外情必然既有情又有性。所以,婚外情肯定危及他人家庭的平衡稳定,影响另一配偶的合法权利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说婚外情既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行为,笔者认为性是为了快乐,但只有与严肃性、合法性、责任心相结合的快乐才能享受到真正的快乐。如此看来,大学生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有偏差,甚至界限是模糊不清。

表4-1 不同性别对婚外情的看法交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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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前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现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在校的高年级大学生中大部分人已步入法定婚龄阶段。但由于他们不具备结婚的物质条件和现实条件,生理上成熟的大学生发生性关系的几率较高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中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肯定是有差异的。据金西调查,20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的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比率是67%。1979年美国儿科教授A.霍夫曼报告指出青少年发生性关系的比率明显上升,男77%,女69%(这个时期是性解放运动的末期),1980年在澳大利亚男子58%,女子47%。由于日本、韩国和中国的传统文化影响,这些国家的婚前性行为明显少得多。1984年日本16岁~21岁的男性15%,女性6%。1983年韩国男性16%,女性5%。在中国1989年刘达临教授的调查结果显示,男大学生8.3%,女生4.2%。2003年胡珍教授的调查结果显示,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大学生11.3%。[7]2006年3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由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对全省部分本科院校的12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8%的广东大学生在上学时没有性生活,也就意味着只有12%的大学生在大学里有过性行为。2011年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周远忠的调查显示,在全国选取的74258人样本中,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标准比例为15.4%。

那么,目前甘肃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现状又如何呢?调查结果如图4-2所示,甘肃大学生已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学生占总数的12.6%,87.4%的大学生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仍然保持性纯洁。在从总数中的百分比来看,8.1%的男生和4.5%的女生已发生过性行为,男生比女生高出3.6%。如此看来,十年间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有增长的趋势,但增幅明显减缓。这一结果符合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也与国内的同类调查数据相对应。很明显21世纪的亚洲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普遍低于欧洲各国的水平,尤其是性观念日益开放的今天,中国大学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比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的同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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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不同性别与到目前为止是否有过性生活交叉情况

从年龄与发生婚前性行为的相关性分析中可知(表略),年龄越大发生性行为的比率越高,基本上集中在20岁~24岁之间,显然高年级大学生性关系的发生率明显要高一些。这是一种自然现象,这一特点符合人的情感和生理发展的规律。如表4-3所示,承认已发生性关系的学生中,文科生为7.2%(包括文史哲、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其他),而理工科为5.5%(包括理学、工学、农林牧、医学),文科生比理工科生高出1.7%。其中在理科生中,男大学生占全部样本的53.5%,女大学生占全部样本的46.4%。在理工科样本明显高出文科29.8%的前提下,文科生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比率仍高于理科生,说明了文理科差异性显著。

表4-3 不同专业与发生性行为的相关性比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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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生目前的恋爱状况与发生性行为的现象,两个变量交叉分析后得出有趣的结果,如图4-4所示。从总数中的百分比来看,6.6%的“正在谈恋爱”的大学生有过性生活,也就意味着九成以上的“正在谈恋爱”的大学生没有发生性关系;“没有谈恋爱”的大学生发生过性关系的只占2.8%;1.2%的“准备谈”的大学生已有过性生活;“不想谈”的大学生中有过性生活的比例为1.9%,很明显正在谈恋爱的大学生有过性行为的比率明显高于没有谈恋爱的学生,而准备谈恋爱和不想谈恋爱的学生有过性行为的比率也略高于没有谈恋爱的学生。从这些数据结果来看,已经有过性行为的大学生不一定都是“正在谈恋爱”的大学生,“没有谈的”、“准备谈”的和“不想谈”的大学生中5.9%的已经有过性生活,有可能是在大学、有可能是中学就有过性生活。由此看来,大学生在校期间有过性行为的只有12.6%,其中近一半有过性行为的大学生却是“没有谈”、“准备谈”和“不想谈”的学生,这一结果与笔者的预设有出入,甚至是相反的结论。按照笔者预设,有过性行为的大学生肯定是正在谈恋爱的学生。说明大学生有过性经历的情况比较复杂,并呈多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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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大学生的性生活现状与目前的恋爱状况交叉图

3.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价值取向及历史比较

对婚前性行为的评价因文化的不同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各国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标准。在丹麦、挪威等国家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较高,部分原因是那里的农村有着这样的传统,大多数人只与未婚夫或未婚妻发生婚前性行为,并不是随意的、短期的与多人发生性关系。而在美国、法国、英国等国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性解放运动以来,所发生的婚前性行为与丹麦、挪威等国的性质上有明显的差异,绝大多数人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与不确定的多人发生短期的婚前性行为,社会对此种现象持宽容态度,甚至认为是正常的事。李银河教授认为:“婚前性关系在不同文化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是该文化社会脚本及性脚本的一部分。脱离开文化背景,就无法研究婚前性行为。”[8]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以来坚决反对婚前性行为,并通过各种约束和制裁杜绝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甚至不遗余力地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女不事二夫”等封建伦理思想,直至大肆建造贞节牌坊,旌表节烈有功的女性。所以,婚前性行为历来被认为是不齿之事,有辱家族名誉之事,自然也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事。即便在后来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知识界对封建贞操观的批评达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也没有真正撼动对婚前性行为的价值评价。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封建糟粕的伦理制度,基本建构了男女平等的性道德批判标准,但婚前性行为仍不被提倡,即便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今中国,婚前性行为的评价仍未摆脱传统伦理的约束,这是中国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所致。现如今,随着中国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人们的性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婚前性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明显,只要有安全措施,双方相爱自愿,人们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度越来越高。婚前性行为主要发生在青年群体,大学生自然是首当其冲,那么大学生对该问题如何评价呢?是遵循传统还是开放观念?是肯定还是否定?从表4-5所示,最明显的变化是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该不该发生,主要以感情的深浅程度来评价,99.9%的大学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只要感情深无需指责”,其中男生比女生高出7.2%;51.1%的大学生认为“只要两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性关系”,其中男生比女生高出11.5%,也就是男生对自愿的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比率高于女生;21.1%的学生认为婚前性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其中女生比男生高4.9%;而认为“应受行政处分”的只占总数的10.5%,其中男女生比率基本一致。说明绝大多数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认为只要感情深或双方自愿就可以发生婚前性行为,这是个人的私事,没有必要指责,尤其是男生的认同感更强。如果将“不道德行为”与“应受行政处分”两变量合并,不难看出,31.5%的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有排斥态度。如此看来,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有高度认同感,这种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是很难想象的。足见经济的发展、观念的变迁,性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对青年人的性道德评价活动的深刻影响。

表4-5 不同性别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价值取向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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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评价的历史比较(2001年—2011年)

当代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持何种价值取向?通过调查,结果如表4-6所示,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发生了明显的变化。2001年只要两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性关系的排序在第一位,占总数的33.7%,到2011年排序在第二位,占总数的51.1%,而且男女生比率均明显下降;2001年排在第二位的“只要感情深无需指责”,占总数的32.6%,在本次调查中跃居第一位,几乎99.9%的男女生认为“只要感情深无需指责”,男女生比率较2001年有大幅提升,说明了大学生将感情的深浅程度作为衡量婚前性行为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双方自愿。而1989年刘达临教授的调查显示:选择“基于爱情就可以”“双方自愿就可以”的男生为86.5%,女生为66.2%。[9]2007年北京日报发布“我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报告,近八成的人认可婚前性行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的仅有15.26%;12.77%的人可以“理解”;32.68%的人认为只要出于真爱就无需指责;28.83%的人认为个人隐私,无需指责。[10]可见,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前性行为更能宽容地看待,中立和赞成的人越来越多,负面评价明显减弱。而大学生更是如此,从2001年—2011年的十年间,认为婚前性行为“是一种不道德行为”的比率明显降低,2001年为33.7%,而2011年为21.0%,意味着绝大多数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是道德问题,没必要用道德标准衡量,更不能用行政处分手段调节,认同婚前性行为是个人私事的观点。

表4-6 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态度的历史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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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类的性行为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因此婚前性行为不可能只是个人的私事,因为至少要为对方尤其是女方的健康、后代或社会秩序考虑。因此,当一个人不具备对性行为后果的独立承担能力,或情感上不确定、心理上不成熟时,婚前性行为的发生是不负责任的事。尽管现代科学已经解决了性交与生殖的分离。然而,由于青年人不能完全熟练地掌握避孕知识和卫生防护知识,有时就会导致避孕失败,或毫无准备的偶发性行为导致怀孕,或引发一些炎症与性病,甚至对怀孕处置不当造成终身遗憾。因此,大学生在对性行为有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必要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发生婚前性行为会直接影响学习、两人的亲密关系以及其他人际关系,甚至于引起心理障碍和人际矛盾。

4.对同性恋的价值评价及历史比较

人类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均为异性恋,可是也有小部分人(据有关专家估计约有2%~4%)却愿意同性结合,也就是同性恋。到目前为止,对于同性恋的成因还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学者专家们从不同角度的研究自然得出不同的结论。从心理动力学的角度解释的专家,认为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在成因上没什么不同,只是人们选择的对象不同而已。从生物学角度解释的专家,认为同性恋是基于生物学中雄激素和雌激素的比率差异形成的。从学习理论的角度解释的专家,认为同性恋并非天生的,是在后天的学习而来的。凡此种种解释都没有成为真正让人们接受的成因,到目前为止很多专家继续探究同性恋的真正成因。那么对同性恋的评价是否一致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有赞美同性恋的,有视为犯罪行为的,有认为是一种疾病的,也有认为是不道德行为的。在古希腊,人们对同性恋是赞许的,并且盛行师生、兄弟间的同性恋,比如说亚里士多德与弟子克里伊尼亚存在师生恋现象。当时,同性恋存在率极高,甚至人们对同性恋大加赞赏。然而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基督教会推行禁欲主义,独身的修士、修女间很容易发生同性恋。因此,教会视同性恋为最严重的罪行,认为同性恋是反自然、反上帝的最严重的罪行,为了杜绝同性恋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甚至要处以火刑。到公元6世纪,世俗政权通过法律视同性恋为“危害国家、危害公众”的犯罪行为,从犯罪轻重情况和身份采取惩罚措施,从禁食(6天~10天)、苦刑(20天~7年)、公开示众并阉割直到死刑等惩罚。至1752年,在欧洲,人们的性观念有所改变。而到一个世纪之后的1967年,英国法律明文规定:只要是成人之间的自愿同性恋关系为合法。目前承认同性恋合法化的欧洲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已允许同性恋者可以结婚并收养孩子。在中国古代从未发生过对同性恋的惩罚事例,同性恋最早记载出自商代,但汉代的记录较多,例如汉代的25个皇帝中至少有十个帝王有同性恋行为。即便是在民间,同性恋仍然在特殊群体中存在着,许多还以不同的语言赞美,当然也有嘲讽、憎恶的。因此在中国古代,人们对同性恋虽然褒贬不一,但从没迫害过。而到了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官方对同性恋的态度明显严厉起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是1980年才开始实行,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同性恋常采取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治安管理处罚为主。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尤其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颁布后,这种处罚才退出历史舞台。在当今世界,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越来越开明、越来越同情。尤其是1973年美国心理学会作出决议,将同性恋剔除出精神病序列,大多数人认为同性恋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病态行为,只是一种不同的性价值取向。这种观点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影响着人们的性观念。至于同性恋是否为不道德行为,也已经有了一定的统一认识,如果同性恋是发生在成人之间的自愿、无伤、私密的性行为,就不能说是不道德的,应该是正常的性行为取向。[11]

为了掌握当代大学生对同性恋的价值评判情况,笔者特设计了四个选项:“同性恋是遗传疾病或精神病;是正常的;是不道德的;说不清”。通过描述性统计交叉制表结果如图4-7显示(频数表略),39.4%的人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并排位第一,其中在性别百分比中,43.7%的女生和35.7%的男生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分别占总数的20.3%和19.2%,尽管比率相差不大,但按照样本的男女生比率来看,女生比男生相对数明显要高,说明女生对同性恋的了解多一些,宽容度强一些;排在第二位的是“说不清楚”,其中31.0%的女生和32.9%的男生认为“说不清楚”,分别占总数的17.6%和14.4%,表明32.0%的人是中间派,不知如何评价同性恋,说明这一部分人对同性恋不太了解;排在第三位的是“不道德的”,其中16.7%的女生和19.6%的男生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行为,分别占总数的7.7%和10.5%,也就是18.2%的大学生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行为;另外8.5%的女生和11.9%的男生认为同性恋是“遗传疾病或精神病”,分别占总数的3.9%和6.4%,也就是10.3%的大学生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43.7%的女生持肯定态度,而只有35.7%的男生对同性恋持肯定态度,说明了男生对同性恋的了解总体上不如女生,并对同性恋的评价积极因素不高,尤其认为是“一种病、不道德的行为和说不清”的比率均比女生高。从总体上看,尽管甘肃大学生对同性恋的态度较为宽容,但仍然一半以上的大学生对同性恋持否定态度,尤其是男生更为排斥,也就是多数人仍认为同性恋是不正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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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7 不同性别对同性恋的认识交叉情况

历史比较(2001年—2011年)

从2001年—2011年的十年间,甘肃大学生对同性恋的看法有一些明显变化。2001年“说不清楚”的人数最多,被排在第一位,而2011年排在第一位的是“正常的”,说明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识开明并宽容。具体结果如表4-8所示。2011年认为是“遗传疾病或精神病”的比率略低于2001年,其中女生比2001年降幅达3.9%,而男生降幅达0.7%;认为“说不清楚”的比2001年降低了6.9%,其中男生降幅达5.5%,女生降幅达9.0%;认为“正常的”比2001年高出7.0%,其中男生增幅达8.5%,女生增幅达9.0%;认为“不道德的”比率略高于2001年,其中男生增幅达2.7%,女生增幅达3.6%。说明了女生掌握的关于同性恋的知识明显比男生多,所以对待同性恋的态度问题上女生比男生更开明并宽容。同时从整体上看男女生对同性恋的评价上否定的多,肯定的少,排斥的多,赞成的少。尽管态度比十年前宽容了、开明了,但从心理上仍未接受,完全承认同性恋“只是一种性取向、是正常的”还待时日。

表4-8 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评价之历史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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