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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道德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时间:2023-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坚持道德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动机与效果是道德行为的两个方面,要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就必须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在判断道德行为的善恶,既要考虑动机又要考虑效果,只有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才是正确判断道德行为善恶的科学方法。

(二)坚持道德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动机与效果是道德行为的两个方面,要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就必须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在伦理学上,将动机解释为行为主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主动追求一定的愿望或意图;而效果是指行为主体的一个或多个系列行动,给社会或他人所带来的有效结果。在哲学上,动机是指行为的计划方案,是道德理想、道德规范和人生目的的主观认识,是道德行为的基本动因;而效果则是反映道德行为过程的客观因素,是由动机引起的客观结果。根据以上概念解释,关于动机和效果的概念,哲学和伦理学的解释有一定的区别。哲学上动机是主要指行为的计划方案,而道德上的动机则主要指行为的主观愿望。哲学判断动机效果的是非问题,而分清善恶是道德评价的主要的问题。在哲学上,动机与效果实际上对应主观认识与实践结果,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两者可以逆推。如果实践结果是有效的,那么证明主观认识是正确的,反之错误。而伦理学上,动机和效果之间不可逆推。也就意味着恶的结果不一定都是恶的动机造成的,善的结果也不一定都是善的动机造成的。尽管从效果的善恶可推论出认识的正确与否,但不一定能直接推出动机的善恶。因此,错误的行为不等于不道德的行为,对错误的纠正也不等于道德上的谴责。尽管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但为了使善的动机取得善的效果,必须把道德评价与哲学评价结合起来。[31]由于动机与效果关系的复杂性,在中外伦理思想史上,曾经长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唯动机论和唯效果论,我们有必要厘清这两种观点的本质。因为,到目前为止,这两种观点仍对人们的道德选择行为产生着隐性影响。

1.动机论的理论渊源

在中国,孟子最早提出动机论的观点。他强调“仁义”动机在道德行为评价中的作用,否认效果对道德评价行为的作用,实际上在道德评价过程中将动机与效果绝对对立起来。除此之外汉代的董仲舒也在《春秋繁露》中提出“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计其功”的主张,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道德行为的判断主要看“道”、“理”的善良动机,而不在于功利效果。[32]也就是,判断行为是否道德,主要看他的动机是否为善,只要动机合乎道或理,行为就是道德的,否则是不道德的,这正是不以成败论英雄的典型理论渊源。这种动机论主张影响了后代很多人的思想,并在中国伦理学史上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在西方,最早提出动机论的人是中世纪的法国经院哲学家阿贝拉尔,他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来自动机,只要动机为善,行为就为善,否则就为恶。但在西方哲学史上影响最大的要算19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道德行为的善完全出自善良意志,也就是良心,只要善良意志完全遵循了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即“绝对命令”),不管成功与否,都具有道德价值。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说:“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结果,只在于问意志是怎样被决定的,和什么才是它(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准则的动机。”[33]人的善恶观念都是受意志的支配,而与行为的后果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典型的只重动机,不管效果的唯动机论思想。这是特殊时期的历史产物。尽管唯动机论在当时起到了反对封建神学的一定历史作用,但在道德评价中他们片面夸大动机的决定作用,而绝对否定了人的道德实践及效果的意义,在理论上必然陷入唯心论的理论泥潭,因此是错误的,不可提倡的。

2.效果论的理论渊源

中外伦理思想史上,在评价个体的行为是否道德的问题上,除了唯动机论之外,还有一种观点与之相对立,即效果论。在中国,最早提出功利论的思想家为墨子,他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和“兴天下之利”[34]。认为只要结果对人民大众有利都是道德的,否则是不道德的。在中国宋代,陈亮和叶适等人反对儒家重“义理”轻“事功”的不现实说教,陈亮提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35]。陈亮认为不能空谈义和理,讲道德必然顾及人追求物质欲望的本性。因此,只要是成功的便是有德的。这是典型的“成王败寇”的理论渊源。而叶适在《习学记言》中指出:“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耳。”[36]后清代著名的思想家颜元,明确强调功用之效果,针对董仲舒的观点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卷一)。”[37]认为道德与功利不能对立,如果离开功利只谈道德反而无道德可言。

在西方,大多数功利主义者都为效果论者,他们将利益、效果视为衡量是非善恶的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有边沁、穆勒、包尔生等人。他们普遍认为道德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对社会或个人所具有的利益功效,如果行为能增进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就是善的、道德的,否则就是恶的、不道德的。认为道德的唯一目的不是牺牲每个人的利益而是全力保障社会发展和增进个人利益。如边沁认为:“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进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38]边沁的观点实际上将私人利益看做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他的观点受到了恩格斯的批评。而穆勒提出:“承认功用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成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成比例。”[39]然而包尔生更明确地指出:“根据行为类型和意志行为对行为者及周围人的自然产生的效果来说明善恶区别,把倾向于保存和推进人的幸福的行为称作善的,倾向于扰乱和毁灭人的幸福的行为称作恶的。”[40]

西方的功利主义者被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到:“把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41]很显然,功利主义者的论调是建立在金钱至上,利益至上的。这正是资本主义社会所需要的理论支持。

3.动机与效果统一论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主张评价道德行为的价值必须把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反对将二者割裂开的唯动机论和唯效果论。也就是说在判断道德行为的善恶,既要考虑动机又要考虑效果,只有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才是正确判断道德行为善恶的科学方法。如果以动机判断行为的善恶,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作为自己行为导致的恶果辩护;如果以效果判断行为的善恶,就会把动机恶的行为因歪打正着而被视为是道德的。因此,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应该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要受到实践及其效果的检验。正如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唯心论者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机械唯物论者是强调效果否认动机的,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为个人的和狭隘集团的动机是不好的,有为大众的动机但无被大众欢迎、对大众有益的效果,也是不好的。”[42]因此,判断个体的行为是否善恶,只有坚持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实践及效果的检验作用,才是道德评价的科学依据。所以大学生对自己及他人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要不断提高全面分析问题和判断善恶的能力。不仅将动机与效果统一起来考察,而且要对行为进行全面的、长远的考察;不仅要考察眼前的、短期的效果,还要考察长远的、持久的效果。如针对广州某些大学生捐献精子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大学生在评价他们的行为时就出现了动机与效果的背离、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割裂的现象。尤其是只看到了眼前的效果,没有看到长远的效果,尽管表示应该提倡的人不多,只有5.8%,但39.9%的大学生保持中立。中立就意味着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也就没有或不清楚如何评价。实际上按照动机与效果相统一的原理,这个行为的道德评价应该是明确的,无论这些大学生的动机是帮助他人或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这个行为的后果是不利于人类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因为从短期看,这种行为对捐献者和受献者来说有可能是双赢行为,但从长远来看,将对人类自身生产活动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同时必然出现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就像克隆人的伦理评价一样。因此,社会对这种行为应该有明确的认识。总的来说不利于人类的长远有序的发展,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再比如有些大学生的恋爱动机有很大问题。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自己认为只有7.5%的大学生谈恋爱是为了“真爱”,其他同学的情况很复杂。有交易性的动机,有满足情欲的动机,有占有和控制对方的动机,有满足虚荣心的动机等,难怪有些大学生认为爱在过程不在结果,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这些观点是典型的动机与效果分离的不道德表现。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动机引导下,大学生的恋爱观会如何影响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呢?因此,正确引导大学生对恋爱行为的道德评价,提高他们的道德选择能力,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向度问题,而且关系到大学生能否健康、全面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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