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通常与企业单位相对而言,是指从事公益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第411号令),事业单位一般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事业单位与政府关系密切,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职能部门的下属单位,由国家出资建立,也有一些是由企业出资,或由民间机构出资。
按照其设置时的资金来源和管理形式,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国家也对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如学校、科研院所、卫生防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与单位按差额比例承担,如医院。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也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既不同于公务员也不同于企业员工。设置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服务性和公益性是其重要特征。另一方面,为了自身的健康发展并能提供更优良的社会服务,事业单位也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但这一过程中所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而不能用来分红,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资构成与公务员和企业员工的薪资构成也存在区别。
从事业单位的组织特性和人员构成来看,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知识密集型组织,其从业人员都有较高的知识和技术水平,因此,事业单位在国家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一方面是减少对国家财政拨款的依赖,实现经费筹集上的多元化;另一方面是从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上,改革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组成状况,同时,还包括在管理上更为明确的权责划分。目前的改革内容大致包括工资制度、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三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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