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兰西宪法观念溯源
人们常常把革命时期法国宪法观念的产生归结于启蒙运动,归结于孟德斯鸠和卢梭的著作。实际上,18世纪法国政治思想的发展比人们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引起宪法观念产生的因素极其庞杂,远不是启蒙运动单方面所能体现得出来的。除了启蒙运动之外,我们至少还可以举出由路易十四废除南特敕令而激发的新教反专制暴君的宣传运动,贵族及高等法院为限制王权而一再顽强表现出来的法制倾向,来自英美革命的经验和思潮,以及法国国内根深蒂固的一套制度风俗的因素,如对政府税收的流行看法和态度,各级代议制机构的长期存续和普遍的团体主义意识形态等等。不过,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对宪法观念的产生具有最初始、最直接的促发意义的,恐怕还是宗教领域里展开的、特权等级的对专制王权的批判。
我们知道,自16世纪上半叶起,法国就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典型国家。这种国家具有一种宗教的神秘性:君主的合法权力来自上帝,因而是绝对的,不能加以任何限制的。所以,旧制度的法国不存在任何宪法,自恃有上帝作为自己合法性源泉的君主也决不允许任何宪法的存在,甚至连基本法规的存在也从未明确承认过。当时的法国人之所以特别看重“先例”(习惯于以“先例”作为行为准则),之所以在维护自己的既得特权和各种自由权利方面具有神经质的敏感,也正是因为缺乏宪法、没有宪法提供的保障的缘故。
人们看到,在16-17世纪,法国专制王权尽管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危机,但它在理论上仍然是稳固的,未曾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威胁的。尽管在16世纪宗教战争期间,抨击专制政治的论点,主张消灭暴君的论点,甚至人民主权的论点,都有人提出过,但是,由于王家书报检查制度的严密控制,加上胡格诺战争后人们普遍怕乱求安,这些论点直到17世纪80年代也不曾得到过广泛深入的传播。最终打破平衡,使这些论点重趋活跃起来的,是路易十四的暴戾统治。当时,不仅新教徒因“南特敕令”被废除而发起反对专制主义的强大宣传运动,甚至信奉天主教的勃艮第公爵集团的文人们(其重要成员有菲内隆、布兰维利埃、沃邦和布瓦吉尔贝等著名作家)也对专制王权展开了凌厉的攻势,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菲内隆和布兰维利埃这两位作家的贡献,他们的热烈鼓吹召开各省议会和经常性三级会议的著作,对18世纪的理论家们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正是在这种反专制王权的强劲思潮中,产生了法国最早的法制要求——冉森派立宪主义运动。
冉森派是17世纪初在法国兴起的一个基督教教派。这个教派保持着天主教的色彩,但在坚持“恩宠论”、“先定论”和道德世界中“仁慈”与“贪欲”势不两立的二元对抗等问题上,又深得加尔文派的要旨,因而屡屡被天主教会视作异端横加迫害。它在17世纪曾强烈反对过加尔文派“分裂教会”的活动,但在18世纪转而采取了和平、宽容的立场。冉森派教会学理论具有显著的民主性特点:它认为教会应当是信徒的议会,所有的信徒,教区牧师也好,俗人也好,都有权参与教会的管理,而且这种教会本身已经掌握了圣彼得的全部秘诀,它只是将精神的权威赋予基督教会的最高统治集团,因而这个统治集团只能作为信徒的代理人有节制地行使它的权力;此外,它还提出了所谓“一致性”原则,认为任何教会(包括全基督教议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只有在取得全体教民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方能生效。冉森派学说以其鲜明的反专制的倾向和在法制理论方面的突出贡献,对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影响是相当直接的,大革命的一位重要政治家格雷古瓦修士曾把冉森派誉为1789年“以爱国主义为原则的大革命的先驱”,即说明了这一点。
在从1727年到18世纪60年代这段时间里,冉森派孜孜不倦地做了大量反对专制、倡导法制的启蒙工作。他们涉足政治领域,致力于政治理论的研究,起初似乎并非出于政治的动机,而只是为了在频繁的宗教迫害下拯救他们的教派。1727年,冉森派反对教皇克莱芒十一世迫害他们的《乌尼詹尼图斯谕旨》(1713)的运动失败,于是便同巴黎高等法院结成联盟,试图利用它干预宗教裁判的权力来保护自己,由此开始在巴黎高等法院同王权之间的斗争中为前者充当“军师”和理论家。渐渐地,冉森派分子同巴黎高等法院中信奉法国天主教的法官、律师们形成了一个被称作“冉森党”的集团,并制度了一套高等法院的立宪主义理论,用以为高等法院自由审查国王的法令、通告和专利文书以及向国王“诤谏”等权利作传统的辩护。
在18世纪50年代,随着高等法院反对国王财政宗教政策的斗争迅速激化,这种高等法院立宪主义的有限形式变得日益不敷需要,于是人们开始在冉森派的教会学理论中寻找新的思想武器。一些冉森派理论家提出,高等法院可以被看作一种世俗的教会,它像宗教的教会一样被委以一种神圣的义务或世俗的启示,即法国的古宪法;高等法院的宪政主张是古老的和一劳永逸的,不可增加也不可减少(源自冉森派的“神启”观);高等法院的主要作用应当是不断地为这种宪政真理提供证明,以防其因年长日久而失效(相当于冉森派理想中的教会的作用)。按照这种推论,人们也可以进一步把整个民族看成一个教会,而把高等法院看成这个民族的一种“代表机构”。这一观点在冉森派律师路易-亚得利安·勒佩日《关于高等法院基本职能的史学信札》(1752-1753)一书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勒佩日这部著作的流传之广、影响之大是惊人的:据说当时全法国的青年法官“人手一册,每日必诵”,它的一些主要论点长期而广泛地被人们引述,直到1788年还是政治辩论中的热门话题。
另一些冉森派理论家则走得更远。他们用一种更激进的观点重新解释了民族、国王和高等法院的涵义以及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把国王看成一种在政治上对“民族”而不是对上帝负责的“代理人”或“被委托人”,“民族”只是把它的政治主权的“行使权”交给了国王,而高等法院法官在缺乏像三级会议这样更直接的代议制形式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是民族的代表。梅伊神父等人于1772年出版的《法国公法原理》一书,最完整地表述了这种立宪主义思想,而它在此之前的广泛流传,无疑曾有力地推动过反对莫普取消高等法院的舆论浪潮。
冉森派和高等法院这个时期的立宪主义宣传活动猛烈地冲击了旧制度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惯例体制,取得了显著的破坏性效果:通过论战,人们对君主制本身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国王的形象变得不再那么令人敬畏了,国家的秘密也不再那么神圣不可侵犯了,人们开始认真审祝君主制的合法性基础,“宪法”一词也由此在18世纪渐渐改变了它的内涵——由早先的“组成国家的方式”,变成了“确定国家各种权力的一套约定俗成的规章条例”。(1)到1789年,君主专制制的政治理论便已失去了任何说服力,“立宪”成了全民族的一致呼声。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大的宗教权威的长期迫害下,以及在同宗教权威和世俗权威的联合势力的长期抗争中,冉森派-高等法院还形成了一套自己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主要表现在:对“专制主义”和“权力优势”怀有刻骨铭心的、虐待狂式的恐惧,因而总是对行政权威的行为满腹疑虑;把立法看作对“真理”的捍卫和证实,因而竭力寻求制订“神圣不可更替”的宪法;极力强调立法必须获得理想的一致性赞同,但在这里,他们往往表现出不自觉的“悖论”——一方面自己以少数派名义说话,一方面又把持不同观点的少数人斥为心术不正。(2)这些因素,随着冉森派和高等法院所倡导的宪法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也将不可避免地对18世纪末法国的政治心态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事实上,冉森派和高等法院的这一套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已经部分地预示了大革命政治文化的基本特点。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越来越清楚地看到。
1771年,为了粉碎高等法院对政府开征新税的抵抗,首相莫普采取断然措施,一举逮捕和放逐了高等法院的130名成员,解散了巴黎高等法院和鲁昂高等法院,改由国务会议来行使它们的职权。这场变动,促使冉森派全力投入世俗政治,由此在当时抗议莫普暴政的所谓“爱国运动”中注入了冉森主义的因素,并促成了冉森主义与启蒙思想的“合流”。冉森派-高等法院的立宪主义曾同启蒙思想一样,为博马舍和马尔泽尔布的一些极有影响的小册子提供过理论武器。新闻记者麦罗贝尔颇有冉森派思想倾向,却也经常向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的唯物主义寻求灵感。曾经当过冉森派律师,并在1761-1762年参与过冉森派对耶稣会的围剿的塔尔盖,到1770年已进出于各种启蒙思想家的沙龙,并煞有介事地大谈起自然法和“人性”等问题来。冉森主义和启蒙思想的合流还推动了两者自60年代就开始出现的语言上的混合趋向。在60年代就有一些小册子混合地使用着冉森派与法国天主教派的教会学语言和“自然”、“人性”及尘世“幸福”之类启蒙思想的语言,而且两种语言在成份对比上旗鼓相当,很难说孰主孰从。到70年代,这种语言混杂的现象骤然增多,日甚一日。例如冉森派的“盲目服从”这一宗教概念就曾同来自英国意识形态的“消极服从”的说法一起,被人们广泛用来批评士兵们奉命驱散拥护高等法院的示威群众的行为。冉森派重要理论家梅伊、莫尔特罗等人的《法国公法原理》一书也曾大段大段地引用洛克、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言论,甚至采用了卢梭“社会契约”的说法。
这些情况,无疑有助于说明冉森派-高等法院立宪主义及其各种心态因素对法国革命人士的现实影响。当然,众所周知,冉森派和高等法院是站在没落贵族的立场上批判专制主义的,这种批判不可避免地带有保守的甚至反动的色彩,他们的立宪主义也终将为革命的潮流所淘汰,但是,由于他们在反专制问题上毕竟同资产阶级同人民大众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所以才会有某种“合流”的发生),其立宪主义的某些理论因素,尤其是那些潜在的心态因素对大革命的影响仍然是不容低估的。在同冉森主义的合流过程中,启蒙学说所暗含的某些心态因素,如卢梭的“公意”理论内在的对“一致性”、“公共性”的极端强调,由于同冉森派-高等法院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颇为类似,也许不能通过与这相互印证而大大提高其影响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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