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方案实施的设想
郭明霞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其《实施方案》的规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崭新课程。《基础》课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有机地融为一体,系统地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当前,在新课程实施前的过渡时期,根据新方案对《基础》课程教学基本内容的明确要求,研究和探讨《基础》课的课程建设和课堂实施目标,是一个富有理论创新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的重要课题。
一、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建设与实施的基本情况与目标
(一)“基础”课的基本情况
“思想道德修养”是“两课”中开设比较早的一门课,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设的一门思想政治教育课。是在曾经开设《人生漫谈》、《大学生成才修养》、《大学生成才学》的基础上,面对全校本、专科学生在一年级新同学进校时开设的。
“基础”课,承担着对全校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以及树立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的教育教学任务,是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政治素质、人文素质等综合素质教育与提高的主阵地和主课堂。
近年来,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以及国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的市场化和人才市场的国际化,大学生就业率普遍降低和难度加大,国内外各种思想、思潮对我们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与融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会在全社会及大学生的心理上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甚至是冲击。面对教育主体的变化,思想道德修养课如何继续发挥它应有的重要作用,课程面临着从内容体系到教学方式方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重大任务。比如:个人的道德修养如何与社会伦理规范接轨的问题;高尚的人格受到社会低俗甚至阴暗面挑战的问题;理论如何联系现实的问题;大学生就业难、就业中遇到到各种困难、不公平等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基础”课堂教学中涉及。
因此,进行全面课程建设与实施目标的探讨是客观要求。如何通过“基础”课,既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又对学生进行国情教育、人格教育;既提高学生的人文科学水平,又提升综合素质;2005年,国家教育部发文再次要求加强与重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对两课进行全面改革,2005年方案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目前,该课程尚无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试题库,新的统一的能够被大家都认可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比较缺乏等。这就需要重新调整教学内容,培训学习新的知识和教学艺术,编写教学大纲,改进教学方法,扩展教学模式,探索完善考试制度。
(二)“基础”课新方案建设实施的目标定位
1.知识目标。这是实践教学的基础目标。道德、法律知识是道德、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有人认为,知识目标是课堂理论教学的目标而不是实践教学的目标。这是一种误解。其实“基础”课实践教学在以下两个方面巩固并拓展着学生的道德、法律知识:其一,“基础”课实践教学改变了那种空洞说教、“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并验证所学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正确性,加深对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的理解和认同,巩固了课堂上所学的道德法律知识。其二,实践教学使学生接触和体验纷繁复杂的道德现象和法律现象,发现和挖掘生活中值得提倡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从而学到许多在课堂上无法学到的知识,获取更多的信息,形成较为合理的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结构。
2.能力目标。这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目标。实践教学有利于学生能力的锻炼提高是不言而喻的。“基础”课实践教学应注意在以下三个方面培养学生能力:一是尊重学生的主体性、自主性,让学生广泛参与实践教学活动的策划、准备和组织,以锻炼学生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等;二是通过参观访问或开展道德、法律现象的调查研究,注意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撰写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的能力和开拓进取的精神。三是组织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或社区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道德、法律认知与道德、法律行为不一致的问题,并使他们在道德、法律实践中不断增强把道德、法律认知转化为道德、法律行为的能力。这在“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能力目标中是最重要的。
3.素质目标。这是实践教学的核心目标。实践教学是在校大学生了解社会、认识自我的重要途径,也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基础”课的实践教学,应注意引导学生探究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并运用所学理论说明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有助于学生在探讨、研究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坚定理想信念,明辨是非善恶,自觉砥砺品行,不断完善自我,从而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二、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构建
(一)基本思路:新课程内容体系的构建应力求实现道德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统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的有机结合,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结构和理论框架。《基础》课新课程内容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有效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深入探究课程教学内容之间的相互关联和逻辑关系,根据道德与法制教育的内在统一性构建起“道”、“法”育相互渗透、知识内容高度融合、逻辑严密、结构紧凑的课程内容体系。
1.理论依据:道德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崇德尚义。高校在构建《基础》课新课程内容体系的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如何切实实现道德与法制教育的和谐相融、有机统一。道德与法制教育统一性的基本蕴意是,既要以道德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坚实基础,促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又要发挥法制教育对道德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大学生道德观念的更新与进步。“道德与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是相互支撑的。正由于此,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就不能人为地割裂,而应该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事实上,人们正是基于对道德与法律规范在社会功能上所具有的多重互补性的清晰认知,才产生了对道德与法制教育应力求和谐统一的深刻认同和不懈追求。应当看到,道德与法制教育虽然各自具有质的规定性,但是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道德教育之于法制教育具有先行、奠基和前导作用,即道德教育具有基础性,为法制教育的开展奠定思想基础,没有道德教育的内在影响,法制教育便无从顺利实施。又如道德与法制教育具有互渗性,彼此包容,相互渗透,法律所确认的规范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对法律规范的把握就是对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的把握,法制教育通过对人们进行法律规范的传授,引导他们从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视角来理解和掌握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和要求,从而强化其道德和道德行为,达到基本道德教育的目的。基于上述对道德与法制教育内在统一性的理性思考,《基础》课新课程内容体系的构建应正确地处理好“德”、“法”教育的相互关系,避免将两种教育割裂开来或混为一谈。只有将道德与法制教育有机地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才能有效地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崇德尚义,自觉地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素质人才之路稳健而大步地迈进。
2.实践依据:道德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统一有助于探索解决现行《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凸现出的一些问题,形成互补性的“德”、“法”教育发展格局。近年来,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两门课程在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成果,但与此同时,也凸现出若干需要密切关注并深入探索思考的问题。例如,就《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而言,如何改变当前大学生思想教育成效不显著、道德教育的绩效出现实质性低迷的现状,就是一个应被充分关注的问题。就《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如何改变当前课程教学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着的,将该课程不恰当地定位为法学的专业课程、只注重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课程本身所蕴涵的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的现象,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思考的问题。融道德与法制教育为一体的《基础》课新课程的设立,将有助于教育者正确把握法制教育在大学生德育中的定位,强调以德育为视角对大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积极探寻法制教育中思想道德教育的丰富素材。总之,道德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统一将有助于探索解决现行《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凸现出的一些问题,既为道德教育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制”这一具体抓手”,又赋予法制教育以丰富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内涵,真正将道德与法制教育协调统一起来,形成互补性的“德”“法”教育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构建融道德与法制教育为一体的新课程内容体系应遵行的指导思想
1.“三贴近”原则。“长期以来影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实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教学内容与客观现实的脱节。其结果非但不能使学生掌握道德规范和法律条文,反而造成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扭曲。”应当认识到,《基础》课绝非是远离生活、枯燥乏味的有关道德与法律的规范罗列和概念堆砌,而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强调统合伦理学、法学及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指导和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基础》课新课程内容体系的构建应真正践行《意见》中所强调指出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三贴近”原则,即贴近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紧密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编排和组织新课程的教学内容。
2.“浓缩性”原则。以道德与法律规范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基础》课,其所涉及的学科主要是伦理学与法学两大学科。但是新课程内容体系构建的重心不应放在追求与伦理学、法学学科体系的对接上,力图尽可能地“压缩”原学科知识的内容于《基础》课新课程之中,以保持原学科知识的系统完整性。我们认为,《基础》课课程内容的重组应当摆脱对伦理学与法学学科知识系统性、完整性追求的束缚,按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传统美德相承接”的“三项原则”,浓缩伦理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的精华,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与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对教学内容进行创新性定位和阐释,构建《基础》课课程本身的教育逻辑体系和课程内容体系。
3.“相融性”原则。构建融道德与法制教育为一体的《基础》课新课程内容体系,应特别强调道德与法律这两部分教学内容之间的和谐相融性。《基础》课教学体系的整合,并非将原有的课程内容简单合并,变成“拼盘式”或“压缩饼干式”的课程,而是强调以课程目标为指引,注重道德与法制教育的彼此渗透和相互交融,并以此为依据实现新课程教学体系的重构。根据道德与法制教育的内在逻辑关系构建课程内容体系,力求真正实现“德”“法”教育的融和贯通。
4.“创新性”原则。创新性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生命力所在。《基础》课新课程的教学内容体系必须紧紧围绕大学生所面临的新形势、所置身的新环境、所面对的新问题进行新的构建。同时,《基础》课新课程还应密切关注社会道德与法制领域内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及时地将道德与法制领域内所取得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实践探索的有益经验充实到《基础》课教学内容之中,用新观点、新材料、新成果不断丰富创新课程的内容体系。
(三)基本线索:新课程内容体系的构建应以造就大学生的“现代公民资格”为主线
1.培养和造就作为现代公民的大学生所应当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作为现代公民的大学生所应当具备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多方面的,这就决定了《基础》课程中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应具有全面性,具体说来应包含如下方面:
其一,理想信念教育——扬起大学生的人生风帆、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是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的核心,也是有志青年奋发向上的不懈推动力。
其二,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之情、确立报国之志、掌握报国之才、践履兴国之行。爱国主义是人们忠诚、热爱、报效祖国的一种集情感、思想和意志于一体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团结凝聚国家和民族,推动历史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也是调节个人与国家、民族关系的基本政治道德规范。
其三,人生观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确立进取的人生态度、创造辉煌的人生价值。人生观制约和影响着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全过程,也制约和影响着大学生的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决定着大学生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和人格定位。
其四,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加强大学生的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培养道德规范。大学生不仅应该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同时还应该了解必要的道德理论知识,确立坚定的道德信念,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要求,提高道德的主体性和自觉性,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做一个德才兼备的人。具体地说基础》课应教育引导大学生继承优良道德传统、弘扬共产主义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培育职业道德、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道德等。
2.培养和造就作为现代公民的大学生所应当具备的法律素质。《基础》课程中法制教育的内容应具体涵盖如下方面:
其一,教育引导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升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基础》课程在选取编排这部分教学内容时应着重把握下列知识模块:社会主义法律内涵的界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权威的树立等。
其二,教育引导大学生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实践法律规范。《基础》课程在选取编排这部分教学内容时应着重介绍我国的下列基本法律制度:宪法基本制度;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实体法律制度;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及非诉讼性的仲裁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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