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避免网络伤害
通过网络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主要有:使用侮辱或诽谤的手段侵犯、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通过网络偷拍、偷录或散布他人隐私,以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因此,我们在使用网络的同时,也要懂得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了解一些相关法律,以避免或减少自己受到网络伤害。与此同时,也让自己做到不利用网络去伤害他人。
案例一 网络诽谤
2006年4月6日上午9时,海南在线、天涯社区等共同举办天涯网友网上网下互动活动,并同时联动《天涯真我》进行现场网络直播。曹某以“曹子浪”之名作为该活动的主持人。当网络直播活动进行到当天上午9点56分时,注册ID为“chotchot”的网民在网上发布“今天的主持曹子浪从小因猥亵女生被处理”、“在深圳搞非法传销,被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等帖子。网站管理员立即对其ID进行封杀,但随后该网民连续不断注册以“e”开头的ID,以不同网名继续发出帖子。曹某以发现不明身份的网络诽谤、人身攻击为由,向海口市公安局报案。同日,海口市公安局在某网吧抓获朱某。经审讯,朱某承认他在网吧中以英文字母注册ID,在网上发布不利于曹某的信息。同日,海口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曹某认为,朱某的恶意中伤、诽谤,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给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行为已对曹某的名誉构成侵权,致使曹某名誉受到损害,并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已造成严重后果,一审判决朱某赔偿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根据《南国都市报》相关报道整理)
点 评
侮辱是指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例中,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同时,朱某通过互联网指名道姓对曹某进行侮辱,实行人身攻击,贬损了曹某的人格,并损害了其名誉,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犯了曹某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有人在网络上侮辱、诽谤自己,应当及时向相关网站反映,要求该网站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也可根据情节,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当然,这样的话,事先就得收集、保留好有关证据。同样,在网络上我们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照片被挂激情网
福州某大学的大三女生小玲和往常一样进入了福建某同城约会网站,还没聊上几分钟,一个网名为“我在等待”的网友要加她聊天。刚开始,小玲只是把他当作一个普通网友,在双方进行简单的自我介绍后,“我在等待”称要看看小玲的真面目,小玲就把视频打开了。视频打开后,“我在等待”一个劲地夸小玲长得漂亮。虽然对方说的有些话小玲根本没往心里去,但她还是被“我在等待”的帅气打动了。双方聊了对方的家庭,聊了各自的工作情况,聊了彼此的爱情观、择偶观,最后还互留了联系电话。没过几天,一个朋友告诉她,她的照片被挂在激情网站上做模特了。当她打开那家网站时,发现自己的照片和其他一些性感女孩的照片放在一起。所有照片上面都写着:“想和她们聊天吗?注册成会员你就可以知道她们的联系方式了。”小玲简直快被气晕了。仔细一看照片,小玲想起来了,照片上的这个姿势正是她上次和“我在等待”视频聊天时的姿势。
(根据《东南快报》2006年7月18日相关报道整理)
点 评
女生小玲在网上聊天时,轻易与陌生网友视频,之后又经不住该网友的花言巧语,丧失了应有的警觉性,将个人的联系电话留给了对方。然而,她却没有料到,就在她与网友视频聊天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已被对方截图,并且该网友还将视频截图连同她留下的联系电话,一并挂在了某激情网站上。小玲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为自己的轻率而付出了代价。
提示
1.不在网上随便透露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就读的学校和班级、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
2.不向陌生人发送自己的照片,不与陌生人视频聊天,以免照片或视频截图被用于非法目的,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果发现照片或视频截图被非法利用,应立即向网监部门报警,以免影响进一步扩大。
3.不要在网上说过激的语言,避免与人发生冲突。
4.如果有人在网上对你进行侮辱、谩骂,直接向公安网监部门投诉。如果是指名道姓地对你进行谩骂与侮辱,你可以保留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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