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纠纷伤害
大学生多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自己的行为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法制的约束。然而,一些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遇事易冲动,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常常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一旦冲动、鲁莽行事,伤害别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时的冲动不仅毁了他人,也毁了自己。
案例一 不甘示弱,斗殴致伤
2006年3月16日晚自习后,某高校大一学生常某等人在他人打桌球的地方逗留围观,正在打球的学生郭某剃了光头,常某多看了几眼,遭到郭某等人的训斥,双方均不示弱,继而大打出手。与郭某一起打球的牛某等人操起桌球杆向常某打去,致使常某后脑骨被球杆击陷一块,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后,郭某赔付常某医药费6000余元,并被开除学籍;牛某等人也赔偿了部分医药费,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湖北某高校保卫处提供的资料整理)
案例二 朋友反目,酿成重伤
2007年3月某日晚上,大学生余某和付某约好以平摊费用的方式宴请同系的几名女生。吃完后,余某结了账。回到宿舍后,余某向付某索要费用,付某却以饭菜较差为由拒绝分摊另一半费用,并说余某不会点菜,两人争吵起来,继而相互殴打。余某顺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向了付某,造成付某受伤,倒在血泊中。余某方才醒悟,急忙将付某送往医院。事后余某赔偿付某医疗费3000多元,并受到了学校的严肃处分。
(根据某高校保卫处提供的资料整理)
点 评
上述案例中,双方均系同校的大学生,都因一点小事而打架斗殴,造成伤害事件。案例一中,只因为常某多看了几眼郭某的光头,双方便互不相让,继而斗殴,不仅对常某造成了伤害,郭某等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案例二中,余某、付某本是好友,却因一点费用,大打出手,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假如当事者能冷静克制,相互忍让,友好处理,可能就会避免发生斗殴伤害事件。打架斗殴是一种原始低俗、野蛮而愚昧的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希望大学生引以为戒。
提示
1.应摒弃义气用事和打架斗殴的低俗行为。
2.遇到矛盾纠纷,不仅要礼貌用语,相互忍让,更要冷静克制,切勿莽撞,避免流血事件的发生。
3.当发现同学、朋友或他人有聚众打架苗头时,应立即劝阻,并及时向老师报告。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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