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防身自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 正当防卫,打死歹徒
一天晚上,某高校学生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用刀逼着田某交出钱和手机。田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根据教育学习网刑法总则典型案例整理)
点 评
本案例中,学生田某路遇黄某执刀抢劫,且在田某逃跑时,黄某执刀紧追,性质恶劣。田某跑进死胡同,黄某步步紧逼,其举动已威胁到田某的生命安全,田某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田某借助墙角的木棒挥打,不慎将黄某打死,应属于正当防卫。
提示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
1.必须是在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 防卫过当,酿成悲剧
武汉市某高校女生王某,在网上认识了天津市男生张某,在长期网上交流中,双方以男、女朋友相称。2006年3月某日,张某来武汉找“女朋友”王某,结果发现王某已有男朋友朱某。张某心里极不痛快,准备找朱某谈一谈。一日,张某在与朱某商谈过程中,言语不和,继而动起手来,张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朱某眼疾手快,在打斗中将刀从张某手中夺了过来,张某见状,拔腿就跑。朱某紧随其后,追至马路对面,赶上张某在其背部猛刺两刀后转身而去,导致张某重伤。
(根据湖北某高校保卫处提供的资料整理)
点 评
本案例中,张某拿刀对朱某的生命造成威胁,朱某出手反抗属于正当防卫。而当朱某将刀从张某手中夺下,张某又转身逃跑时,此时朱某已没有了威胁,然而朱某却一直追至马路对面将张某刺伤,朱某由被动变为主动,存在着报复的嫌疑,显然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应负刑事责任。
提示
在正当防卫时,若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已不再构成威胁时,应立即终止防卫,否则很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
链 接
非正当防卫的主要类型:
1.防卫过当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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