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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农户在非耕地上建房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一次性在3亩以下,非耕地一次性在10亩以下,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才算完成了征用手续。
土地管理_新丰镇志

第三节 土地管理

民国期间,土地私有,无统一的土地管理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逐步重视土地管理,严格土地征用。现全镇土地管理均由镇土管办公室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禁止企事业单位、居民、农户随意占用土地,更不允许占用耕地建造私房,严格掌握用地政策,履行建设用地征地上报和办理供地手续,做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确保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一、征用土地

从1978年开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扩大用房的需要,建房用地相应增添。对各单位所需征用土地,均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征用。

1987年,本镇土地管理,开始有规划,重点对农户建房用地实行审批制度。1992年起,镇政府设城建副镇长,加强了对征用土地的管理,镇上居民和农村农户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日趋完善。

二、征用规定

1980年始,凡单位或个人要征用土地,都要按征用土地规定办理。首先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持有批准文件后,再由镇土地管理办公室派员到现场勘察,定点划线,发给正式批准书,方可施工。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耕地一次性在3亩以下,非耕地一次性在10亩以下,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才算完成了征用手续。若征用耕地在5亩以上,非耕地在20亩以上的,要经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省政府批准。若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非耕地在2000亩以上的,要经省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征地费用,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采取“以亩计价”办法实施,根据省政府1982年93号《关于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征用1亩土地,使用单位应交纳造地费3000元,交县或市农业部门收存,专款专用。同时,征用土地还得交纳补偿费,如青苗树木等赔偿费,有房屋拆迁的,还需交付安置费等。除了支付上述费外,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占地税从1987年4月1日起开始课征,按地区类别每亩核标交纳费用。

随着工业、商贸发展和城乡人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征地用量越来越大,审批手续也日臻完善。1987年起,农户建房审批始走上正轨。1998年国家土地资源部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更具体规范。其中对农户征地的具体规定是:1至3人的小户,在非耕地建房,按规定可用地110平方米,如在耕地上建房,只允许用地105平方米;4至5人的中户,在非耕地上建房,按规定可用地150平方米,在耕地上建房,只允许用地140平方米;6人大户,在非耕地上建房,按规定可用地170平方米,在耕地上建房,只允许用地155平方米;6人以上,每增加1人,可允许增加10—15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按增加1人计算。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建房,每人按规定用地10—12平方米,不得超过农户计算标准。农村两男户家庭,到晚婚年龄的,可申请立户,规定用地75平方米;两男孩户,到法定年龄未新立户的可申请照顾,该户可增加用地30平方米。

农户在非耕地上拆旧新建的,以拆旧房50平方米,可增加10平方米计算;拆50—100平方米的以增加15平方米计算;拆100平方米以上按增加20平方米计算。以此定为小户拆旧95平方米,可得到建房最高标准110平方米;中户拆旧130平方米的,可得到建房最高标准150平方米;大户拆旧150平方米,可得到建房最高标准170平方米。

农户建房首先是用户填写申请表,由村民委讨论通过,报规划部门核发选址通知书,其中使用耕地的,由镇政府审核,报区土地管理局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镇土管办审核,镇政府审批,报区土地管理局备案。秀城区土地管理局还规定了农民建房“十不批”:(1)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2)户口不在本村、本组的;(3)变相分户的;(4)已婚嫁的男女在两地申请建房的;(5)出租、出卖房屋和宅基地的;(6)一年内申请两次建房的;(7)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8)四址不清,土地有争议、纠纷的;(9)违法用地未处理再申请建房的;(10)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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