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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镇上无住房分配

时间:2023-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国后,政府实行了住房分配制度。由各单位自行建造的职工住宅,均由各单位自行分配。由国家资助统建的住宅,仍由房管所分配,主要解决无力自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同时考虑烈军属、军队转业户、拆迁户和落实政策户等的需要。职工迁入新居后,原租公房仍由原租单位重新分配。单位所建住房的维修及房租收入等,均由建房单位负责。
住房分配_新丰镇志

第三节 住房分配

民国期间,镇上无住房分配。建国后,政府实行了住房分配制度。居民需要分配公房,由用房者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居民会证明,确实符合分房条件者,由镇房地产管理所分期分批直接分配。1980年以后,由于国家资助统建的房屋已远远不能满足居民所求,于是政府便采取了以企业自建为主,国家统建为辅的方针,由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房地产管理所给予支持。由各单位自行建造的职工住宅,均由各单位自行分配。由国家资助统建的住宅,仍由房管所分配,主要解决无力自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同时考虑烈军属、军队转业户、拆迁户和落实政策户等的需要。职工迁入新居后,原租公房仍由原租单位重新分配。单位所建住房的维修及房租收入等,均由建房单位负责。1990年以后,随着职工数量的急剧增加,多数单位无力由单位自建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国家逐步取消了福利分房,于是又一种新的建房模式—集资建房应运而生。由单位集体出面征用土地,根据本单位职工自身实力,统一规划建造住房,所需经费基本上由用户摊派,有条件的单位酌情补助。集资建房基本上归用户所有,有的单位“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俱全,有的单位未办全,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在享受住房补贴中,有关政策均须区别对待,细加落实。为了鼓励和吸引农民进城,近年来政府还出台了在规划住宅区内,允许农民转让宅基,自行建造别墅或住宅,其规模与式样由镇城建办提供。农民自建房,在各自然村落也相应集中。目前,镇上居民和职工的住房问题已经缓解,农民住房条件也大为改善,至2003年5月统计,全镇户均住房3.03间,人均住房面积为45.7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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