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教师状况
一、教师队伍
清末民初,新丰镇无中等教育,仅有几所小学,且大多是复式班。新丰镇中心国民学校,至抗战胜利时,也只有7名教师。净相、竹林的国民学校规模更小。镇上6所私塾,农村也有几所,如:乌桥沈家汇沈二和尚家,开设私塾,由二和尚自已授课;北牛桥姚家浜何阿永家设有私塾,学生10余人,先生名叫闻达。私塾设置很不稳固,经费来源靠学生家长资助。当时的小学教师也是临时聘用的,队伍不稳定。聘用教师是先聘一个学期,校长将任职要求和薪水待遇写在聘书上,至下个学期,若无续聘聘书发至,即宣告失业。那时的教师学历不高,当局规定“凡有略通经文、文理明畅,粗通历史、地理大要,及浅通算术者,准由提学使司发给暂时准充教员执照”,由地方聘任。应聘者大多是童生或晚清秀才,相当于现在的初高中生。
建国后,政府逐步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一面对旧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改造教育留校任用;一面由国家开办速师班、简师班,小学毕业读师范,毕业后分配当教师;再有一部分是部队文化教员转业回来充实到教师队伍之中。1965年,原新丰公社教师总数42人,其中公办教师27人,公转民教师15人。至“文革”期间,由于农村小学、初中生源不断增加,小学办到家门口,初中普及到大队,教师严重缺员。当时国家推行“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来办”的政策,农村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学校”体制,于是教师缺额,便由各大队从初高中毕业生中推荐代课教师,俗称“赤脚老师”。据1974年统计,原新丰公社小学、初中的赤脚教师总数是84人,与净相、竹林一起则有200名以上。
国家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师范生来源不断增加,迅速改善了师资队伍结构。1982年,嘉兴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指示精神,对赤脚教师队伍进行考核整顿,将其分为三类:一类是任用民办,二类是试用民办,三类则辞退。并把任用和试用的教师一律称为编内民办教师,从此就不再称“赤脚教师”。以后凡是缺额招聘,统称为代课教师。主管局对留用的民办教师,委托教师进修学校,有计划地开展在职培训,一面进行教材教法考试和专业合格考试,一面进行学历培训;对继续推荐进来的代课教师,符合高学历和相关条件的优先招聘为公办教师。根据《教师法》规定,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中师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备大专学历,高中教师必须具备本科学历。为适应形势需要,近年来强调了高学历进修,要求在《教师法》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学历台阶。现任新丰镇中小学教师队伍中,从民办直接转为公办教师的有50余人,原是民办教师通过报考师范院校毕业后重新回到教师队伍的有30余人。2003年全镇在职公办小学教师153人,具备中师及中专学历的有151人,占98.7%,达到大专以上学历33人,占21.57%;初中在职公办教师119人,具备大专学历的有90人,占75.6%,达到本科学历的有18人,占15.1%。市属新丰中学高中教师72人,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有65人,占90.3%。所有公办教师均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幼儿教师38人,全部属民办合同制性质,具备幼师学历的占94.7%。
二、教师待遇
民国时期当教师,大多是吃“轮家饭”,有的虽有薪水,十分微薄,入不敷出,颇为清苦。据《嘉兴市志》载:民国四年(1915),城区规定教员年支薪10个月,月薪分为三等:正教员分别为12元、10元、8元;副教员分别为8元、6元、4元,另加膳资每人每年30元。民国六年(1917),小学教员少者仅5-6元,多者亦不过10元。民国二十二年(1933),小学教员月薪一般为10-15元。民国二十七年(1938),公立小学月薪平均为14元,私立小学平均7.5元。民国三十五年(1946),按县级公务员七折计发,此外,每月给米4斗,以维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民国三十八年(1949)上半年,月薪最高120元,最低40元,时物价一日数涨,教师生活甚为困难。
建国初,教师待遇有所改善,专署规定,其薪给按实物计算,以米为标准,最多不超过120公斤,按职务高低分为5等,乡区教师一般为75公斤。后改为货币,平均工资17.8元。1952年,中小学教师月薪一般在25元左右。1956年,国家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定级评薪,实行8级工资制,新丰的教师最低27元,最高52元,平均40.49元。1960年,平均增加到43.35元。至“文革”期间,国家实行的一直是低工资制度,较长时期没有调整工资。1967年普师毕业见习工资为30.5元,四五年后才转正定级,有10年教龄的教师,一般月工资为44元。大量的赤脚教师实行评工记分制,折合人民币月薪普遍不到23元。为了争取月薪23元,县教育局在每次会议上都是大声呼吁,下面各社队却难以兑现。1971年,为工龄较长、工资偏低的教师升一级工资。1973年,为民办教师和公转民教师增加工资。1977年和1979年,国家搞了两次低工资调整,调整比例严控在40%以内,因而两次均未调上工资的教师大有人在。能加上一级的增资幅度一般为5—7元。1979年11月起,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度。1981年,中、小学教师普加一级工资,人均增资7.86元。198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党和政府提出了尊师重教、科教兴国的口号,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有了明显提高。从1985年开始,国家多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在《教师法》中也明确提出教师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由原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并实行教龄津贴制度,人均增资18.22元。1988年7月起,国家为教师增加了10%的上浮工资;同时进入职务最低等级,人均增资13.75元。更为优惠的是:男教师从教满30年、女教师从教满25年,退休工资待遇可享受100%。1988年起,对教师实行职称评定,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同年10月,教职工普加一级工资。1991年11月,增加了副食品补贴(含油贴、肉贴、煤贴),后来列为保留津贴。1992年出台了房租补贴,增加了午餐补贴和煤气补贴。1994年开始,每2年可晋升一档工资,1998年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2000年以后,又连续3次大幅度增加工资,人均月增300元左右,而且参照公务员,全年享受13个月工资,到年底还有年终奖金。2002年中小学教师月平均总收入在1500元以上,镇属中小学教师全年总收入在1.8至2.2万元之间,市属新丰中学教师全年总收入在2.5至3万元,幼儿园教师年总收入约8000元。
根据上级规定,从1999年6月起,全镇教师实行了养老金保险;2002年7月开始,所有公办教师均参照公务员实行了医疗改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贴;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生活稳定,普遍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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