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有清一代治理新疆的几个问题
这一讲准备讲三个问题:
一、清政府治理新疆前期的行政管理体制——军府制度
二、清政府治理新疆后期的行政管理体制——行省制度
三、清朝统治新疆时期的动乱事件
一、清政府治理新疆前期的行政管理体制——军府制度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位居欧亚大陆腹心,幅员广袤,战略位置十分重要。自汉代以来,历代中央政府都重视对这一地区的治理与开发,在治理新疆的体制、政策上,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体系,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治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元前138年和前119年,张骞两度出使西域,开始建立并加强了汉王朝与西域诸部的联系。公元前60年,西汉王朝设立西域都护府,统管天山南北的军政事务,西域地区遂正式列入汉朝版图。迄唐、元各代,中央政府对包括新疆在内的西域的统治,基本上都是采取羁縻政策,因俗施治,不改变原来的民族与部落体系和政治体制,不触动原来的经济结构。在具体的管理机构的设置上,虽因时因地因民族有所不同,但对坚持西汉王朝起所建立的屯田戍边制度,以及保护中西贸易和文化交流的丝绸之路的畅通,在基本政策和措施上都是大致相同的。到了有清一代,中央政府治理新疆的政策有了比较系统的发展。
(一)军府制度的建立
为维护国家的安定统一,清政府从康熙中叶开始大力经营西北。康熙二十九年(1690),拉开了对准噶尔部统一战争的序幕,历经三朝,费时六十余载,终于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取得决定性胜利。次年,清军乘胜进军南疆,平定了大小和卓之乱。至此,清政府重新统一新疆,安定西陲的大业宣告完成。
清政府完成对新疆的重新统一,对清代西北边疆乃至中国疆域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清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史上最重大的成就之一。这不但最终结束了新疆地区自元末以来绵延数百年的割据状态,也使得清政府对这一广袤地区实行全面直接的管辖成为可能。
清政府最高决策层对统一新疆后的善后经营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乾隆帝一再要求有关官员要站在“西北塞防乃国家根本”的高度,立足久远妥善筹划,即所谓“伊犁既归版章,久安善后之图要焉,已定者讵宜复失”![1]经过君臣上下反复商讨,决定治理新疆的大政方针是:政治上设官分职,军事上驻扎大军,经济上屯垦开发、以边养边。而上述方针在政治上、军事上的具体实施,就是军府制度的建立。
乾隆二十七年,清廷正式宣布在新疆设立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简称“伊犁将军”),为清政府在新疆的最高军事、行政长官,驻节伊犁惠远城,代表清廷中央总揽南北疆各项军政事务。
作为军政合一的全疆行政管理体制,军府制度的职能包括军务与民政两大部分。从施政内容看,涉及政治、军事、经济、财政、人事、司法、外交各个方面;从施政方式看,军事事务多由各级军政大臣直接掌管,民政事务则在军政大臣主持或监督下,交各地民政官员具体办理。其主要职能大体可以分为七个方面:
(1)统率驻军,保持武备;
(2)考察官吏,定其升迁;
(3)屯田置牧,组织生产;
(4)核征赋税,奏调经费;
(5)管理台卡,巡边守土;
(6)办理王公入觐事务及藩属事务;
(7)处理对外事务。
(二)军府制度的组织管理系统
乾隆二十七年(1762),明瑞被授为首任伊犁将军。伊犁将军之下,设参赞大臣、领队大臣、都统等职,分驻天山南北各地,管理本地军政事务。各级军政长官的分设,根据形势和治理需要,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到乾隆末年,新疆军政大臣建置基本定型,其结构层次如下表所示。
新疆各级军政大臣的建置大体循以下原则:一是官员配置北重南轻,军政重心在北疆;二是将全疆划分为三大地理单元,北路伊犁、塔城地区归伊犁将军直辖,南路八城和东路乌鲁木齐地区(北疆库尔喀喇乌苏以东,南疆吐鲁番、哈密以北)分别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和乌鲁木齐都统分别综理,听伊犁将军节制;三是视地方之冲要繁难程度,分别派驻不同级别的军政官员,战略要区委以都统、参赞大臣,其余各城,大者派驻办事大臣,以协办大臣辅佐,小者派驻领队大臣。
军政长官辖下的民政管理系统和军事驻防系统如下。
清政府根据新疆的地方、民族特点,因俗施治,因地制宜,在军政长官管辖下,分别建立起三种不同的民政管理系统。
(1)郡县制度。主要施行于北疆各地及东疆内地移居人口较多地区。
(2)伯克制度。伯克制度是新疆维吾尔社会固有的政治制度。“伯克”一词本意为首领。清朝统一天山南北后,对南疆各城和北疆伊犁维吾尔聚居区因俗而治,在沿用其制的同时加以改造,使伯克制度成为清政府在当地的一种地方官制。
(3)札萨克制。施行于新疆的卫拉特蒙古诸部落。札萨克制是清政府在漠南、漠北蒙古各部广泛实行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蒙古部众编旗设佐,每旗设札萨克一人总管亦即旗长,一旗或数旗合为一盟,设立盟长。札萨克可以世袭,对所辖本部事务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必须经清廷任命,并服从理藩院的各项政令。
在军事驻防方面,清政府从镇边守土的目的出发,从全国各地抽调满洲、蒙古八旗及绿营进疆驻守。驻军配置于天山南北,由各处军政大臣统率而总辖于伊犁将军,形成广大有序的全疆军事驻防系统。
(三)军府制度的历史功绩与局限
采用军府制管理新疆,历史上不乏先例。汉代的西域都护府,唐代的安西、北庭都护府都属于这一类。清朝在新疆建立军府制度,结合当时实际条件,吸取并发展前代的有效经验,取得很大成功。
首先,清代新疆军府制度在组织结构上以伊犁将军和各级军政大臣直接统辖全疆民政、军事管理系统,一改以往地方行政建置中的羁縻色彩,在更高程度上达到政令的统一,有利于中央政府对这一地区的统筹治理。
其次,在管理职能上,军府制度比前代都护府承担了更为广泛全面的行政职责,大大提高了地方民政事务在职能中所占的比重,将经营治理的注意力从军事方面更多地转向政治方面的治理和经济方面的开发。
第三,设置大员与派驻大军相结合,提高了地方捍卫国家领土、防范外敌侵扰、稳定巩固统一局面的能力。这一点对于地处边徼,多民族聚居,又值统一之初、百废待举的新疆,是至关重要的。
左宗棠曾高度评价新疆军府制度的历史作用:“我朝定鼎燕都……百数十年无烽燧之警,不特前代所谓九边皆成腹地,即由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以达张家口,亦皆分屯列戍,斥堠途通,而后畿甸宴然。盖祖宗朝削平准部,兼定回都,开新疆,立军府之所贻也。”[2]
但是必须指出,这种军政合一的管理方式毕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与行省州县体制相比,尚处在较低的建置层次,其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管理体制系层次重叠和事权多元化。清政府一方面规定,伊犁将军为全疆最高军事行政长官,总揽各项事务,同时又命陕甘总督节制乌鲁木齐以东地区,分其权责,相互牵制。军府体制内部隶属关系也十分复杂,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与乌鲁木齐都统均在伊犁将军节制下分理南、东、西路,但主政行事有很大独立性;各城大臣统理地方而不直接理民,民政事务交州县、伯克、札萨克三种民政系统分别办理,但奏请上报之权仍握于大臣之手;将军、都统与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品秩接近,不相上下。凡此种种,造成管理上叠床架屋,头绪纷繁,职权分工不清,彼此掣肘,遇事推诿。
其次,官员结构偏重武职,职掌重心偏在军事,治兵之官多,治民之官少。将军、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重要官吏均为武职官员,系以军事长官司身份管辖地方,过问民事。另就仕宦经历与素质才干而论,这些大员或出身禁闼,或来自军旅,很难适应地方施政和开发建设的需要。甚至将军大臣衙置所属文员及东路镇迪道州县文职各官,也绝大多数出身八旗,与内地州县官吏来自地方者迥异。及至嘉道以后,承平既久,选官多用宗室、侍卫及左迁满员,素质日趋低下,地方政事益形驰坏。
第三,地方民政因俗施治,导致各地治理程度参差不齐。南疆各地沿用伯克制度,虽然清政府废除了伯克世袭规定,但因驻扎大臣不直接理民,王公伯克在地方上仍拥有极大的统治权力。各级伯克借官府之势,巧取豪夺,既破坏了南疆的社会生产力,又激化了清政府与维吾尔人之间的矛盾,加剧了社会动荡。道咸以降,伯克制度已成为南疆社会发展的桎梏。
清政府治理新疆前期推行的军府制度,保证了乾隆中叶以后新疆地区长达百年的安定,但随着清政府综合国力的下降、外患内乱迭起,军府制度自身弱点日显,清廷朝野经半个多世纪的讨论与政治、军事实践,终于走出了废除军府制度、建立行省的决定性一步。
二、清政府治理新疆后期的行政管理体制——行省制度
(一)新疆行省体制的确立
军府制度治理下的新疆,虽然在嘉庆二十五年(1820)因和卓后裔张格尔入侵新疆引起震动。但由于清廷统治威力尚存,新疆社会仍未发生大的动乱。道光二十五年(1845)后,南疆维吾尔族人民不堪清朝官吏和维吾尔伯克的横征暴敛,反抗趋于激烈。同治三年(1864),库车各族人民终于发动了大规模武装起义,攻入库车城,农民起义的烈火迅速燃遍新疆各地。同治五年,伊犁起义军攻占惠远城,将军明绪自尽,标志清朝统治新疆军府制度的结束。然而,新疆各族人民起义的胜利果实却被各族中的封建主和反动的宗教头目篡夺,新疆形成了封建割据局面。内乱引发外患,浩罕军官阿古柏乘机入侵,沙俄也出兵强占伊犁。光绪二年(1876),督办新疆军务的钦差大臣、陕甘总督左宗棠指挥清军收复新疆。光绪七年,清政府与俄国订立《中俄伊犁条约》收回伊犁。经过十多年动乱,新疆重新置于清政府统治之下。
然而,这时的新疆不仅军府旧制“荡然无存,万难再图规复”[3],而且社会经济生活也是“屋舍荡然”、“人烟门绝”。光绪三年,清政府谕令左宗棠统筹全局,左宗棠遂提出新疆建省主张。
新疆建省之议由来已久。早在嘉庆年间著名学者龚自珍创议在新疆设置行省,道光年间魏源也主张新疆改设行省,由于学者们人微言轻,未能引起清廷决策层的重视。时隔半个世纪,作为权倾一时的边疆大吏左宗棠五次奏议新疆建省,引起清廷决策层的重视。后经左宗棠继任谭钟麟、刘锦棠的补充发挥,创建行省之议于光绪十年终为清政府采纳。是年十月,清政府正式任命刘锦棠为甘肃新疆巡抚,魏光焘为甘肃新疆布政使。
(二)行省的管理系统
光绪十年(1884),清政府正式任命刘锦棠为甘肃新疆巡抚,魏光焘为甘肃新疆布政使,标志着新疆省正式成立。在此前后,从光绪八年到二十八年,新疆省地方建置日渐齐备。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在新疆建省、广置郡县的过程中,善后局起了重要作用。
原来,清军在驱逐阿古柏匪帮的过程中,为了恢复生产、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保证部队粮草供应,组织了各级善后局,“开办善后保甲、清丈、征粮各事宜,招徕安集,散发农器牛籽”[4]等地方上的一切事务,诸如“清查田赋,劝课蚕桑,创设义塾,修理城池、廨宇、台站、渠堰、桥梁、道路,巡阅边卡,捕拿游匪,听断回、汉词讼,抽收税厘,万绪千端”[5],都归善后局管理。新疆建省前,共有东四城善后总局兼办阿克苏善后局,西四城善后总局兼办喀什噶尔善后局,喀喇沙尔、库车、乌什、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吐鲁番、迪化州等八处善后局,沙雅尔、拜城、玛纳巴什等三处善后分局。这些善后局的职能与内地郡县职能几乎完全一致,因此便成为后来建立郡县制的基础。
还应指出的是,自刘锦棠之后,魏光焘、饶应祺、潘效苏相继为新疆巡抚。饶应祺在任期间,新疆建省已经18年。由于“生齿日众,边境安谧,岁事屡丰,关内汉、回携眷来新就食、承垦、佣工、经商者络绎不绝,土地开辟,户口日繁”[6],一些地方建置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所以或增设厅县,或升设府州,地方建置多有变化。到光绪二十八年,新疆全省设道四、府六、厅十一、直隶州二、州一、县二十一、分县二。
新疆建省后,职官设置的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
巡抚衙门设巡抚一员,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节制提镇、城守尉,督理粮饷。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兼陆军部侍郎、都察院副都御史,笔帖式二员,提法使一员。光绪十一年以原设镇迪道加按察使衔兼管刑名驿传事务,宣统二年(1910)改为兼提法使衔。巡抚衙门内还有“书吏”、“承差”若干员,承办缮折文案等事。
布政使司设布政使、经历、新裕库大使各一员,掌一省行政,总司全省钱谷出纳,承宣政令,考核所属州县。
提学使一员设于光绪三十二年,履下有学科科长,副科长等无定员。这是清末官制改革中各省学政裁撤后新设的官职,主理学务事宜。
在蒙古族各部,于乌讷恩素珠克图盟旧土尔扈特南部落四旗,保存札萨克盟长卓哩克图汗一员;北部落三旗,有札萨克布延图亲王一员;东部落二旗,札萨克毕锡呼勒图郡王一员;西部落一旗,札萨克济尔噶朗贝勒一员;青色特启勒图盟新土尔扈特,中路和硕特札萨克固山贝子一员。
在维吾尔族各部,于哈密保存札萨克亲王一员;吐鲁番札萨克多罗郡王一员;库车郡王一员;阿克苏郡王职衔贝勒一员;拜城辅国公一员;乌什贝子衔辅国公一员;和阗辅国公一员。
在哈萨克族各部,于伊犁两部即黑宰部、阿勒班部,设台吉一员;在塔尔巴哈台四部即柯勒依部、曼毕特部、赛布拉特部、吐尔图勒部,分设台吉、千户长、百户长等员。
此外,伊犁将军仍然保留,成为只管伊犁、塔尔巴哈台地区军队的驻军长官。原各级驻军大臣先后裁撤。
(三)创建行省的历史功绩
近代新疆的行政建置由原来的军府制演变为郡县制,在历史上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抵御国外侵略势力的威胁。新疆建省前,行政建置不统一;哈密、乌鲁木齐等地属驻兰州的陕甘总督管辖;伯克制、郡县制、札萨克制并存。新疆建省后,结束了这种人为地把新疆分成两部分进行管辖的不合理状况,分散、不统一的行政体制为单一的郡县制替代,军政大权统于巡抚。这一切,增强了新疆地区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能力。正所谓“新疆东捍长城,北蔽蒙古,南连卫藏,西倚葱岭,居神州大陆之脊,势若高屋之建瓴,得之则足以屏卫中国,巩我藩篱,不得则晋陇蒙古之地均失其险,一举足而中原为之动摇”。[7]
其次,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疆建省后,为了恢复残破的经济,清政府改革了新疆旧有的田赋制度、屯田制度和采矿制度,允许内地民众移居新疆。在田赋制度方面,新疆建省前与内地“地丁合一”、“按亩征收”不同,是“按丁索赋”。结果,“富户丁少赋役或轻,贫户丁多赋役反重”[8]。新疆建省后,将内地实行的“地丁合一”制度推行到新疆,从而减轻了维吾尔族农民的赋役负担。在屯田制度方面,新疆建省前,兵屯、犯屯受累极重。新疆建省后,对营勇汰弱留强,裁减兵勇“就各兵驻防之后,如有荒地可拨,为之酌数分给,即同已业”[9]。对于犯屯,也“仿照民屯,优给牛籽房具田粮”[10],从而调动了屯垦生产的积极性。在矿业制度方面,新疆建省前,挖金采铜筹币采取摊派方式,农民被迫入山采矿冶炼。新疆建省后,改为“听民开采,纳课归官”[11],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此外,新疆建省后,社会经济亟待恢复,需要大批劳动力,清政府取消了以往的禁令,允许内地农民迁赴新疆耕作。结果,直隶、山东等省的“逃难百姓”来到新疆,加快了新疆的经济开发。新疆建省时,乌鲁木齐“城中疮痍满目,无百金之贾、千贯之肆,自城南望到城北,榛鞠苍莽”。新疆建省后,“首治邮驿亭部以通商路,于是废著鬻财之客,连袂接轸,四方之物,并至而会”[12],乌鲁木齐很快繁荣起来。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疆建省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第三,郡县制代替伯克制,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社会生产力。郡县制产生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的春秋时代,秦朝以后,成为我国历代相沿的地方制度。在这一制度下,郡县各级官吏为封建朝廷简放,也受朝廷调遣或罢黜,因而有利于中央集权,在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巩固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一般说来郡县制和封建的租佃制相联系,是一种比较进步的封建政治制度。而伯克制则不是,它不仅是一种职官制度,而且还是封建农奴制度,各级伯克就是大小不等的封建领主。在这种制度下,伯克们占有“燕齐”,即农奴。农奴在作为伯克俸禄的“养廉田”里耕作。伯克们还任意霸占自耕农的土地,迫使更多的自耕农为逃避清政府的赋役而沦为“燕齐”。光绪十二年(1887),清政府决定所有伯克名目全行裁汰,从此,伯克制退出了历史舞台。原来被束缚在这些土地上的“燕齐”,开始以佃农的身份租种政府的土地,按例纳赋,从而使实物地租代替了劳役地租,租佃制取代了赋役制,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维吾尔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维吾尔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清朝统治新疆时期的动乱事件
与社会稳定相对立的是社会动乱。作为一种社会运行形态,就“动乱”一词试作如下界定:动乱是某些人、某些组织、某些阶层、某些阶级的行为越出了社会运行常轨,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生产、生活及各方面活动的正常运行,并危及国家安全的社会运行形态。这里所说的清朝时期动乱事件是涵盖了叛乱、暴动、农民起义、宗教纠纷、外国入侵等引起社会动荡、混乱的一切事件,并不涉及对每一动乱事件性质的评估。清朝统治新疆自1759年至1911年,共152年。其间发生过一些动乱事件,尽管有的达到一定规模,然而最终并没有从根本上破坏新疆地区与祖国的统一。
(一)基本状况评估
清王朝自1759年统一新疆以后,除了个别年代,基本上牢牢控制了新疆政局。当然,其间也发生过一些动乱事件。152年间,形成一定规模、产生较大影响的动乱并不多,如果把所有微小型动乱事件都算上,约有20来起。那种认为当时新疆一直处于“十年一小乱,二十年一大乱”的说法,是没有历史根据的。
1.规模,归纳起来可分三个层次
大型。波及新疆大部分地区的仅两起:同治年间发生的新疆农民起义(1864)和阿古柏入侵(1865-1877)。这两起实际上是连接、交织在一起的。
中型。跨几个“回城”(相当于今天的县)的有五起:张格尔之乱(1820-1828)、浩罕入侵(1830)、七和卓之乱(1847)、倭里罕之乱(1857)和沙俄入侵(1871-1882)。
微型。范围在一个或几个“回庄”(相当于今天的乡)的有:迈喇木事件(1760)、乌什起义(1765)、昌吉犯屯暴动(1767)、孜牙墩事件(1815)、玉散霍卓依善事件(1855)、贸易圈事件(1855)、迈买铁里事件(1857)、额帕尔事件(1860)、杨三腥事件(1863)、吴勒子事件(1899)、吐尔巴克事件(1907)等。有的事件仅在卡伦附近发生,如胡完事件(1845)、铁完库里事件(1852)、沙木蒙事件(1845)等,规模就更小了。
从时间上看,只有阿古柏入侵和沙俄入侵两者交织在一起,延续十几年,张格尔之乱前后七八年,但只是在1826年至1827年秋春之际形成一定规模,乌什事件前后持续半年有余,但范围仅乌什一城。其余长不过两三个月,短则几天。
2.热点地区
半数以上事件,如迈喇木事件、孜牙墩事件、张格尔之乱、浩罕入侵、胡完事件、七和卓之乱、铁完库里事件、沙木蒙事件、玉散霍卓依善事件、倭里罕之乱、额帕尔事件、阿古柏入侵等,均发生在塔里木盆地西部的喀什噶尔(今喀什)、叶尔羌(今莎车)一带。
3.多发时期
绝大多数事件,包括所有大、中型动乱事件集中在19世纪20至70年代,即清朝统治新疆中期。1759年至1819年的60年间仅四起,都属微型的。19世纪70年代以后仅有三起微型事件。因此可以认为,清朝统治新疆经历了一个“治-乱-治”的过程。
(二)类型分析
清朝统治新疆时期,动乱事件性质比较复杂,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
1.白山宗和卓家族作乱
17世纪末,伊斯兰和卓家族在以喀什噶尔、叶尔羌为中心的南疆西部塔里木盆地建立了准噶尔贵族卵翼下的神权统治。18世纪中叶清朝在统一新疆的战争中,与清朝对抗的白山宗和卓后裔流亡境外浩罕等地。这些亡命之徒本身成不了气候,但自19世纪20年代起,他们得到浩罕封建主的支持,开始由境外入寇,制造了张格尔之乱、七和卓之乱、倭里罕之乱等事件,并参与历次的浩罕入侵、骚扰共11起之多,这些骚乱使喀什噶尔地区成为新疆动乱的热点地区。和卓入寇是祖国统一、新疆统一时期,封建宗教贵族的复辟活动,其目的是在南疆搞“独立”活动,为了复辟,张格尔甚至不惜与浩罕封建主“子女、玉帛共之”,“割喀城酬劳”浩罕。
2.外国势力的入侵
这类动乱又可分为两类。一是沙俄入侵,另一是浩罕封建主入侵。
沙俄入侵势力引发事件两起。其一是同治年间沙俄出兵霸占伊犁,也就是发生浩罕军事封建主阿古柏大举进军南疆,而清政府已对新疆大部分地区失去控制的时候。直到光绪初年清军平定阿古柏、收复南北疆大部分地区后,沙俄才被迫撤兵退还伊犁。其二是咸丰年间,塔尔巴哈台民众为反抗沙俄霸占雅尔噶图金矿,焚毁了沙俄在中国领土上所建的类似租界性质的贸易圈,由此引发涉外事变,但规模影响仅塔尔巴哈台一地。
浩罕入侵势力制造的变乱事件四起,规模较大的是1830年入侵和1865年阿古柏入侵,其他两起(玉散霍卓依善事件和额帕尔事件)是微型的动乱。1830年事件在西方论著中一般称作“玉素普圣战”,这种提法不符合历史事实。这一事件的肇事元凶是浩罕入侵军。浩罕入侵军两三万,由浩罕宰相明巴什阿哈胡里统领,玉素普和卓参与其间,但只是胁从。浩罕军作乱三个月,一度抢占了喀什噶尔、英吉沙尔两地回城,但当清军赶到前夕即窜出边卡。浩罕封建主的这次入侵完全是明火执仗的强盗行径,连浩罕史料都承认,这是“掠夺性远征”。1865年阿古柏事件是浩罕封建主对新疆的军事入侵。阿古柏是浩罕国的高级军官,生于塔什干附近的皮斯坎特,乌兹别克人(一说塔吉克人)。1864年库车农民暴动引发了新疆农民大起义,喀什噶尔白山宗头目托合提马木提、塔什密里克庄柯尔克孜头目恩得克、伽师回民头目金相印先后起事,并发生讧斗。恩得克为控制喀什噶尔联合金相印等,派人去浩罕迎请白山宗和卓后裔,浩罕摄政王毛拉柯里木库里遂派阿古柏护送和卓后裔布素鲁克来到南疆。阿古柏入侵喀什噶尔不久便将布素鲁克踢到一边,并通过一系列战争,攻灭了当时南疆各地占地为王的封建主,建立浩罕殖民政权,即所谓的“哲德沙尔”(七城)伪政权。近年日本学者的研究认为,阿古柏政权的各级军政官吏绝大多数是外来者——浩罕国人,结论是“征服者的特权军事集团是覆盖在相对独立的几个地区性社会之上的上层建筑,和进行掠夺统治的军事寄生国家的形象是没有矛盾的。从这一意义上,我们必须说,把阿古柏政权断定为维吾尔的政权是有困难的”[13]。这一研究是认真的,结论是有说服力的。有人认为阿古柏问题是内乱性质,理由是浩罕国属于中国,这种认识也是缺乏历史根据的。诚然浩罕国在乾隆时期曾在政治上依附于清朝,但清王朝从来没有在浩罕设官、驻兵,也没有在该地征收赋税。其时它仅仅是清朝中国版图外的附属国。至于把阿古柏颂扬成维吾尔族“民族英雄”,把清朝平定阿古柏说成是镇压维吾尔人民起义,在学术上是荒谬的,政治上是别有用心的。
3.农民起义
这类事件主要有1765年乌什起义和1864年新疆农民大暴动。1857年库车迈买铁里事件、1863年伊犁杨三腥事件是微小型的,但显然是1864年新疆农民大暴动的先声。1765年乌什起义是小型事件,但影响较大,值得注意。另外两起,即1767年昌吉犯屯暴动和1907年哈密吐尔巴克事件,都是微小型变乱。
同治年间新疆农民大暴动是当时新疆社会阶级矛盾的总爆发,其性质是反封建的农民起义。但是由于起义农民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阶级利益,致使起义的领导权几乎从一开始就为世俗和宗教封建主所把持。新疆的大部分地区很快变成宗教封建主“圣战”和宗教封建主之间互相攻伐的战场。这种混乱局面很快导致了浩罕封建主的入侵,整个变乱由此发生了根本性质的转变。
1765年乌什起义却是当时当地阶级矛盾尖锐化的结果。后来清朝方面的调查证实,“乌什回人(维吾尔民众)作乱实因扰累所致”[14],乌什起义本质上是反封建的。乌什起义并没有扩大的原因是,除乌什一地外,当时南疆社会阶级矛盾远没有激化到官逼民反的地步。再就是,企图趁乱闹事的伯克、阿訇毕竟是少数,而大多数维吾尔伯克则表现出维护新疆政局稳定的坚定立场。总之,对乌什起义的正义性质应予肯定,但是这种肯定并不意味着肯定那些趁乱闹事的伯克、阿訇。把他们的这些活动简单地等同于人民起义的观点,把反对闹事视为镇压人民起义刽子手的认识,并不可取。
4.宗教纠纷引发的变乱
清朝统治新疆时期常有宗教纠纷,但由此引发变乱的只有1815年孜牙墩事件和1899年吴勒子事件。
孜牙墩只是喀什噶尔附近一回庄的阿訇,属黑山宗,他为迎娶白山和卓家族之女,违反了黑山与白山互不往来的戒律,遭到阿奇木伯克粗暴干涉,愤而起事。这本是宗教教派中的纷争,可清朝官吏中好事者小题大做,抓获孜牙墩后以严刑逼供,迫使这位小小回庄的阿訇承认要做南疆王。此事被渲染得如此有声有色,以致西方和日本的有关著作[15]都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叙述。但总的来看,它只是件最低层次的微小事件。吴勒子为绥来(玛纳斯)回民新教头目,清政府在“新旧教争”中偏袒旧教压制新教,由此引发这一变乱事件。它同孜牙墩事件一样属微小事件,所不同的是几乎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以上仅对历次变乱的性质作了大致划分,实际上变乱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如道光、咸丰年间喀什噶尔地区的变乱都是和卓复辟势力与浩罕入侵势力勾结的结果。有时和卓煽动民众在前打冲锋,浩罕封建主在背后出力、出兵支持,如1826年张格尔攻打喀什噶尔;有时是浩罕直接出兵,和卓积极参与,如1830年浩罕入侵事件;有时是和卓在城外骚扰,侨居在喀什噶尔城内的浩罕商头领人放火内应,如1857年倭里罕之乱。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这一时期新疆动乱所反映的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主要是宗教问题,究竟是什么问题呢?还必须对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和新疆境外环境的演变进行深入考察。
(三)原因分析
清朝统治新疆时期政局演变的基本轨迹是“治-乱-治”,南疆西部地区是动乱的热点地区。其原因可作如下分析:
1.新疆社会、经济矛盾运动的结果。
军府制度下,清政府在新疆实行以伯克制为主、札萨克制和郡县制为辅的一区三制,表现了清政府行政建制的灵活性。实施之初,总的来看,依靠面广泛,打击面狭小,而且清军在南疆驻兵少,对地方的课派也相对较少。南疆维吾尔农民向清政府缴纳十分之一税,比过去将自己收成一半以上缴给准噶尔封建贵族,要轻得多。清朝在新疆的统治,至少在前期,维吾尔农民的负担有相当程度的减轻,除个别地方外,阶级矛盾相对缓和,这就是乾隆、嘉庆时期新疆半个多世纪政局稳定的根本原因。
道光年间和卓后裔开始在喀什噶尔地区闹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伯克制的弊端。前面我们谈到,军府制下的伯克制之建立是历史的变革,但这种有限度的“改土归流”,其弊端是固有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明显。大臣凌驾于伯克之上,但一般只管军政,民政事务全部放手于伯克。伯克虽不再是世袭土官,但伯克选拔范围完全限于维吾尔权贵,伯克特别是高级伯克子弟再贪纵暴虐,也可能选中。伯克任期长,有的伯克甚至可在一城一地为所欲为10年、20年,直至老死,俨然一方土王。激发乌什起义的阿奇木伯克阿不都拉,就是哈密郡王的弟弟,他把乌什庶民统统当作任意驱使的农奴,当时乌什地区阶级矛盾的激化还不带有普遍意义,但已显示出伯克制的弊端。清政府总结乌什事件教训时提出一些“革弊安良”的措施,即“阿奇木之权宜分,格纳坦(苛捐杂税)之私派宜革,回人之差役宜均,赋役之定额宜明”等。但是伯克制中的弊病只能暂时收敛,并不能从根本上加以遏制。这种以落后的领主制为经济基础的伯克制,愈来愈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进入19世纪,伯克们的领主地位愈来愈强化,“民穷”问题日益严重,阶级矛盾日趋尖锐,从而为动乱提供了社会基础。
事实上,阻碍历史前进的伯克制最终还是被人民埋葬了。同治年间,农民大暴动的烈火燃遍大半个新疆,待左宗棠领兵规复新疆时,维吾尔王公伯克都已“家产荡尽”、衰败没落,农奴对王公伯克的人身依附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挣脱。左宗棠认为“际此天事、人事均有可乘之机,失今不图,未免可惜”[16],力主废伯克,置行省。1884年新疆建省,同时裁撤各城伯克。一部分伯克在地方政府中留任书吏或乡约,虽分有田地作办公薪资,却不再分得“燕齐”。战乱后,新疆实行与内地同一的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比之过去显然是社会的进步。以建省为中心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既加强了与祖国内地在政治上、经济上一体化的进程,又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从而为清朝统治最后时期新疆政局的稳定提供了保证。《剑桥中国晚清史》认为:“这一制度革新成了中国边疆史上的里程碑。”[17]这样的评价并不过分。当然这种变革仍有其不彻底性。哈密王的世袭领地依然完整地保留下来,该地的“改土归流”问题至清朝覆亡也未解决。1907年哈密吐尔巴克事件发生,标志着哈密地区将转为变乱的多发区,这在民国新疆史中得到证明。
综上所述,围绕军府制下的伯克制的建与废,表现为分两步走的“改土归流”过程,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调整变革,它对新疆政局的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
2.来自境外的入侵,引发或加剧新疆动乱。
清朝统一新疆伊始,由伊犁往西广大草原地区为哈萨克各部落游牧地,喀什噶尔附近及天山西部山区为柯尔克孜各部落游牧地。清朝政府以哈萨克、柯尔克孜为新疆西境边塞卫士,如魏源所言:“新疆南北二路,外夷环峙,然其毗邻错壤作我屏卫者,唯哈萨克、布鲁特(柯尔克孜)两部落而已。”[18]
19世纪初,在与喀什噶尔西境柯尔克孜牧地相邻的费尔干纳盆地,由乌兹别克人建立的浩罕国迅速崛起。它不仅在政治上逐渐脱离了对清朝的依附,而且出于垄断控制通过喀什噶尔东方贸易的野心,加紧向清朝边境及至喀什噶尔地区多方渗透。嘉庆末年,浩罕封建主一再试图把自己的征税官派到喀什噶尔收取商税。这种侵犯中国主权的无理要求,理所当然地遭到清政府的严词拒绝。浩罕一带滞留了一些亡命的和卓后裔,一向为浩罕封建主不齿,浩罕称他们为“无赖”、“歹徒”。但是由于对清政府的日益不满,浩罕封建主遂支持和卓闹事,好为自己火中取栗。张格尔之乱发生后,浩罕封建主认为这是浑水摸鱼的好时机。清朝统治新疆中期,浩罕的历次入侵、骚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也正是浩罕的入侵加剧了喀什噶尔附近地区的社会动荡。
清朝统治新疆,中期多变乱,早、晚期两头却是相对平静,归根结底是新疆社会经济的矛盾与来自境外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必须看到的是: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对新疆的稳定起到决定作用。
3.清政府治疆战略思想、疆吏的应变举措及新疆吏治状况,也对动乱的发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影响。
在乾隆皇帝看来,“辟新疆”是“继述祖宗(指康熙、雍正帝)未竟之志事”[19],这是从政治角度考虑问题。军事重臣如左宗棠强调的是“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20],这是从军事角度考虑问题。新疆驻有数万军队,虽然屯田解决了粮饷问题,但官兵的俸银等开支仍依靠中央政府的“协饷”支持。这笔耗费常被当作一个问题提出,特别是新疆变乱发生,军费倍增,朝廷上下未免议论纷纷。如李鸿章说:乾隆朝定新疆“徒收数千里旷地,而增千百年之漏卮,已为不值”[21]。虽然清朝最终把新疆军事战略上的重要地位与本朝生死存亡联系起来,认定放弃新疆“虽欲闭关自守,其势未能”[22],但还是以为新疆在经济上是“无用之地”,对新疆经济发展问题不屑一顾。嘉庆朝一位疆臣曾提出要在某地开办铅厂,据称年可得税银一万两,于新疆财政有所弥补,但遭到清帝的拒绝和斥责。清帝再三告诫的是:“新疆重任,以守成为本,切勿存见讨好之念。”[23]清政府长期实行低赋,维持旧体制,以为这样就可天下太平,其实不然。事实证明,维护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忽视新疆的经济开发,致使社会发展相对停滞,为大规模动乱的爆发准备条件。新疆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内地,防备经费不得不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乾隆后期,清朝国力下降,鸦片战争后为支付战争赔款,国库告罄,加之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天国、陕西回民起义,导致供给新疆的“协饷”完全断绝,新疆防务也随之陷入绝境。这也是同治年间新疆被外敌侵占、社会动荡一时无法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之,加强新疆军事、政治建设,成绩应予肯定,但视新疆在经济上为“无用之地”的认识、发展经济无所作为的观点,却是其治疆战略思想上的最大失误。其实,这与清政府边疆政策在鸦片战争前的最大失误——片面追求社会稳定,而牺牲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
新疆政局的动荡和稳定,除了以上所述的根本原因外,有时还与疆吏的应变举措有着重要联系。左宗棠统兵入疆,以排山倒海之势扫荡了阿古柏匪帮,又以大无畏精神部署抗俄军事,力促中俄伊犁交涉成功,继而抓住历史契机,促成新疆建省,总之,他在军事、政治上的作为对新疆历史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从另一方面看,某些疆吏举措失误导致严重后果,亦不止一二例而已。如1765年乌什起义,起初起事者仅百人,且最初仅仅是反抗乌什的阿奇木伯克和办事大臣的贪淫暴虐,清兵赶来时乌什民众还开城门相迎。但清兵在阿克苏办事大臣卞塔海指挥下开炮轰城,遂致全城造反。再如张格尔自1820年闹事,但一直是在边卡上的小规模骚扰,追随者也仅数百人,可是到1825年事态急剧恶化,缘由是一个名叫巴彦巴图的清朝军官领兵追捕张格尔未获,却将当地柯尔克孜(布鲁特)头人的亲属及许多无辜牧民杀害,谎称遇贼杀敌。这场滥杀的后果是把大批柯尔克孜人推向张格尔一边,张格尔由此气焰嚣张。西方历史学家也认为:“如果不是一位清朝官员的愚蠢,张格尔的圣战也许已成泡影。”[24]现在看来,当时的一些变乱,本不该发生或本不该形成那样的规模,但由于疆吏应变举措严重失误,终于发生了、扩大了。
应变过激会使事态人为扩大,反之过缓消极应付,本想息事宁人,往往适得其反。浩罕在张格尔骚乱伊始就深深地卷了进去。平息张格尔之乱后,清朝钦差大臣那彦成对浩罕采取禁绝贸易的措施,一心认为浩罕“生计日蹙,不久即叩关效顺”,军事上并没有什么准备,没料到,竟被浩罕突然袭击打了个措手不及。待清朝从万里之外调集重兵驰援,浩罕入侵军又缩了回去。清朝为摆脱不战和进退两难的局面,只得全面妥协,与浩罕媾和。自此以后,浩罕益发骄横,直接间接地插手了以后许多次喀什噶尔地区变乱。一位俄国人作为旁观者看到:“浩罕人积极参与了一切反叛风潮。”然而使他震惊的是:“中国对胡作非为的浩罕人所持的忍让政策。”如他所说:“在这种情况下,新疆的秩序和安宁无时可确立。”[25]顺便指出,应变过激多半发生在基层,其失误一般是战术性的;而应变过缓则是高层决策中的问题,其失误往往是战略性的,后果可能更加严重。
疆吏应变失当,有的是能力素质问题,更多的缘由是其品质恶劣。应该承认,清朝统治新疆初期,还是比较注意整肃吏治的,乾隆帝就下令将开炮轰击乌什城的卞塔海等以骚扰罪在军前正法。但自乾隆后期吏治已不清明,嘉庆、道光年间更是每况愈下。当时新疆的大臣一律由满员充任,随着八旗腐化,这些满员的腐败已到了极严重的程度,正如那彦成所指出的,“大臣又伪手阿奇术伯克厚敛于民”[26]。官吏如此腐败,民众当然“睄睄伊视”,政局也难保稳定。建省后,新疆不再是荒淫无度的满员一统天下,官员素质有所提高,对新疆政局的稳定亦有积极的影响。
(四)历史的启示
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历史的继承和发展,今天回顾这一段历史,值得今人总结的历史经验很多,试举要者略述。
1﹒发展经济、维护统一、保持稳定的宗旨仍是今天的首要任务。
清政府治理的新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政权性质上说发生了根本变化。今天各族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成了真正主宰历史的主人。同时,清朝时期影响新疆稳定的两大因素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和卓早已成了历史陈迹,外国势力入侵的现实威胁也已为和平的周边环境所替代。但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治理新疆的根本任务。对这变与不变的历史与现实,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2﹒正确处理边疆地区稳定与发展的辩证关系。
这里说的稳定是指社会稳定,这里说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赖于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又必须要有社会稳定作保证。以发展求稳定,以稳定保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辩证关系。经济发展,人民负担减轻,有利于社会稳定,清朝新疆历史的进程已证明了这一真理,历史经验值得重视。
当然,以发展求稳定,并不等于说新疆地区经济发展了,就一定会安定。发展只是新疆地区稳定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或唯一条件。新疆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还需要与相应的控制手段相结合,才能得到真正的稳定与安宁。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新疆的发展与新疆的稳定等同,尤其是随着新疆的发展,新疆分裂势力的能量也有可能得到强化。因此,越是在新疆地区发展变化时期,越有必要加强中央在新疆的权威和影响。
3﹒统一与分裂是新疆政治斗争的焦点,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新疆是多民族地区,清朝统治新疆时期的动乱往往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在新疆有着广泛影响,清朝统治新疆时期许多动乱常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认为,清朝统治新疆时期的变乱是民族斗争,或者如有的论者把它们称为“伊斯兰圣战”!如上所述,1765年乌什起义和1864年农民大起义是当时阶级矛盾激化的结果,性质是反封建。和卓作乱一度确实裹胁了大批当地民众,但张格尔的行径既背叛祖国又背叛民族,很快就失去了民众。当长龄再次平息浩罕勾结玉素甫和卓入侵喀什噶尔城时,受到当地两万民众数十里夹道欢迎,长龄也为之动容。所以,实际上当时的动乱本质上并不是某一民族针对另一民族,和卓作乱本质上不是民族斗争,更不是什么“伊斯兰圣战”。对于动乱发动者来说,民族、宗教仅仅是煽动民众的工具、手段。从这一点来看,历史与现实有相似之处。今天一些分裂分子,在民族的幌子下,打出“圣战”的旗帜,其实质是要搞分裂。抓住了当前斗争的实质,我们一方面要承认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的实际存在,在涉及民族、宗教问题时要慎之又慎;另一方面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强化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主题,切忌把具体问题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应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来解决。
4﹒做好人的工作,尤其是下大力气抓吏治素质的提高。
人,首先是指生活在新疆的广大各族人民群众。要做好人的工作,除了要发展生产,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稳定并不断得到改善(不只是纵向比较,还必须注意横向比较)外,还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维吾尔族与自治地方人数最多的汉族的关系;
二是,维吾尔族与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关系;
三是,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从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贯提倡既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实践中有成效,也有失误。从当前实际来看,我认为,鉴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民族意识明显高涨,其消极性、破坏性日益突出,祖国的统一与分裂正成为今天政治斗争的焦点。因此,我们工作的重点,应淡化民族色彩,强化国家意识,强调不论哪一个民族,首先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基本点。
历史上官吏素质的高低,今天干部群体素质的高低,是稳定新疆、发展新疆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今天新疆的干部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驻新疆的边疆大吏和各级官员,他们的勤政、廉政,他们政绩的得失直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新疆的治理,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休戚相关,可谓责之大矣!
在这一大批干部群体中,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除了工作能力外,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忠诚应是第一位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要下大力气造就一批安心扎根新疆工作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干部群体,要从巩固祖国统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汉族干部的特殊作用,对他们要善待、厚养,唯此才能解除他们的各种后顾之忧,使他们与少数民族干部一样成为一支维护祖国统一、地区稳定、民族团结的中坚力量。
【注释】
[1]见《平定准噶尔后勒铭伊犁之碑》。
[2]《左宗棠全集·奏稿》卷50。
[3]《刘襄勤公奏稿》卷3《遵旨拟设南路郡县折》。
[4]《刘襄勤公奏稿》卷5《关外各军行粮章程善后局一切应发款目缮请立案折》。
[5]《刘襄勤公奏稿》卷5《请卹道员张宗翰并事迹宜付史馆折》。
[6]《新疆图志》卷106《奏议志十六》。
[7]《新疆图志》卷1《建置志一》。
[8]《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53《复陈新疆情形析》。
[9]《刘襄勤公奏稿》卷7《遵旨统筹新疆情形以规久远析》。
[10]《刘襄勤公奏稿》卷12《新疆助垦人犯筹款安插情形析》。
[11]《刘襄勤公奏稿》卷12《新疆助垦人犯筹款安插情形析》。
[12]《新疆图志》卷29《实业志二》。
[13]新免康:《阿古柏政权性质的考察》,载(日本)《史学杂志》96编4号。
[14]《平定准噶尔方略续编》卷29。
[15]参见《剑桥中国晚清史》,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
[16]《左宗棠全集·奏稿》卷53。
[17]《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册,第115页。
[18]《圣武记》卷4。
[19]《清高宗实录》卷599。
[20]《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46。
[21]《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24。
[22]《清德宗实录》卷4。
[23]《清仁宗实录》卷305。
[24]《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册,第394页。
[25]《瓦里汉诺夫选集》,第531页,阿拉木图1958年俄文版。
[26]《那文襄公奏议》卷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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