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一 保护合法的劳动权益
在今天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无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理念,还是谋求产业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离不开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是劳动者最核心的经济利益,中央要求工会以此为切入点,维护工人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瞭望》新闻周刊
同学们,我们将来会走上不同的工作岗位,多数企业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实现,但不能排除的是,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工伤处理不公平等侵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问题。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非常有意义的。
案例回放
王舒2005年10月高职毕业后到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舒任公司业务员,每月税后薪资为3 5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6年10月10日又续签1年。2007年3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的原因,这家公司即将倒闭,并对公司倒闭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当天下午,公司人事部向公司员工贴出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金额等事项的通知。该公司经理也于当天下午同王舒谈话,告知公司关闭的具体安排,同时,也口头提出了与王舒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王舒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王舒即按照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但因王舒患急性胃病,他在交接了部分主要工作后,不得不到医院急诊,并随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一周之后,王舒病愈回到公司继续交接工作,并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他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王舒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7 000元。仲裁中,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提出与王舒解除劳动关系,相反王舒在2007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病休一周的假条后便再未到单位上班,并委托律师于2007年3月14日前往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是王舒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补偿。
职场反省
纵观上述案例,这是一起用人单位故意混淆提出劳动合同解除意向主体,恶意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劳动者与之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过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的方式,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随后,公司经理以单独谈话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公司人事部门也张贴了公司关闭安排和经济补偿标准,从这些事实来看,已经非常明确是由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入实施阶段。但是,公司采取口头谈话,不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方式,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公司不景气,员工自行辞职,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主动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就形成了因公司经营不景气,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的局面,这时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这也正是部分企图逃避法律义务的经营者所期盼的。因此,本案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以免陷入被动。这也告诉我们,劳动者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学们,自己想一想,当将来你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是不是会依法维权?
职场修炼
同学们,当你们走向职场的时候,很多时候就该留个心眼,在自己辛苦付出的同时,看看自己正当的劳动权益是否正遭受侵害,比如,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是否规范的签了,应得的报酬是否都得到了,正当的休息休假权利是否享有了,企业该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提供了等等。我们首先做一个诚实的劳动者,在这一前提下,我们不应该忽视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侵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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