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内部的地域流动_英国的历史
在这一阶段,农村人口流动形式主要是短距离的村际流动和向土地资源丰富的边疆地区转移,从事垦荒运动,相对而言向城市迁移的人口数量较小。一般而言,短距离的流动和迁移者多在当日即可返回原地,无论短途交换或季节性打工,迁移者返回当地后继续从事旧有的职业。显而易见,这类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都不会改变迁移者先前从事的职业和原有身份,体现出更多的是一种近乎纯粹的“地域性”流动色彩。
1.中世纪盛期的垦荒运动
从12世纪始,英格兰出现了全境规模的垦殖运动(Assart&Colonization)。在这场垦荒大潮中,英国社会各个阶层都积极参与进来。王室、封建主、教会、骑士、市民、手工业者、富裕农民以及少地、无地贫农,都是这场戏剧中的重要角色,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全国性的移民运动。这与通常意义上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存在相当大差别,但详加研究便不难发现,这场移民运动的主体或者说绝大部分垦荒者都是农民,这与欧洲各国同一时期发生的移民垦荒现象都是大体相同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这次移民垦荒运动又可以视为“农村人口的流动和转移”。
英国王室和封建主对这场垦荒运动给予了积极支持。王室放松了《森林法》的执行,允许交付现金以换取开垦相应面积森林。不迟于1179年,王室财政署颁布了付款垦荒的通用价格表,既满足了社会各阶层垦荒需求,又充实了王室内帑。为了扩大领地增加收入,各地封建主纷纷向王室购买垦殖权。1190年,萨里郡骑士向理查德一世交付了200马克;1204年,康沃尔地区的领主和农民公社为了在整个郡取得自由垦殖权利,共向约翰王支付了2200马克和200匹小马;德文郡居民为了在达特沼地和埃斯沼地获得垦殖权,支付了5000马克;埃塞克斯郡居民为了开拓当地的一片林地,支付了500马克和5匹马;为了获得垦殖权,1171年韦弗利男修道院支付了882英镑,1203~1204年间斯康利修道院支付了667英镑。
毋庸置疑,教会和封建主在垦荒运动中发挥了积极领导作用,他们以货币租、人身自由为条件组织和吸引移民,为垦荒移民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这些宽松的政治社会条件类似于城镇的“特权”,包括免除通行税、有权建立市场、地租固定和建立地方法庭,所以在垦荒运动中建立的许多殖民点被称为“被设计的城镇”(planned towns),就是强调封建统治阶级譬如王室和封建主“有目的、有计划”兴建城镇的主导作用。[1]对于这种“城镇规划”(town-planning),爱德华王子(即后来的爱德华一世)从童年起就很熟悉,继承王位后则亲身实践,建立了一系列城镇,其中最富有成效的是东南五港联盟中的温奇尔西(Winchelsea),最后规划的一个城镇则是贝里克(Berick)。为筹划建立城镇,1296年8月底,爱德华一世在圣爱德蒙-伯利(Bury ST. Edmunds)召集议会,命令伦敦及其他24个自治市选举“城镇规划”专家,总共网罗了国内最优秀的专家近30人。[2]他的这些细致审慎的措施的确使我们看到了英国王室在城镇建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www.guayunfan.com)18世纪研究城市起源的著名学者坎特龙(Cantillon)也非常强调封建主这类显赫人物的作用,他甚至认为贵族只要定居于某地,该地会自然成长为城镇。譬如他说:“假如一个亲王或贵族定居于风景宜人的地方,而且其他几个贵族也来到这里,居住于能相互见面、共同享受愉快的社区生活的范围内,这个地方将发展为城市。……为了给贵族提供服务,需要面包师傅、肉商、酿造商、酒商、制造各种用具的匠人。……如果国王和政府在这里设立法庭,那么它会进一步扩展。……和省城一样,首都也是如此形成的。”[3]从表象上看,城市形成过程中的确彰显出王室和封建主的重要作用,不过城市一旦建立和形成,其长期生存和维持似乎不止赖于政治人物存在与否,更重要的还是取决于当地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因此,归根结底,城市发展取决于普通劳动者“静悄悄”的劳动。
尽管封建主在垦荒运动中发挥了引导作用,在成千上万的殖民点从事实际劳动的则是不计其数的小农,他们构成了垦荒大军的主体。在12世纪下半叶的垦荒高潮中,贝德福德郡克兰费尔德的30名佃户共开垦出350英亩耕地。在13世纪上半叶,温切斯特主教的两个庄园开垦周围林地2000英亩;1256~1306年间,又各开垦出700英亩。在巴特尔男修道院建立的50年间,僧侣及其佃户耕地面积增长1400英亩;1086~1346年间,罗迪费尔德庄园单独开垦出林地6平方英里,折合成耕地约为22886英亩。[4]从文献记载情况看,在12世纪,英国大部分地区林地像林肯郡、哈普顿、拉特兰、埃塞克斯、伯克和牛津郡等地区,都得到了不同程度开发。在南部,切斯特伯爵的森林里开垦出若干村庄;在中西部,将开垦后的林地圈围起来,成为该地区一个醒目景观。在英格兰南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垦殖成果更为显著。
这场垦荒运动一直持续到14世纪头十年才告结束。两个多世纪的垦殖和移民活动,基本上奠定了英国以后耕地分布和范围的格局。英国经济史家波斯坦曾对这一时期垦荒的规模和面积提出过怀疑,认为到13世纪为止的殖民和垦荒成果至少是英格兰古代人民“6个世纪内部殖民的结果”,而不是在诺曼和安茹两个王朝期间完成的。但不论如何修正11~13世纪垦荒运动的成果,也不论在“垦荒面积大小、兴建村庄多少”上存在多少差别,人们都不会否认垦荒运动在中古盛期曾经发生这一历史事实,中世纪盛期的垦荒运动显然是在英格兰“六个世纪以来内部殖民”的活动的组成部分,它不能忽略或掩盖以前时期的垦殖成果,不过确定无疑地占据其中的“大部分殖民和垦荒”成就。[5]
垦荒运动反映了当时人口对土地需求的“渴望”程度,不仅扩大了英格兰农业耕地面积,增加了英国农业总产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农村劳动力向边疆的迁徙缓和了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对耕地资源的压力,同时还带来了专业化和贸易的增益,促进了贸易复苏和发展,由此粮食和经济作物作为商品开始大规模进入流通领域,而中世纪早期的商业活动主要是远程贸易、以奢侈品为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唯英国,向边疆垦荒和移民是这一时期各国普遍现象,譬如东欧德意志,不同的是英国的移民是“和平牧歌”式的,而东欧很多时候则是用刀和剑开路。[6]总的说来,殖民垦荒增强了封建领主的政治和经济实力,拓展了统治阶级活动空间,伴随着这种简单原始的“量”的扩张,英国封建制度在13世纪走向繁荣,达到巅峰状态。整个西欧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开始逐渐演变,以此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和封建王权也随之出现变化,“主权论”(sovereignty)应运而生,为议会制度和宪政观念发展提供了世俗的政治理论,最后取代了“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7]
随着垦荒运动的展开,经济经营方式变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演变——自由农民数量增加,这是与封建制度强化并行不悖、同时出现的。历史在这里展示出它的多面性和复杂性。边疆垦区不仅为农奴们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生计出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他们的低贱社会地位,许多维兰出身的垦荒者既获得了土地又免除了庄园劳役。据1279~1280年调查簿记载,亨廷顿郡、剑桥郡、贝德福德郡、白金汉郡、牛津郡、沃里克郡和莱斯特郡的一些地区,自由佃户数量均较1086年时有所增加。除莱斯特郡外,这些郡中在1086年时自由农比例最高的是剑桥郡的40%,其他各郡比例均较低,而根据1279~1280年调查簿,当时“百户区卷档”涉及地区的全部自由佃户比例已达到约40%左右。当然,各地具体情形有所差异,其中剑桥郡的一些地区,全部登记农户中高达55%~70%自由持有土地,牛津郡一些地区只有20%是自由佃户。在莱斯特郡的一些村子,自由佃户或索克曼数量增加十分显著,而其他村庄像茅斯雷(Mowsley)仅有很少农奴、维兰上升到自由农行列。[8]
总的说来,在英格兰大部分地区,凡是农民垦荒受到鼓励的地方,自由农民数量一般都增加了。由于垦荒,苏塞克斯郡自由佃农增加了;汉普郡一些世俗庄园的证据表明,在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之间自由农也增加了,几乎达到全部人口的30%;约克郡自由农民的份地是与12世纪荒地垦殖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在英格兰中部地区的东部,自由农在12、13世纪也增加了,在林肯郡沼泽地区尤其如此;诺丁汉郡和北安普顿郡自由农民数量增加更是开垦森林的结果;伍斯特郡东部地区农民自由份地的增加也是同开垦像费克纳姆森林(Feckenham Forest)那样的林地联系在一起的。在什洛普郡和赫里福德郡同威尔士交界地区情况略有不同,殖民、畜牧经济比重大和庄园化程度较低共同促成了自由农数量增加;到1300年时,赫里福德郡主教庄园的调查表明,近40%佃户自由持有土地。[9]甚至在以前实行奴隶制度的德文郡,由于垦殖活动、采矿业发展和新城镇建立,自由农数量也增长了;康沃尔郡情况也是如此。
在一定程度上,这是林地、荒地和沼泽开垦的结果。因为这些地区的份地通常都是自由领有的,没有劳役,也不存在领主的自营地,垦区实行的司法行政制度也不同于庄园管理制度,所以比利时学者皮雷纳将新垦区冠之以“新市镇”名称,认为它“与旧庄园是彼此不相干的,就像两个不同的世界一样”。[10]农村人口向边疆地区流动,也对原地的庄园制度产生影响,农奴和领主之间僵硬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动了。美国经济史家诺斯说:“人口的外流改变着乡村的整个性质”,在限制领主对农民剥削方面甚至比“新兴城市的出现更为重要”。[11]所以,在西欧农业史上,“垦荒带来自由”是一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场经济运动在其领域之外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政治后果,大概是最初积极提倡垦荒运动的封建主们所始料不及的。
当然,这场规模盛大的垦荒运动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后果。盛之极,衰之始。由于过度垦殖和滥垦滥伐——毁林开荒、排沼造田和变草地为农田,许多不宜农耕的荒地滩涂也被拓殖出来,从13世纪下半叶开始,气候恶劣和灾荒、饥馑便频繁出现在英格兰历史上。据统计,1272年、1277年、1283年、1292年、1311年、1317~1319年和1332年,英格兰许多地区出现倾盆大雨和洪水泛滥,造成了一连串的农业歉收和灾荒年景。尤其是1315~1317年,英国主要农业粮食产区严重歉收,一场大灾荒席卷了整个英格兰,这次农业危机一直持续到1322年,以致许多学者认为,这次农业危机构成了英国封建主义由此开始衰落的“标志性”事件。[12]显而易见,这是大自然对人类滥垦滥伐、不计长远后果的一种惩罚。
此外,我们也不能过高估计垦荒移民在农奴改善其法律、社会地位中的作用,在个别情况下,垦荒也会导致相反的后果。例如,罗森代尔(Rossendale)林区的垦殖活动,没有增加自由小农,反而导致了任意租佃和维兰制;林肯郡斯波尔丁(Spalding)修道院庄园在沼泽边缘地带的村落实行的依然是沉重的维兰劳役制。可见,在垦荒殖民活动和农奴获得自由份地之间并没有简单的必然因果关系,只是为后者获得自由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农奴社会地位改善、争得解放是由多重因素决定的,除农奴主转变剥削方式外,还包括农奴物质财富的积累、思想意识的变化和统治阶级力量削弱,等等。
2.村际或庄园间流动
耕地资源是有限的,荒地、草场和林地也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当边远地区人口密度也接近饱和后,垦荒移民即告一段落。在农业生产力没有取得决定性的、大规模的进步和提高之前,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注定不会取得显著成就,只能在乡村各庄园之间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来往流动。13世纪是中世纪人口增长最快的时期,在一些地区,小土地所有者和农业劳工已占到村子里人口的大多数,只有一小部分人的土地足以维持家庭生活需要,人口流动则必然成为人们谋求生计的一种手段。
直到黑死病之前的14世纪上半叶,英格兰人口达到500万,对有限的农业资源造成巨大压力。份地日益分割,贫瘠荒地亦为开垦,出现了马尔萨斯所谓的“人口危机”。背井离乡成了人口过多农奴家庭的唯一生路,庄园里已经酝酿起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的暗潮。J. A.拉夫提斯(J. A. Raftis)发现,从拉姆齐庄园最早的法庭卷宗来看,农奴从领主的领地向外移民是常有的事情。[13]无论是寻求土地还是外出打工的人都较以往增多。庄园法庭的迁徙税登记簿表明,13世纪以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规模一直在不断扩大。例如,诺福克的福恩斯特庄园,在13世纪的最后25年里,平均每年有100个佃户在外谋生,而这里的农奴份地总共不过135份。13~14世纪之交,拉戈斯顿伯雷男修道院诸庄园的农奴向外流动也达到了相当程度,每个大庄园平均外出谋生的人数都超过百人。康沃尔郡达奇诸庄园外迁人数有时竟超过留下来的人员。[14]
在这种农村居民频频流动的混乱状态中,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相对说来,在瘟疫之前,东盎格里亚地区、东南部和西南部诸郡人口流动现象比较多,显然与上述地区呢绒生产广泛发展有关。由于存在较为丰富的水利资源,漂洗呢绒所需的水力磨坊便于投入生产,譬如在喀斯特·考姆(Castle Combe),据说有70名工匠沿河定居,每人身后都跟着一批仆人和学徒,而约翰·法斯托尔夫爵士(Sir John Fastolf)每年都从这里购买红呢绒和白呢绒供给其远在法兰西的属员。威尔特郡的布拉德福和梅尔克舍姆(Melksham)两个百户区也都很早就是呢绒工匠和纺织工人的定居地。
因此,科茨沃尔德丘陵地区、斯特劳德河流域和埃文河上的布拉德福都成为优质宽幅呢绒生产发源地,有的地方像斯特劳德和查尔福德(Chalford)甚至几乎是白手起家,从一无所有发展成为欣欣向荣的工业中心,有的虽然不是自治市,但是居民可以自由持有土地,如拉姆德(Lovemede),也是在这里后来诞生了著名的工业家詹姆士·特兰伯(James Terumber)。[15]
而相对说来,英格兰的其他大部分地区像中南部(central southern)、英格兰中部地区(Midlands)和北部地区农村人口流动规模要小得多,多数村民尽管也有些流动迁移行为,但这些地区的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现象同其家乡、家族群体之间有着非常密切联系,迁移时对不动产的处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譬如,在上述地区土地市场上,村民们交易的主要是一些零碎地块,很少见到整块和面积较大的份地,整块份地都是通过婚姻或继承遗产等方式,在农民家庭内部或亲缘很近的家族之间完成转让的,像在英格兰中部地区的黑尔斯欧文(Halesowen),庄园法庭卷宗表明高达46%的土地交易发生在核心家庭之外的亲属之间,而在东盎格里亚地区仅有10.7%的交易发生在亲属圈子里。[16]由此可见,两地区土地市场在交易主体结构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土地交易者之间的亲缘关系暗示着迁移者依然同当地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城市经济环境一旦出现变化,他们回迁、返乡的可能性较大。在此背景下,该地区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很难呈现稳步发展局面,落后于东盎格里亚地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英格兰东盎格里亚地区农村居民流动频繁、转移程度高、城市化水平高,显然同当地居民参与市场(包括土地市场)的“群体结构”有着密切联系。在东盎格里亚,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不仅仅限于家族内部或血缘较近的亲族,更多的是没有什么亲缘联系的农村居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可见该区土地市场远较其他地区开放、发达得多。显而易见,土地市场发达程度同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程度存在着正比关系,即土地市场越发达,人口流动程度越高。不过,与上述这些地区的家庭形式和亲缘关系则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即血缘关系越浓,家庭结构越坚固庞大,土地市场愈不发达,居民流动程度越低。因此,即便份地通过市场形式转让或出售,从表面上看交易数量巨大,但实际上土地仅仅在家庭内部成员或家族成员之间流动,土地的商品经济交换关系还远远没有摆脱血缘和亲缘关系的束缚,买卖者依然与当地社区主要是与其家族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有可能他们就会返回农村重新买回份地,重操旧业。应该说,这都是土地市场不发达或欠发达的表征,此种情况当然不会有力推动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
3.财产继承制度与人口流动
中古英国农村社会分化和人口频繁流动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还与农村社会流行的财产继承制度有一定关系。一般说来,庄园按惯例要求农户家庭财产(土地)限嗣继承,即一子继承制——或长子继承制或幼子继承制,限制在诸子之间或家庭内部分割财产。幼子继承制和可分割继承制在英格兰主要见于肯特郡和东盎格里亚地区,这些地区庄园化程度比较低,因而就英国大多数地区而言,普遍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或幼子继承制,尤其在英格兰中部和敞田地区最为显著。而无论长子继承制还是幼子继承制,都是一种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主要由家庭的一个儿子(长子或幼子)来继承,从而确保家族的遗产不致在传递过程中因碎化而消失。多数家族的父辈希望将家产保持在长子手中,只有不存在男性继承人的时候,女子才拥有继承权利。
这种不可分割的一子财产继承制度不仅被农民们普遍接受,还受到普通法和庄园惯例的双重保护。庄园领主希望农民的份地不因分割继承而碎化,以至于影响了随份地而来的劳役及其他义务,保持在一人手中便于管理、便于农奴完成封建义务。可见这一继承规则的主要特征是限制个体农民自行安排地产继承的自由,并实施整齐划一的继承规则,同时倾向于维护男性、长子、丈夫的权利。中古英国农村庄园里普遍盛行的、占据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就是这种不可分割继承制。[17]显而易见,这样的财产继承制度不仅有利于封建主赋税劳役的征缴,也有利于农民个体家庭积累财富、扩大再生产,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农户家庭内部分化,除长子和幼子外,其余诸子大多靠出卖劳动力为生,流动的程度较大。这显然促使家庭中其他无继承权利成员向外流动迁移。如哈拉姆教授发现,在13世纪林肯郡的村庄里,通过迁徙出走的村民占到很高比例,尤其在实行长子继承制的那些村庄里,村民永久居住的可能性大为减少。[18]由于大多数人不能积累足够的耕地并以此养家糊口,不得不加入雇工、手艺人的行列,从事其他非农行业或向其他庄园乃至城镇迁移。所以,不可分割的继承制有利于整个农村社会的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有利于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看来,英格兰社会没有成为一种等级森严、僵化的“喀斯特制度”(caste system),呈现出较大的流动性,与社会各阶层包括农村居民家庭财产的这种继承方式都是存在密切关系的,一子继承制促成了英国社会底层——农村社区具有较大流动性,有利于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推动着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进程。
当然,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一子继承制并没有被严格贯彻执行。英国中古农村一子继承制度并不绝对排斥分割土地不动产,尤其是幼子继承制,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分割地产。英国著名经济史家琼·瑟斯克(Joan Thirsk)认为,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幼子继承制与长子继承制影响大体相同,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学者们并不能准确地判定幼子继承制所产生的后果,因为当家中最小的孩子继承父亲的地产时,他的长兄们通常早都已经得到了各自的家产份额。如果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幼子继承制同可分割继承制就“没有什么差别”[19]。此外,大卫·罗登(David Roden)考察了13世纪和14世纪早期的奇尔特恩丘陵山区(Chiltern Hills)发现,寡妇有权继承亡夫1/3地产,王室领地上大体如此(多数情况下指的是自由份地持有者),在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另外,当没有男性继承人时,地产在所有女儿中间平均分配。譬如1327年,理查德·勒·瓦特(Richard le Wat)的住宅及宅基地和15英亩土地由他的4个女儿继承,而大约同时1334年布拉姆菲尔德(Bramfield)庄园法庭作出一项相同判决:“布拉姆菲尔德的所有待继承财产,不论是Mollond抑或Werkelond,当没有男性继承人时应在女儿中间均分”。[20]此处Mollond和Werkelond即分别指庄园上的自由份地和维兰份地。当然上述两种分割继承情形在王室领地诸郡中并不普遍,因为绝大多数佃户在世时或临终前都会通过遗嘱处置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赠与对象既可能是自己的子女,也可能是其他亲属,甚至可能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这种做法类似于或等同于“地产托管制”(Uses)[21],其目的为没有继承权的家族成员提供资助,同时还能规避普通法继承规则的惩罚,当然也会规避一些杂捐,因为很多捐税是以持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为基础的。维兰遗嘱的合法性于1279年时在斯维科姆(Swyncombe)已被人们接受,而临终赠与之作法1300年前在高威科姆(High Wycombe)也出现了。上述遗产继承方式再一次提醒我们,所谓的一子继承或不可分割在农村社会实际生产生活中之重要地位实在令人怀疑。
因此,到14世纪晚期时人们普遍通过遗嘱或临终赠与方式处置财产,这在法律上也得到正式认可。在遗嘱未获得法律效力之前,人们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生前处置财产,通常的做法是或通过契约文据或通过庄园进行财产继承和赠与,主要有“共同持有”和“有条件赠与”两种形式。这样一来,财产所有者在生前就选定了继承人,当其死后,财产便理所当然归其共有者或赠与者了。1338年玛蒂尔达·辛娜丝(Matilda Synoth)死后,她在科迪克特(Codicote)的宅子和宅基地在儿子和女儿之间平均分配。实际上,她在九年前就已经将一半房舍让与女儿,条件是她有权继续居住直至去世,她的儿子根据同样条件得到另一半房舍。这样的例子很多。[22]可见,许多家长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分给其他子女一些家庭财产,譬如现金、生产工具、粮食、耕牛甚至住宅等,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侵害或弱化了不可分割继承制。因此,虽然律师们坚持认为,长子继承制是13世纪后最普遍的财产继承形式,但实际上来自贝德福郡——这是可分割继承制已经消失的一个郡的一份遗嘱抽样调查表明,在近代早期多数人(60%)依旧在所有儿子或部分儿子当中分配耕地。
既然不可分割继承制不排斥分割家庭财产,可以将两者等同、合二为一吗?
我们发现,农民家庭的主要财产——不动产(土地),或者说地产的主体部分并没有在子女中间进行“分割”、“碎化”,不可分割继承制地区自不必说,即便在可分割继承制度地区也是如此。分割地产只是暂时现象,最后通过各种方式重新汇集到某一人手中。譬如,在实行遗产可分割继承制的典型地区(肯特和东盎格里亚诸郡),地产经过分割后,通过土地交易等方式最终大多还是集中于一人之手。从经济学上讲,地产碎化成许多小的单元不利于耕收管理,对于整个家族长远发展也颇为不利,所以在肯特郡和东盎格里亚诸郡,分得到部分地产的子女大都通过各种方式将手中的部分土地重新集中在家族的某一个继承人名下,从而使得家族地产基本上得以传承后世。而这一地区土地市场异常活跃,正是可分割继承制下土地频繁转移、重新易手造成的。[23]从地产集中的最后结果来看,东盎格里亚诸郡的可分割继承制只是徒有其名,实际上也是一种不可分割的财产继承制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先暂时分割、继而集中的土地继承制度。因此,可分割继承制最后对农村居民家族财产尤其是地产没有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也许暂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和降低农村分化程度,但从长期来看,与不可分割继承制地区之间实际上没有实质性差异,甚至会促成农村人口快速增长,从而加速农村社会向两极分化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可称其为伪“可分割继承制”。
这种伪“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地区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人口增长速度较快,很快就会造成对耕地资源的巨大压力,因为可分割继承制使得家庭各个成员都拥有一份财产,不论耕地或现金、牲畜,尽管耕地多是暂时持有,从而能够有助于较早组建各自的家庭,导致适龄人口呈现较高比例婚育现象。因此,相比于不可分割制地区,上述地区居民结婚比例要高、人口增长速度也较快,中古时期英国东盎格里亚地区人口稠密、耕地压力大显然证明了这一点。而快速人口增长既对该地区农业资源造成压力、对农民个体家庭生计带来压力,又成为农村人口流动的直接原因,同时也为茅屋工业、乡村工业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劳动力。只有在人口较为稀少、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林区或牧区,可分割继承制才保持的更为长久一些。
因此,从本质上讲,尽管没有“不可分割继承制”那样的直接推动作用,伪“可分割继承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同样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且会为农村人口流动酝酿、积累更强动力,推动农村失业、半失业人口向就业机会高地区、向城镇流动,在当地拥有丰富自然资源情形下,这些剩余劳动力就会转而从事各种劳动密集型非农行业,从而促成乡村工业的繁荣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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