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之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是实现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_英国的历史
英国在工业革命前,农村出现过三个农业生产力获得显著提高阶段,即11~13世纪时期、16和17世纪时期、工业革命时期,这三个时期正是农村劳动力加快向城市转移时期,尤其是工业革命时期,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幅度最大,以至于许多史学家惊呼为“发生了‘农业革命’”,相应的城市化取得的成就也最大。[2]在农业生产力获得大幅度提高的第一个阶段11~13世纪时期,粮食无论从单产还是从总量来说,都获得了较之中世纪早期战乱频仍造成农业衰败以来的最令人可喜的进步。在此基础上,农村出现了一股人口向城镇迁移浪潮,200年间在英格兰大地上兴起了大约150个城镇,史学家称这一历史现象为“城市复兴”[3]。在第二阶段16、17世纪时期,农业生产率较前一时期又提高大约一倍以上,劳动力向城镇流动步伐加快,英国城市化水平稳步提高,到这一时期结束时已经超过海峡对面的欧陆国家,包括城市化程度最发达的荷兰。在第三阶段工业革命时期,“农业革命”发生了,与之伴随着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迁移现象。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总人口一半以上的居民生活在城市里,英国初步实现了城市化。在农业生产力进步和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之间明显存在一种正比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而当农业每每出现衰退之际,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节奏放慢,城市经济也出现衰落,许多小城镇一度又变成农村,从反面证明了农业生产力同城市化之间的紧密联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力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和飞跃,但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相当差距。仍以英国为例,在19世纪中叶时,英国从事农业人口就已经降到总人口的1/4左右,而一个半世纪后,我国依然有70%的人口在土地上寻求生计。[4]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粮食产量的增加更多是依靠大量人力投入来实现,农业生产总体上呈现一种劳动力密集型特征。这就严重制约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如果我国大面积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发挥农业科技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的优势,就能够较为迅速地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从而将一部分乃至大部分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就会推进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因此,要实现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市化,就必须首先提高农业生产力,从而为劳动力转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使农业变成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推力”,用科技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将剩余劳动力“推出”土地。
启示之二:劳动力转移道路上存在着制度制约因素,积极主动消解障碍性制度,为人口自由流动创造条件,才能促进和加速劳动力转移进程英国在中世纪时期盛行庄园劳役制度。为了确保庄园拥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封建领主大都限制农村人口向外流动,采取各种措施譬如实行财产扣押制度、担保制和罚金制度等,人为地将大部分农村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上。[5]这样就在相当程度上削减了乡村向城市移民数量,从而阻碍了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历史进程。因此,英国在农奴制鼎盛时期没有出现大规模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现象,城市人口始终在总人口的5%~10%徘徊。[6]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只有在农奴制解体之后才有可能发生,英国的历史发展证实了这一点。随着农奴制和劳役制的崩溃,束缚和压迫农民们的各种制度也都逐渐松懈、瓦解,越来越多的农奴和依附农民获得了自由迁徙和流动的权利。[7]至此,庄园和农村社区里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制度障碍消失,为城市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我国,绝大部分省区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过程中,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一些制度性障碍因素,像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入城收费制度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力向城市自由流动,既不利于农村人口城市化,也不利于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发挥。
按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理论,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控下,劳动力会自发地向人力资源稀缺、价格高的地区流动,但只有当劳动力市场中不存在障碍因素或障碍因素降到最小时,劳动力资源才会得到最有效、最优化的配置。因此,障碍性制度的存在无疑阻碍了人力资源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迁移,最终遏制了地区乃至区域性城市化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在制度方面为人口流动创造便利条件,从而促进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进程。消除城乡人口之间的制度差别,虽然对农业生产力没有产生直接的促进作用,但对农业劳动力顺利向城市转移、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完成城乡一体化进程,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只有农村居民流入城市,只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混合和融合起来……正是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生活条件接近才创造了消灭城乡对立的条件。”[8]这对于像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农业产值比重较大的国家显然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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