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官的任命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元代土官任职后,均赐给诰敕、印章、虎符、驿玺书、金银符作为信物。其作用在于“俾得以王官旌节,统摄其部落”[4]。
诰敕 即元廷对土官的任命书。据《元史·世祖纪七》载:至元十五年(1278年)十二月,“诏诱都掌蛮夷及其属百一十人内附,以其长阿永为西南番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夷安抚使,赐虎符,余授宣敕”。又据《土官底簿》载:明洪武十五年(138年),元代元江府总管,百夷人那直曾“赍金牌、文凭、象马归附。”[5]“文凭”当属诰敕一类,应视作元廷的土官任命书。
印章 元政府权威的象征,极为重视。当土酋归服后,必须交出前朝所授印章,以示臣服。
虎符 元代授予虎符者,有严格限制。据《元史·顺帝纪一》至元六年(1264年)载云:“诸官非节制军马者,不得佩虎符。”因土司均设于边陲之地,往往兼统部落兵马,故有此授。从土司可以用虎符“节制军马”一事,可见元代对南方少数民族首领的使用,是颇为放手的。如《元代·世祖纪七》载云:(www.guayunfan.com)至元十五年(1278年)闰十一月,罗氏鬼国主阿榨、西南蕃主韦昌盛并内附。诏阿榨、韦昌盛各为其地安抚使,佩虎符。
驿传玺书与金或银字圆符 关于这两者的作用,在《元史·兵志四》“站赤”条中有详细说明:“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遇军务之急,则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换言之,可谓土司赴阙朝贡或上达边情的通行证。持有此证,则可解决沿途食宿交通问题,从而起到了密切中央王朝与土司联系的作用。
降玺书 这是元廷授予土司的官职任命书。如《元史·世祖纪六》载云:至元十四年(1277年),播州安抚使乞“降玺书”。《元史·世祖纪十四》载云:至元三十年(1293年),“各授蛮夷官,赐以玺书遣归”。至顺二年,在云南威楚路之蒲蛮地设府一及土官三十二所,皆赐金银符。《元史·文宗纪五》载:“至顺三年(1332),云南行省言:‘本省旧降给驿玺书六十九、金字圆符四。’”土官一经授职,即可世袭。元代土官承袭之法,主要还是“从本俗”行事。即按照“子侄兄弟”及“妻”的次序袭替,反映了土司制度草创特点。土官还有升迁及惩罚之制,有功者升,违背或无功者罚,有罪议处。
元朝不仅对土官实行一整套制度,对流官亦委以重任,流官大部分封给大理国,及随蒙古军征战云南的蒙古人、回回人、契丹人、女真人等为官吏。以大理为例,据《元史类编·大理》载:“元初,段实(信苴日)为云南参政,其子庆授云南参政。”至元末,段功因击败明玉珍的红巾军有功,梁王“主奏授平章”,后又奏升其子宝继为“云南右丞”。可见,土官若有功于元王朝者,可以被授予各级政权职官直至行省的参知政事、平章、左右丞等地方长官的高级衔职。对土官中忠勤者甚至有授以保卫宫廷之职的荣宠。《元史·信苴日传》载“至元十八年”(1281年),信苴日、阿庆入觐,“留阿庆,卫东宫”即是例证。
元朝还设有多种虚衔,包括勋阶、文散官、武散官、勋阶正二品的“上护军”,文散官进二品的“资德大夫”,武散官有二品的“镇国上将军”,三品的“怀远大将军”,五品的“武略将军”,正七品的“忠翊校尉”和“忠勇校尉”。对有特殊功绩的土官,元廷更有追赠的隆遇,如契丹有名的将领忙古带因征战有功,于大德十一年(1307年),殒于大吉州军中,至大四年(1311年),元廷赠龙虎卫上将军、平章政事,追封濮国公,谥威愍。按元制,平章政事为从一品官,龙虎卫上将军、濮国公等乃虚衔。这表明,元朝对将领和土官都予以较高的政治待遇。从而使朝廷赢得了土司的支持,同时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统治得到巩固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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