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查实应纳税和负担徭役的人口,隋政府下令州县官吏大规模地检查户口,称为“大索貌阅”,即按照户籍上登记的年龄和本人体貌核对,检查是否谎报年龄,诈老诈小。隋开皇五年,隋政府开始实行“大索貌阅”,责令州县地方官吏检查隐漏户口,当面与户籍簿核实。“输籍定样”又叫“输籍法”,是隋朝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
隋朝实行的“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各是怎样一种措施?
为了查实应纳税和负担徭役的人口,隋政府下令州县官吏大规模地检查户口,称为“大索貌阅”,即按照户籍上登记的年龄和本人体貌核对,检查是否谎报年龄,诈老诈小。如有不实,保长等要办罪。通过检查,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
隋朝建立之初,农民隐漏户口、诈老诈小的现象极为严重,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对劳动力的控制。隋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政府开始实行“大索貌阅”,责令州县地方官吏检查隐漏户口,当面与户籍簿核实。并规定,如户口不实,里正、党正流配远方,奖励百姓互相检举。通过这次检括,户籍簿上有40万人查实为壮丁,有160万人新编入户籍。大业五年(公元609年)再次“大索貌阅”,“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史载,当年进丁24.3万人,新附民64.15万人。唐朝沿袭隋法,并进一步制度化。
“输籍定样”又叫“输籍法”,是隋朝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文帝采纳高颎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高低,重新规定应纳税额,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豪强地主占有劳动人口,造成税负不合理现象。隋朝通过推行“输籍法”,使大量的不承担国家赋役的隐匿户口,从豪强之家分离出来,成为国家编户,输税供役,为国家起到了扩充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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