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体制改革
俄罗斯政府为了使税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特别是为了税制成为调节宏观经济的有力工具,通过税制改革不仅要保证国家有效的筹集资金即发挥集中收入的功能,并且还要与刺激投资有效地结合起来。为此,在苏联解体前,俄罗斯宣布独立后不久就在税制改革方面通过了一些改革的法规,这包括《关于俄罗斯联邦税收体制的基本原则法》、《俄罗斯联邦增值税法》、《俄罗斯联邦企业和组织利润法》、《俄罗斯联邦个人所得税法》等。由于俄罗斯税法不断补充和改变,使得其中的一些条款出现相互不一致,有关税收的某些问题的处理上缺乏法律根据。从1995年起就提出制定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问题,到1998年7月31日,在俄罗斯联合会议上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的第一部分,并于1999年生效。这是俄罗斯税制的主要文件。《税收法典》的第二部分于2001年生效。
在1999年以前,即1998年《税收法典》第一部分生效前,所通过的有关税制改革的一些法规,大体上规定了俄罗斯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也就形成了头几年与向市场经济过渡相适应的新的税收体制。
纵观叶利钦执政时期税制改革的发展过程,其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分税制,统一税制,简化税率,实行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利润税、所得税和消费税。
(一)实行分税制。(www.guayunfan.com)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体制与政策,从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所起的管理工具作用转变为市场经济基础上起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作用,而分税制适应了这一要求。这是因为分税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它表现在:首先,可以使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间接化和规范化。其次,分税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分税制有利于地方政府发挥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从实行分税制的世界各国情况看,分税制有多种类型,税制结构和具体做法更是多种多样。但如果从分税制的彻底程度来划分,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彻底的分税制与适度的分税制。彻底的分税制,其主要特点是只设中央税与地方税,不设共享税,并且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立法、管理征收等方面也完全分开。适度的分税制,其主要特点是既设中央税与地方税,也设共享税,在税收立法权方面,一般集中在中央,但地方也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从俄罗斯税制改革情况看,实行的是适度的分税制。
俄罗斯新的税收体制是在苏联旧税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直在进行不断地调整。根据俄罗斯转型起始阶段颁布的有关税制改革的法令,确定了46个税种,按全国三级财政加以划分,属于联邦(中央)的有16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利润税、消费税、自然人所得税等;属于联邦主体税及地方税共30种,主要是那些与地方经济关系较为密切、资源较为分散的税种,如财产税、土地税、森林税、广告税、企业注册手续费等。增值税是全国普遍征收的税,它又是在全国各级财政之间分配的调节税。属于调节分配的还有自然资源利用税、企业利润税和自然人所得税等。
俄罗斯的骨干税种是增值税、利润税这两项,消费税与所得税也有一定的比重。1997年增值税、利润税和消费税三项就占税收总额的74.75%。[5]
(二)实行的几种主体税。
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实行利改税后,主体税一般由增值税、利润税、所得税与消费税组成。
1.增值税。它是对原来的周转税进行重大改革后形成的新税。与周转税相比,增值税有明显的特点:一是它采取价外税的形式,即其税金不包括在产品销售价内,不由售方支付,而由需求方缴纳;二是征收的范围很大,对所有产品和劳务的增加价值征税,不仅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且在商业批发环节征收。
2.利润税。这是由原来的利润提成缴纳改变来的。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与直接调节利润的重要税种。俄罗斯在税改时,决定实行企业利润税。按照俄罗斯《企业利润法》的规定,在俄罗斯境内所有企业、法人团体、有单独财务平衡表和银行账户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外资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等,统一按比例税率征收利润税。应税利润是商品和劳务的经营所得和营业外所得。企业的利润税率为32%。交易所与中间商为45%。利润税是一次性原则征收,即同一纳税对象不重复征税。企业的应税利润是企业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减去生产费用、增值税与消费税后的利润。俄决定在1996年1月1日起,对企业超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基金部分不再征收企业利润税,采取这一措施而减少的利润税收入,准备用增加个人所得税方法为弥补。
3.所得税。现今的该项税收与过去的所得税在内容上不同。苏联时期一般指居民收入和合作制企业缴纳所得税,而现在的所得税包括两部分内容: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俄罗斯在实行私有化之后,不少居民成为企业、公司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这些法人缴纳上面提到的利润税。大部分居民不具有法人地位,他们是自然人,而按自然人所得税税法纳税。俄罗斯《自然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人所得税按自然人全年总收入计税,但计算总收入时,先要扣除一个月的最低工资额,再扣除子女和被赡养的赡养费,余下部分则是应税总收入额。如夫妇都工作,只能一方享有免征赡养费的待遇。在2001年前俄罗斯自然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
4.消费税。这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消费者支付的间接税。苏联在上个世纪20年代曾采用过这一税种,后因并入周转税而取消。1992年又开征此税。课征对象主要是部分高级消费品,税率为商品自由批发价格的10%—90%不等。
5.社会税费。
6.关税等。
(三)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俄罗斯在1999年之前,税收体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复杂与混乱。转轨初期俄罗斯政府规定有联邦与地方税费共46种。但在叶利钦于1994年颁布了有关对联邦主体下放一些税收立法与同意地方可以自行收费的总统令后,这使得税收秩序更加混乱,使联邦税费一度增加到40种,联邦主体税费达到70种,地方税费增加到140种,三级税费相加竟达到250种,在税项数量方面俄罗斯名列世界前茅。如此繁杂的税费,极度地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也妨碍了税收任务的完成。
2.税负过重所引起的种种后果。由于俄罗斯的税制改革基本上以完成国库任务为导向,从而削弱了税收对经济的刺激作用。俄罗斯学者认为,长期以来,税款占了企业总收入的80%—90%。对汽车制造企业的研究表明,企业的通常纳税水平占账面利润的70%—120%。根据社会学家的调查,超过90%的企业经营者认为,税收政策是俄罗斯商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问题是,这种主要以满足国库要求的税制,实际上并不能达到目的。高额税收迫使相当一部分的公开交易转下“地下”。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表明,只有1.5%的经营者按规定签订商业合同,并缴纳所有税项。这样亦使得俄罗斯企业的财务报表只能反映不超过50%的真实流转情况,相应的征税水平平均为50%—60%,个别税种更低。
3.税收体制的非市场特点。表现在:对一些税收的优惠。对部分地区和企业征收延期与税收纪律执行宽严等问题上,往往取决于官员的态度,因此,寻求与政府机构建立非正式的不正常关系的渠道和形式,成了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目标。这样不可避免地出现官员腐败和大量的偷税漏税。“不同资料显示,犯罪组织和商务机构利润的20%—50%用于贿赂国家各级机构官员。”[6]
4.由于地方缺少骨干税种和税量小等原因,使得地方财政难以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这就容易造成地方政府抗税,如1993年8—9月间曾出现过30多个联邦主体联合抗税的风潮。
(四)今后税收政策调整趋向。
1.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分税制,以利于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在改革税制过程中,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进一步推行分税制。在此基础上,再采取调整税种归属关系的具体措施,这是首先要解决问题。其次,考虑到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有些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因此,适当地增加共享税是必要的。第三,在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时,一方面要做到有利于地方财政权限的扩大和收入基础的稳定;另一方面亦强调不应削弱国家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在扩大地方财权的同时又要保证中央财力。
2.进一步改革税制。改革的方向是简化税制、减少税种与减轻税负。
3.强化税收纪律和管理。由于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加强税收纪律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在叶利钦执政时期,俄罗斯在强化财税纪律方面,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有:一是对偷漏税采取严厉的惩罚制度;二是建立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企业必须定期向税务部门报告其银行账目,对不按期报告的进行经济惩罚;三是加强与健全税务稽征机构及检查监督机构,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的征管水平。俄罗斯为此建立了税务警察局,税务警察有权使用武力、跟踪、窃听和使用情报人员;四是减少优惠、减免税收范围。
4.为了实现经济现代化,在鼓励与促进企业创新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措施有:(1)为支持以智力成果为主要产品的公司发展,对开展创新活动的纳税人在2015年前按14%的优惠费率(全额34%)课征社会保险费;(2)对科技园区实行单独的税收政策,如十年内免缴利润税、财产税和土地税,企业社保费上缴减半等;(3)为刺激节能和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对使用节能设备的企业自节能设备投入使用起免征三年财产税;(4)对科技、卫生、教育领域(包括非营利性和商业)企业给予利润税零利率特别优惠;等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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