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故事 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权力模式

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权力模式

时间:2023-03-24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五院政体下的权力模式_领袖专权与外交制衡——王正廷弹劾案的史料解读与透视对民国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政治体制、权力结构,以及运作机制的研究,近些年来颇受史学界关注,但从研究成果来说,不管是出版的论著,还是发表的文章,论述的重点均多半集中在对国民党“训政”时期党政一体化权力结构和制度设计的文本解读上,而对权力运作的实际状况却甚少深入的透视,更少个案剖析。

国民政府五院政体下的权力模式_领袖专权与外交制衡——王正廷弹劾案的史料解读与透视

对民国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政治体制、权力结构,以及运作机制的研究,近些年来颇受史学界关注,但从研究成果来说,不管是出版的论著,还是发表的文章,论述的重点均多半集中在对国民党“训政”时期党政一体化权力结构和制度设计的文本解读上,而对权力运作的实际状况却甚少深入的透视,更少个案剖析。其实,文本解读只具有法理阐述的意义,而在“人治”通行中国政治文化生态下,尤其是国民党以“党治”为名,实施“领袖集权”时,法规、法理对“人”,尤其是对“集权领袖”的约束力是极其脆弱的,所谓的权力制衡在遭遇权力实体的干预时,所有的文本规定便化为乌有,本文所予以列举的王正廷弹劾案,即为一国民党五院政体结构下,制度性权力制衡与非制度性权力行使发生矛盾后,“潜规则”胜出的鲜活例证。

一、国民党五院政体下的权力制衡与王正廷弹劾案的缘起

本文将予以考察的重点,是发生在1931年至1934年间,由国民政府监察院发起,对位至外交部长高位的王正廷进行的弹劾。由于该案在审理和处置过程中几经曲折,该案历时近3年,涉及机构既有政府五院,也有中政会等党的权力中枢,人物也几乎囊括了其时国民党高层党、政两界名人显要。由于弹劾案的整个过程是在国民政府“党国”体制的权力结构和机制框架中运行的,因此在进入对案例的实际考察前,有必要先对国民党此一时期党和政府的上层权力系统及其运作规则作些初步的了解。

众所周知,国民党在建立政权后即进入“训政”时期。所谓的“训政”,简而言之,就是在国民党建立的国家政权中,最初阶段将由国民党担任起国家和民众的“保姆”角色,即由国民党“独负全责”、“领导国民行使政权”,此即所谓的“以党治国”。[1]然而,虽然《训政纲领》规定了党对政府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但却并不直接实施“治权”,也即国家政务的处理,仍交由国民政府处理,而党的“监督和指导”,则主要通过国民党中执会内设置的常设机关中央政治会议(以下简称中政会)来具体贯彻。因此,在国民党“训政”时期,中政会地位是相当重要的,它不仅是党的决策中心和领导机构,还被赋予了国民党中枢与政府各部分之间的承转、连锁和中介的地位,此即“以党统政”。(www.guayunfan.com)以上是对国民党党权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简单介绍,近代政治制度的本质在于对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在西方议会制国家,从制度上监督国家权力部门行使权力的为民选之议会,而国民党建立的是一个“党治”国家,奉行的是“以党治国”的原则。然而,尽管如此,为了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在权力监督上还是作了一些规定的,政府五院政体的设计也即基于权力制衡的考虑。按照《国民政府组织法》,在五院政体中,各院之间的关系是彼此独立的,其中监察院即为政府部门的最高监察机关,《组织法》明文赋予监察院对政府各部门以“依法律行使弹劾、审计之职权”。就对政府外交的监督而言,监察院被赋予的职责有二:一是对外交部的经费进行审计,二是就外交部的违法和失职行为行使弹劾权。[2]这就是法律所赋予检察院的弹劾权、纠举权。

在对国民党“训政”时期权力结构和监督制度有一初步了解后,下面介绍的即本文的主角——被弹劾人王正廷。王正廷:字儒堂,是浙江奉化人,清末毕业于天津北洋大学堂,后留学日本,在那里加入同盟会。后又赴美求学,先后在密歇根、耶鲁大学专攻法律。武昌起义时,王正廷正好在国内,往援参加,并在南京临时政府中任工商部次长。孙中山让权后,政府迁北京,王被选为参议院副议长。至“刺宋案”发生,袁世凯在国会中打击国民党籍议员,国会解散。以后袁帝制自为失败,国会在北京恢复,但护法运动又起,王随孙中山南下护法,在军政府中出掌外交。巴黎和会时,王正廷作为南方代表加入中国代表团。此后,王正廷在政治上游移于南北之间,并成为北京政坛活跃人物,曾任代理国务总理、外交总长等。与顾维钧等一批无党派背景且以“职业外交家”自命的外交人物不同,王正廷则一直为党派中人,较为热衷于政争和弄权,这在外交界人士的一些回忆文章中多有记述。王正廷与蒋介石的关系,虽然同为奉化人,但在前并无私人接触。王与蒋介石建立联系始自于“四一二”前。当时王正廷因曾为冯玉祥“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要人,在冯受排挤下野后,王外交总长一职也当不成了,于是从北京回到上海。其时南方北伐已出师,正在王为自身出处费思量时,来了他的老搭档黄郛。[3]黄郛其时已为蒋延入南昌总司令部幕中,来沪找王正廷,即要王利用以往在外交界的关系,担负起为蒋与美、英等列强驻沪领团联络和沟通的责任。这对政治上从不甘寂寞的王正廷来说,无异喜从天降。由于“二次北伐”时“济案”的发生,蒋属意的外交部长黄郛因力推“亲日”失策,遭到朝野谴责,在蒋需要另辟外交途径时,王正廷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取代黄的最佳人选。[4]而王在当上外交部长后,也果然不负蒋望,在正式宣布就职同时,即打出“革命外交”旗号,大造“改订新约”舆论。虽然这场运动实际成效并不多,但却被国民政府大力吹嘘为“开我国外交新纪元的辉煌业绩”,王也因上台后大造“革命外交”的舆论,为这一时期蒋在与党内对手竞争中增加了筹码而得到蒋的赏识。在国民党三全大会上,王受到得国府行政院嘉奖,并被擢升为中央最高决策机关中央政治会议的候补委员。然而,虚张声势的外交毕竟不能长久,自诩的业绩也不可能永远掩人耳目,由于王正廷在外交部长任上哗众取宠、屡发空言,在办理对日交涉中却一再作无原则之退让,王之外交遭到朝野一致的严厉批评。[5]当然,王正廷所作所为秉承的实乃蒋介石的旨意,对日交涉更是如此,故蒋介石曾多次对手下发难予以申斥,饬令“党内各派毋可苛责”。[6]然而,国民政府对日妥协的结果,不仅没有让日人的侵略行径稍作收敛,反而变本加厉。1931年7月,东北“万宝山事件”和“朝鲜暴力排华案”接连发生,面对日本的蓄意挑衅,王正廷秉承蒋意,希望通过妥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日人的侵华行径并没有因此而收敛。1931年9月,日本出兵沈阳,九一八事变发生了。事变发生后,朝野震惊。民众要求奋起抗日的通电雪片般飞向南京,要求追究外交当局误国、卖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王正廷弹劾案即缘起于国民政府监察院本其职责,对外交制衡权、纠举权的行使。

二、王正廷弹劾案始末

如前已述,九一八事变后,南京政府对日妥协退让政策受到朝野一致的严厉批评,作为外交部长的王正廷首当其冲。就在九一八事变后的不到两星期中,国府监察部门的数位监察委员接二连三地发出了针对外交部长王正廷的弹劾。

最先提案弹劾王正廷的是国民政府监察委员李梦庚所提交的“前外交部长王正廷对九一八事变冒然措词为贻误外交案”,时间是9月22日、23日,监察委员郑螺生也就“王正廷承认马来亚政府取缔中国国民党马来亚总支部事例肆为欺罔”一事,提案弹劾王正廷。29日,又有监察委员高友唐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对日人处心已久之满蒙问题毫无觉察为严重失职”。此三案皆经时任监察院长的于右任转呈国府,于右任本人也就三弹劾文中内容谈了看法,强烈要求国府“依法审查”,并予“严惩”。现将于右任给国府的呈文中与九一八事变关联的两份呈文内容转录于下:

查外交部长王正廷自掌外交以来,素无方针,又乏设备,世界各大友邦,如美、法、德等国公使虚悬至数月之久,向疏联络,以酿成日本一部分残暴军阀毫无顾忌,于九月十八日用数团兵力,同时占领东三省之沈阳、营口、长春各大要埠,焚掠烧伤,惨不可言。当此外交紧迫之时,外交当局宜如何详核事实,慎重抗议,以昭是非。乃王外长于第一次提出抗议文内,竟有因日军与华军冲突发生不幸事变等语,如此不顾真相,冒然措词,实属失职已极。且事前日人种种军事设备及布置宣之各报,并非闻王正廷有所表示,使友邦共知,竟一味敷衍,致丧权辱国如此重大,若不撤职查办,速任贤能,其何以整纪纲而救危亡。事关紧迫,应依法提起弹劾案,呈请依法交付审查等语。当经指派监察委员高一涵、高友唐、郑螺生审查去后,兹据报称,案奉交审查,李委员梦庚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贻误外交丧失国土一案,委员等审查结果,以外交部抗议文谓日军与华军冲突一语,与张副司令迭次电报衅由日开,我方处以镇静等语完全不符,即中外报纸所载,亦系日军侵袭占领沈阳等处。王正廷未加调查,竟自认日军与华军冲突,援日人以口舌,实属丧心病狂,卖国媚外。其平时于外交毫无准备,亦属溺职,无可辞咎。认为应从严惩处,以救危亡等语。据此理合呈请钧府鉴核施行。谨呈国民政府。监察院长于右任。(呈文一)

据监察委员高友唐提案,称查外交部长王正廷巧于趋奉,一无外交智识。国民政府成立,革命外交当具有大无畏之革命精神,始能贯彻取消不平等条约之目的,乃王正廷任职数载,备极媚外取容、误国丧权之能事。平日种种失败,罄竹难书。最近如吉林万宝山案及鲜人惨杀华案,在稍有常识者,无不知日人具有野心,意在挑衅。东三省旅京同乡会曾推代表往见该部长,竟答称外交当局只知亲善,闻者无不骇怪叹息。知东三省领土必断送于王正廷亲善两字之下也。今辽、吉两省已被日占领,侵及于山东,王正廷除以寻常公文循例抗议外,束手无策。虽云弱国无外交。然该部情报司每月所耗调查费甚巨,对日本处心积虑之满蒙问题毫无觉察,形同聋聩,是其怠弛职务,百喙莫辞。辽、吉被占已数日,举国震惮,同声悲愤,王正廷腆然尸位,未闻引咎自责。显系贪恋禄位,贻祸国家,此等毫无心肝之人,若再令其当外交之重任,不将全国断送不止,亡国之惨已在眉睫。有唐职司纠弹,未忍缄默,拟请政府毅然将外交部长王正廷立予停职,交付惩戒。最近报载,前数年间,日人垄断中国面粉业,借款串买沪上各厂案,内有王正廷借受日款150万元之传闻,又北平日商前在非通商口岸之平市设一正阳公司,串通王正廷出名代向商标局注册,有案可查,其中有无卖国行为,以及图利私人,损害国家之处,并应送交法院查办,以儆奸邪而伸国法。当经指派监察委员李梦庚、高一涵、郑螺生审查去后,兹据呈报,称奉交达高委员友唐提起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一案,其巧宦事实。前在广州护法时代,王以参议院副议长资格竟受伪总统徐世昌勋章,并历充军阀官僚卖国政府要职。事实俱在,无可讳饰。吉林“万宝山案”纯系日人唆使挑衅酿成,鲜人惨杀华侨案,今春日人居留东省,民众自主同盟宣言编传各报。其蓄意侵占我国领土,扰乱东方和平,业经节次实现。而王正廷冥然罔决,事前既无揭发狡谋促起世界注意之宣言,临事复无批亢捣虚严重有力之抗议,甚至处国际形势繁变险恶之际而驻在美、法、德等国公使虚悬至数月之久,至今无正式负责人。该部所设之情报司,月糜国币数万之巨,不知所司何事,遂使全盘外交现状于盲人瞎马危崖孤立之势,而日人对我之侵略益启其强盗劫夺席卷包举之心。今且掠夺未已,亡国当前。王正廷失职误国之罪责实属无可宽容。当此对日交涉危急存亡之际,高委员所请自系为紧急救济惩前毖后起见,应请照案移付惩戒。至该外长王正廷平时与日商勾结情形,路人皆知,高委员所揭发之两案,事关外交当局勾结外商,王正廷果不卖身,抑系卖国,并应迅交法院先行看管,依法侦查,严行究办,以为渎职丧权皆之炯戒等语,据此理合呈,请钧府鉴核施行。谨呈国民政府。监察院长于右任。(呈文二)[7]

以上呈文均以监察院正式文件的形式被送至国府文官处,并交由代行文官长一职的叶楚伧转呈给了时任国府主席的蒋介石。[8]蒋之态度虽未见其批示,但在此呈文的处理意见栏中,叶楚伧的批示为:“本案中央已另有决议,拟由处查案复院。”[9]时间为“1931年10月2日”。几天后(10月6日),国府文官处又专致监察院密函(第8200号),函曰:“奉主席交下,贵院呈报监察委员李梦庚提案弹劾前外交部长王正廷贻误外交丧失国土,又据监察委员高友唐提案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巧于趋奉,误国丧权,串通日商,垄断面粉,又据监察委员郑螺生提案弹劾王正廷背党溺职丧权辱国,经分别审查,认为根据确凿,应付惩戒。请监核施行,合一案,奉谕王正廷经已免职,应即复知等因,除已于本月3日奉令公布外交部长王正廷准免本职外,相应函复查照。”[10]很明显,国府文官处给监察院的这一复函表述的意思有两层:一层是承认弹劾案所述“根据确凿,应付惩戒”。而第二层意思则是告之监察院,王正廷已予近期“准免本职”,所以在“复知”后,不应再作追究。复函中更明确告之,此答复是奉主席之“谕”而行,而当时有“主席”头衔,并能以“谕”下达旨意的,仅蒋一人而已。

对于这样的答复,监察院当然是不满意的。不过,其时国民党政坛上正经历重大变局。九一八事变后,由于国难危急,迫于全国一片要求“停止内争”的呼声,1932年初因“蒋胡约法之争”而形成誓不两立的京(宁)粤双方开始在上海谈判,而此次和谈的结局是蒋介石的第二次被迫下野。不过,新组的孙科内阁在台上待了还不到1个月,蒋介石在与汪精卫达成“蒋主军,汪主政”默契后,便联袂进京,重返中枢。于是国民政府再次改组。[11]由于时局仍然动荡,人事变动莫测,监察院对王正廷的弹劾一案也因此被搁置。然时至是年6月,正值淞沪战后不久,因国内舆论对蒋、汪合作后在签订《淞沪停战协定》强烈不满,国民党内反对呼声也很高。而王正廷因“丧权辱国”被弹劾,且三案并存,倘作如此不了了之的处理,党心不服。为此,监察院长于右任于6月8日再次以监察院164号文直接致函时任国府主席的林森,依法就国府对王正廷弹劾案之处理提出质问,函曰:

据监察委员高一涵、高有唐、郑螺生呈称为责问事。查螺生于去年9月先后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一案,旋准国府文官处函开奉谕,王正廷已经免职,应即复知等因,对于惩戒绝未提及,殊所不解。查王正廷之免职系因被学生殴伤,并非由本院之弹劾免职,与弹劾纯系两事,极为明显。若已经免职,不付惩戒,是官吏在任贪劣尽可放胆为之,一经去任,即无法制裁,揆诸设立监察院本意恐不若此。此端一开,将使官吏无所警惕,而惩戒委员会亦等于虚设,关系于吏治民生甚巨。况王正廷自被弹劾后,竟升任国民政府委员会委员,政府对于迭次弹劾案已无形消灭,尤为违法。依弹劾法第九条提出质问,请转呈国民政府,迅将原弹劾王正廷各案交付惩戒委员会依法惩处,勿再延压等语。据此理合转呈钧府鉴核施行。谨呈政府主席林森。[12]

其时因国府改组,总统府文官处文官长已改由魏怀担任,在收到监察院来文后,魏怀因不明就里,处理意见为:“拟查案复。”[13]然而,查案结果却颇令魏怀棘手。于是魏怀将查案情况及处理意见,与于右任的质询文一起报呈给时任国府主席的林森,文曰:“查本案前经复知监察院,王正廷已免职在案。兹据该院第164号呈所称各节,查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条之规定,该被弹劾之惩戒机关并非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至该被弹劾人既经免职,后应否仍补行惩戒程序,似应先交司法院解释,再核。并复知监察院。”对此,国府主席林森的批示为:“先交司法院解释。”于是,文官处一方面奉命要求司法院就“王正廷付诸惩戒”一案究由何部门具体履行作出司法解释;[14]一面由文官长魏怀亲致监察院一函,函曰:“径密启者:奉主席交下,贵院第164号呈,据监察委员郑螺生等呈为政府对于去年9月迭次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案已无形消灭。依弹劾法第九条提出责问,请转呈。迅将原弹劾各案交付惩戒委员会依法惩处,勿再延压,转就鉴核施行一案。奉谕本案,前经复,知王正廷已经免职,兹报呈称各节。查依公务员惩戒法第七条之规定,该被弹劾人之惩戒机关,并非为惩戒委员会。至被弹劾人既经免职,后应否仍补行惩戒程序,先交司法院解释,再核。等因除另函司法院外,相应先行函复查照。此致监察院。”[15]

1932年7月22日司法院回函到,函曰:“查按照公务员惩戒法惩戒程序,对于受移送之惩戒事件得指定委员会或委托行政司法官署调查之,并应将原件抄送被付惩戒人,并指定时间命其提出申辩书。本案应援例先委托行政院调查,抑应同时将原件抄送被付惩戒人,并指定时间命其提出申辩书之处理。合签呈钧核。”司法院长居正并亲自致函文官处,称:“贵处本月10号公函(第2747号)开奉主席谕,关于公务员惩戒案件,计有两点应交司法院解释等因,函行到院。本院查第一点惩戒处分之免职,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四条之规定,除免其现职外,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与仅以命令免职者不同的是,以被弹劾人虽在免职之后,仍应移付惩戒;第二点,被弹劾人为政务官而同时兼为国民政府委员或中央委员时,如其被弹劾之情势由于政务官之职务而发生者,其惩戒机关乃应适用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应函复贵处查照,即希转呈为荷。此致国民政府文官处。居正。7月26日。”[16]

接司法院回复后,国府文官处认为该案应援例先委托外交部主管部门行政院调查。于是致函行政院,然而一直得不到回复。而此时,因王正廷乃特任政务官,弹劾一案已由文官处转交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理。[17]因迟迟得不到行政院回应,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在接手此案后,乃于1933年3月1日就“王正廷背党溺职丧权辱国案”,向国府主席请示处理意见,函曰:“查本案业准司法院函复,被弹劾人虽在免职之后,仍应移付惩戒,并已于上年7月委托行政院调查,迄尚未复。当应(?)以免函催行政院具复,一面依法令该被付惩戒人依限提出申辩书,以符程序职处理合理,签请审核。”[18]3月2日,惩戒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会上议及王正廷一案,认为,“应付惩戒”但须“戒核施行”,并议决由惩戒委员会再次函催行政院,要求“于10日内答复”。[19]此决议经由国府主席林森批示后再次送至行政院。

在惩戒委员会和国府文官处的一再函催下,行政院不能再不动,乃奉命办事,改“拖延”为“踢皮球”,即将监察院原呈与附件一起统统转去外交部,要求“于10日内查复,以凭核转”。同时,又由行政院秘书长褚民谊致函惩戒委员会,告之:“国民政府委托本院调查,由文官处函达到院,令饬外交部罗部长调查呈复在案,迄未具复,应由秘书处函催罗部长于10日内查复,以凭核转等因。3月8日。”[20]

公函发出4天后,行政院收到了来自外交部长罗文干的回函,函称:“遵查监察委员郑螺生、高友唐、李梦庚等先后弹劾前外交部长王正廷各案,现经文干详查案卷,博访僚属,均已详析无遗。当万宝山及东省事变各案发生之时,适本部现任政务次长徐谟在欧美司司长兼代亚洲司司长任内,关于应付一切,徐司长亲手拟办,知之甚详。兹就文干调查及徐次长所述当时情形,按照事实,分别缮具节略。检同原发附件,呈复鉴核。1933年3月12日。”罗文干并随函附上了外交部次长徐谟为王正廷作申辩的陈述材料,兹录其部分内容于下:

对弹劾王正廷“对日人处心已久之满蒙问题毫无觉察为严重失职”案,徐谟辩称:“‘九一八’以前,东三省交涉案件向不呈报中央,而日本方面尤以径向地方当局交涉,不与中央商洽为其抱定之对华分化政策,虽经外交部设法统一外交、委派特派员、交涉员,但东省特派员均系地方当局推荐,名为部派,实质与外部仍形隔膜。况日方犹以各该特派员具有外交常识,往往避与交涉。遇有案件发生。辙向其他行政机关谈判。该行政机关不明确权限,亦即漫然应付。此不独外交为然,即东北其他问题对于中央之关系,亦莫不如此。在此种事权不一特殊情势之下,中日问题遂易扩大。记录‘万宝山案’,既先有长春市政筹备处与日方交涉,遇事态严重,始呈由外交机关参与其事。孰意万宝山及鲜人惨杀华侨两案正在进行交涉时期,‘中村案’突然发生。是时日方在国际恶意宣传。王前部长接得情报,深虑其用武力解决,酿成危局。经电询东北政务委员会,并电张副司令,请其从速处理。但始终未得有明确之答复。在九一八事变即将发生之前,国联大会正在开会之际,王前部长鉴于东北形势险恶,曾密电驻日内瓦代表团,与他国暗中接洽(附件)是该前部长对于日本处心积虑之满蒙问题,尚非漫不注意。”显然,徐谟这里是在为王正廷推卸责任。对另一认为王正廷“冒然措词为贻误外交”的弹劾指责,徐谟则称“完全不符实情”,并辩护说,“抗议照会前半段,虽有日军与华军冲突一语,但叙明‘据报’字样,此系事出仓猝,与寻常得诸负责机关之报告有别。照会后半段,断定‘此种行动实属蔑视非战公约,破坏东亚和平’,并要求日本军队立即退回原驻地。此项照会之用意,原系一种紧急抗议,虽有‘冲突’字样,亦绝不致影响抗议之效力,此为极明显之事理也”。[21]

从上述徐谟为王正廷申辩文部分内容即可看出,外交部对来自监察院的弹劾是十分不屑的,言语间充满了反感。对此,本就不想惹上是非的行政院长汪精卫是不敢得罪的,赶紧将矛盾上交,命行政院秘书处将原弹劾案存件和附件,连同外交部来函一并统统转去了国府文官处,并致文官处一函,函称:“现据外交部长罗文干查复,除奉谕由院据情函达国府文官处查照转呈外,函达查照。”在接到行政院来件后,国府主席林森的批示是:“交政务官惩戒委员会。”[22]

这样,王正廷弹劾案一应材料经惩戒委员会,到国府文官处,到行政院,再到外交部转了一圈后,又回到惩戒委员会手中。也许当时国民党内在“拒日”还是“和日”问题上意见分歧,而惩戒委员会诸公又多为坚主“拒日”者,外交部如此轻慢的态度,颇令他们恼火。于是,在接到行政院转去的材料后,主持惩戒委员会工作,又兼立法院院长的张继乃致函时为中央政治会议秘书长的叶楚伧,函称:“谨查王正廷背党溺职丧权辱国交付惩戒案,前奉第六次会议决议,函催行政院10天内查复。嗣准行政院函复,已转饬外交部罗部长10天内查复。等因已转陈,报告第八次会议在案。现逾期多日,尚未据复,应如何办理之处,签请鉴核。5月23日。”对张继此函,叶楚伧的旁批为:“函催。”由于有了叶楚伧的指示,5月25日,行政院奉惩戒委员会之命再次去函外交部,要求“10日内具复”。[23]

由于这次行政院去函是奉了叶楚伧的指令,外交部不能再不买账,但显然外交部长罗文干不愿与此事发生干系,于是使出另外一招。1933年6月15日,外交部长罗文干回复行政院一函,谓“事关查复弹劾案件后任所处地位,易致徇护或文深之弊,且现在外交棘手,精力与时间实无暇,及请令派公正大员查办调查此案”,并称“当以外交部长王正廷任职期内,中央外交委员会系由戴院长、宋副院长主持”,言下之意乃抬出戴季陶和宋子文两位大人物作挡箭牌,以推托上面下来的要求调查之责。

在收到罗文干回函后,行政院秘书长褚民谊即致惩戒处一函,函曰:“径启者案准:贵处处字第35号函。奉常务委员谕,查国民政府移送监察院先后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背党溺职丧权辱国各等情交付惩戒一案,应再行函催行政院转饬迅速查明具复等因……旋据复称,事关查复弹劾案件后任所处地位,易致徇护或文深之弊,且现在外交棘手,精力与时间实无暇,及请令派公正大员查办等情。当以外交部长王正廷任职期内,中央外交委员会系由戴院长、宋副院长主持。经函请戴院长及宋副院长严密查明,见复在案。现宋副院长奉派在美,兹已由院函,催戴院长从速严密查明见复矣。等因相应函达,查照。此致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秘书处。行政院秘书长褚民谊。”

在行政院发出此函同时,行政院长汪精卫也亲致国府文官处一函,函称:“案据外交部长罗文干呈称,案系钧院第3150号密令,以监察委员郑螺生、高有唐、李梦庚等先后弹劾前外交部长王正廷一案,抄检原件,令仰该部长调查呈复。抄发戴院长函一件,监察院原呈,内附粘贴簿一册。检件办毕,仍缴,等因奉此。遵查监察委员郑螺生、高有唐、李梦庚弹劾王前部长各案,博访僚属,详析无遗……贵处以奉批委托本院调查,函达到院,经先后令行该外交部长调查具复,兹据前情,相应检同附呈节略等件,及原发附件函达国民政府文官处。汪兆铭。8月22日。”[24]8月26日,国府文官长魏怀将汪之复函(行政院密函第1620号)与有关材料一起再次转去了政务官惩戒委员会。

1933年9月14日,以上所有文件再次被摆到惩戒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桌面上,会议详情有关档案中尚未见到记录,但发现有会后惩戒委员会给中政会秘书长的叶楚伧的一个请示件,请示内容为:“是否应依法将原送文件抄送被付惩戒人,并限期命其申辩。”对此,叶的批复是:“限文到一个月内提送申辩。”

一星期后,与此案有关的弹劾文件在被送至王本人。10月17日,王正廷向惩戒委员会递交了他的《申辩书》。王在洋洋近万言的《申辩书》中,对来自监察委员弹劾案中所提各点,一一作出驳斥。不是把责任推给东北地方当局,就是推给张学良,或者干脆称我之退让“盖我方国力既弱,边防不固,彼自无所顾忌,此乃实力问题,不仅外交问题。稍明国家大局者,类能知之。九一八事变则纯由彼方军阀秘密主持,突然发动,即日外相币原氏事先恐亦未得预知也”,[25]把自己作为外交部长应负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惩戒委员会在收到王正廷的《申辩书》后,再次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如王在《申辩书》中称,他对马来亚政府取缔中国国民党马来亚总支部一事的表态,“曾经中央常务委员提出讨论,均经认为可行”。为此,惩戒委员会特地去函中常会,了解有关情况。[26]但从中常会秘书处的回复看,王正廷申辩书中所称“已有决议”的说法被否认。而由惩戒委员会派往洛阳调查取证的人员,返回后也带回了与前相同的结论。1933年10月26日,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处常务委员张继、杨树庄出具正式审查报告,内容略述如下:

本案原系三案,经交外交部调查,及被付惩戒人申辩,嗣又函查中央秘书处先后复函到会,兹分别审查如次:(1)监察委员郑螺生提案弹劾王正廷承认马来亚政府取缔中国国民党马来亚总支部事例肆为欺罔案……此次中央秘书处来函,有当以外交部已辩之事件,仅提出报告,无决议,及此后迭经讨论补救办法之语也……吾国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为先总理之遗训,对外虽以政府代表,何得作此严格之言,殊属藐视党权,玩忽职务,此该部长应得之咎也。(2)监察委员高友唐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对于吉林“万宝山案”及“鲜人惨杀华侨案”日人意在挑衅处心已久之满蒙问题毫无觉察为严重失职案。查该部长《申辩书》中曰,日人外交向用分化政策,东三省各地方每遇交涉则各自为政,皆不呈报中央。当此力谋统一之时,倘一日存此现象,则主管者一日未尽其职,该部长何以不急向地方官妥谋改正,免致堕其术中,乃知而不为,为而不达。循至万宝山及惨杀事件具有种种挑衅行动,外交竟无从得有正式确报,迨“中村案”相继发生,日方于国际大肆恶意宣传,始电当局从速处理,为时益已晚矣。此其过失,虽由地方负责,而该部长亦不得辞其咎也……(3)监察委员李梦庚提案弹劾前外交部长王正廷于“九一八”案件第一次向日本所提抗议事有日军与华军冲突一语,认为与张前副司令电报衅由日开,我方处以镇静各语完全不一,贻误外交案。查申辩书详叙当时所得消息乃无一不来自日方,外交部设有情报专司,所司何事可至受其蒙蔽,致不抵抗易误认为冲突,用以抗议文之内,无论如何效力必为低减,有玷外交,此该部长亦应负责也。以上事实,该部长具有公务员惩戒法第二章第二款情事,拟依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条之规定,予以免职,并停止任用,是否有当,其停止任用年限统候公决。杨树庄、张继。

11月2日下午2时,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由常务委员杨树庄召集,在该委员会之会议厅再次召开王正廷案特别审查会,出席人有杨、张、恩(恩克巴图,中央监察委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会成员。[27]会议对王正廷弹劾一案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认为:王正廷“失职误国,应移付惩戒。其与日商勾结两案,应迅交法院先行看管,依法严办”,并要求“鉴核施行”。[28]此案显然也被上报给了中央政治会议,因为就在张、杨所提交的审查报告文下,就有叶楚伧亲笔签下的意见“免职停止任用五年”,具体日期未注,据推断,当在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王正廷弹劾一案的特审会之后。

本来,该案到此可说是有个了断了。然而,事情却并非如此,因为,笔者在所查阅的同一文档中竟意外地发现了一份与上述所有调查及议决事项内容迥然不同、且言词严厉的文函,该函的署名人是叶楚伧,时间是1月29日,因年份未注,合理推算应为1934年。就在此函中,叶楚伧对在前由他自己签署过处理意见的“王正廷惩戒案审查报告”来了个彻底大颠覆,函曰:“关于监察院弹劾王正廷案,本会并非决议,应:(1)由会(惩戒委员会)即日切实更正;(2)呈报国府,严行查办造作此项决议之人;(3)函宣传委员会严行查明稿件来源。”由于该函中有“本会”的自称,似乎叶楚伧发指示时代表的应是国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然而从该函内容来看,却十分令人不解。因为,在2个多月前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上,叶楚伧白纸黑字签下了的意见是“免职停止任用五年”,而现在叶楚伧仿佛对其事从未与闻。显然,这时的叶楚伧,已非那时的叶楚伧。更令人惊疑的是,之前本来将被付诸惩戒的王正廷,现在已一身轻松,不仅不会被惩戒,反而参与作出惩戒决议的人,倒可能要被追究责任,甚至“严行查办”,这似乎有点惩戒委员会“自打耳光”的味道。同一个人对同一桩案,何以前后态度有这样截然不同的表现?内中缘由,因目前尚无别的史料可资说明,不好妄作结论,然从信笺用纸和信中训斥的口气来看,叶函中虽以“本会”自称,似乎身份是惩戒会的主管,但从函中内容、口气来判断,叶代表的更可能是中政会或中常会。因为叶本人其时就身兼中常会、中政会秘书长两职,此函用的也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专用信笺。因此,有一种可能,即惩戒会对王正廷作出的惩戒决定在报送中政会、中常会复核时,遇到了麻烦。从程序合法上看,按国民党监察法规:“凡经中政会决议任命之政务官被付惩戒时,其惩戒之议决书应送政治会议。”[29]然而,从前述弹劾案进行的整个过程来看,似乎该案被彻底否决不会是因为中政会的阻挠。因为对此案的情形,两会中大多数要人也是清楚的,叶楚伧本人就多次有过重要批示。就程序来说,此案也已通过了中执会复决,笔者在档案中找到了记录对此案作出“公决”的《中执会第27次会议讨论记录》。其中明确写道:“前外交部长王正廷贻误外交,丧失国土,又巧于趋附,误国丧权,又有背党溺职,丧权辱国等情……经配受委员(原文如此)并案审查完竣,提出审查报告,请公决案决议。”[30]而此案现今不仅彻底推翻了中执会通过的决议,惩戒委员会诸公竟也被要求“即日切实更正”,甚至被要求“严行查办”,能对这些有着执、监委头衔并都位居党政要职的人发号施令、横加指责,并能一手推翻中执会决议的权势人物是谁呢?显然不可能是叶楚伧,叶其时也不过是在不折不扣地贯彻他的意志而已。而能让叶楚伧如此俯首帖耳的人也不可能是别人,他就是其时在党和政府中并不直接担任主要职务,却仍时刻握掌着党和政府实际权柄、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蒋介石。

三、对王正廷弹劾案所涉人物的角色分析和该案结局的思考

如前已述,王正廷本乃蒋介石属意的外交臂膀,自他当外交部长后,利用外交为蒋的政治目的服务,鞍前马后,立下汗马功劳。其在台上虚张声势的“革命外交”也好,与日交涉中屡屡妥协退让也好,王任外长期间的所做所为,无一不是秉承了蒋的旨意。所以,监察院对王正廷的弹劾若能成立,蒋介石的对外政策将无以继续。所以,弹劾案遭彻底否决乃必然的事。其实,弹劾案在进行中的一波三折早就预示了这样的结果。请看笔者对此的分析:

首先,在九一八事变后,由监察委员最初发出弹劾时,蒋介石其时还在台上,所以弹劾案才到国府文官处,就被立即批回,并指示“不应再作追究”,并明确告之时奉了上“谕”。不过,其后不久蒋即下野,但一个月后又“重返中枢”。这时蒋在名义上在党、政两界都不再担任最高职务,但谁都清楚,在看似蒋汪合作的体制中,国府主席是“虚”的,行政院长是“空”的,党、政、军的大权仍然掌握在蒋介石手中。“但凡政府重要事务都要随时请示时在南昌行营的蒋委员长,汪从来只有照办的份,绝不敢擅逾雷池半步。”[31]不仅政府机构如此,党权也被军权严重侵蚀。作为国民党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中心的中政会,虽在法理上仍是国民党的最高政治指导机关,但因是汪精卫当挂名主席,故中政会每周一次的例会仍在进行,但每次开会在知情人看来都不过是“走形式”,“很多问题幕后早有定论,会上过过堂而已”。[32]更何况,其时中政会、中执会、中常会秘书长统由蒋所放心的叶楚伧担任,故虽然按国民党政体制度,权力核心仍是中执会、中常会,抑或中政会,但实际上是蒋介石决定一切,蒋才是真正的发号施令者。对此,其时已遭排斥的前立法院长胡汉民有言:“顾今日中国政治之现象,一绝对的军权统治之现象也,枪之所在,即权之所寄;政令所由,不在政府,而在于军事委员长。执政者请示领训,殆无虚日;国计之决,不在于党部,而在于庐山、南昌之会议。”[33]所以,从表面上看,在国民党《训政纲领》中,党权被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在实际运作方面,却由于党权被军权侵夺,党治成了军治的招牌。

正因为如此,在整个弹劾案进行过程中,表面看来案卷被依次在党政两界诸多部门中传递、呈报和鉴核,但细细考之,此案实成了一个在国民党上层各相关权力机构中被扔来扔去的“烫手山芋”。在1932年6月监察院院长于右任依法就弹劾案未见惩戒而向国府提出质问时,国府依据政务官惩戒法把“山芋”扔给了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则责令外交主管部门行政院调查。而行政院最初是故意延宕,实在推拖不过,就依次充当“二传手”,赶紧把“山芋”扔给外交部。而外交部起初是根本不买账,甚至恶言相向。汪精卫知道外交部乃蒋的直控部门,得罪不起,也不敢太岁头上动土,故又把“山芋”扔回了惩戒会。然而,外交部态度之傲慢却惹恼了惩戒会诸公,于是外交部被惩戒会和国府责令“十日内查复”。于是外交部长罗文干乃干脆以“后任所处地位,易致徇护或文深之弊,且现在外交棘手,精力与时间实无暇”作借口,要求上面“令派公正大员查办”,并抬出了戴季陶、宋子文两重量级人物作挡箭牌。而惩戒会诸公,这次倒是“铁面无私”,他们坚持依法走完了审理程序,并最终由特审会通过,经叶楚伧签字,作出了对王正廷“5年内将不予任职”的决议。然而,正如笔者在上文中已分析的,这时的国民党中央党权已被军权严重侵夺,在“朕即党”(一个党,一个领袖)的观念支配和事实上的“领袖专制”下,诸公之“抖胆”一旦被更具权威的领袖人物斥回,立即“万马齐喑”,再也没了继续坚持的勇气。细考此案全过程,尽管似乎其中无一环节与蒋介石有涉,蒋本人没有出过一次面,史料中也无蒋只字片言的记载,但该案进行中,无论行至哪个环节,都存在蒋的影响,事实上也无一环节不折射出蒋的无上威权。也就是说,即便蒋在党、政机构中不担任何职务,也照样能一言九鼎,对党政大事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这也从一个方面证明,在国民党一党专制和领袖独裁下,哪怕法规颁行再多,制度修订再完善,所谓的权力制衡只是体制的点缀,是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在对王正廷弹劾案之结局,以及此结局与蒋的关系作出分析后,有一个问题是必须作出解释的,那就是既然所有这些的幕后,蒋才是真正的权势人物,但此案中的几位关键人士叶楚伧、张继、杨树桩等,照说也是蒋手下的亲信之人,何以会如此公然违拗蒋意,在弹劾案中扮演支持弹劾角色或起推波助澜作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不谈到蒋介石这一时期的对日方略,以及蒋在国民党高层人士中一贯玩弄的驾驭术。

关于蒋在这一时期的对日方针,不管出于什么考虑,其基本立足点是“和日”,但凡与日交涉所本原则都是“退让求和”。每次交涉也都以屈辱让步而收场,这是有目共睹的史实。而这样的退让外交,不仅在国内民众中激起强烈愤慨,在国民党内也遭到激烈批评,反对此政策的不仅有蒋的政治对手,也有很多是蒋系中人,如弹劾案中的张继、杨树桩等诸公,以及宋子文等人。这时的蒋虽然是“和日”的主使人,但若公开表示出自己的主张,对其在全国公众面前的形象,以及在党内的领袖地位都是大不利的。于是,蒋使出了两面手法,在公众面前,蒋每次演讲都是慷慨激昂的“抵日”主张者,而所有导致民众不满的对日妥协行径,概是由于别人的原因。于是便有了需为蒋之“不抵抗”政策背“黑锅”的人,先有张学良,后有汪精卫,甚至也有蒋自己的心腹之人黄郛、王正廷等。对蒋之这一手腕,汪精卫的亲信陈公博看得很清楚,他在回忆录中写道:“蒋先生的态度也真模棱,对于全国人士,当然不愿意漏出一字‘和’,即对于他的部下,凡主战的来见他,他告诉他们一定要打;凡主和的去见他,他告诉他们怎样去妥洽。因蒋先生的模棱,底下遂分成了两派,互相攻击,互相诋毁,然而他们虽然互相攻击和诋毁,但对外都是蒋先生的人。”[34]在王正廷弹劾案中,叶楚伧、张继、杨树桩诸公虽为蒋手下重用之人,但显见是其时国民党上层中的“拒日派”,他们加入弹劾是因为没有摸准蒋的脉搏。而弹劾案中监察院长于右任、司法院长居正大概算是其时政府中的耿介之士,想乘蒋介石不在实位。蒋系中人也有不少人积极“主战”,发起弹劾,指望能对政府其时奉行的对日妥协外交有所纠正。于是,对王正廷的弹劾俨然成了气候,而最终却难免不彻底碰壁。对此结局,作为蒋系中人,在知道究里后,自然再也不会吭声,甚至还摆出要求“严行查办”的另一副面孔,而“于右任、居觉生等老先生”,一如陈公博从旁观察到的,“因见事无可为,而且又要在南京做官,终于驯服了”。[35]当然,对于那些蒋系中人,虽然因为蒋背“黑锅”而成为众矢之的,但蒋心里还是有数的。所以,对王正廷弹劾一案,最后还是由蒋出来把整个决议推翻,不仅未予任何惩戒,反而又坐上了中央政治会议外交委员会主任的位子。两年后,因汪精卫遇刺,行政院长一职由蒋介石收回,王正廷再次被重用,被任命为驻美大使。[36]而那份“免职五年”处理的《惩戒决议》,早已无声无息,只是存放在档案文件中的一张发黄的废纸片而已。

从监察院提案弹劾到政务官惩戒会议决被否,王正廷弹劾案历时2年4个月,此案的不了了之,既出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出意料之外,是因为在法理上,王正廷的被付惩戒决定是在经历了全部合法程序后,由党政两方面的政务官惩戒机构所共同审核议决而形成的定局,然其最后却是与前决议截然相反的结果,如从国民党党国体制下权力行使的规则角度来考量,这样的结局显然是十分“出格”的,甚至可被视为对国民党党国运作机制的一个嘲弄。然而,此结局又实乃情理之中的,因为前述种种法规和章程都只是国民党“党治”体制权力结构的外化表现。由于国民党在南京建立的政权乃一独裁政体,在这一政体中党权与“领袖集权”被混为一体,在“朕即党”的“人治”观念下,权力制衡只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影响,通行的主要是隐伏于制度层面下权力运作的“人治”规则。而起最后作用的,不仅不是政府的监察部门,甚至也不在党的中枢机构——中政会、中监会、抑或中常会,而在于凌驾于所有这些部门之上却真正握有实权的领袖个人。

(原载《民国档案》2008年第4期)

【注释】

[1]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22辑,中国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78年版,第197—340页。

[2]1929年6月21日,国民政府颁布《弹劾法》。《弹劾法》共计12条,其中第二条为“监察委员对于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应提出弹劾案于监察院”。第7条规定:“公务员违法行为关系人民生命财产,情节重大者,经监察委员提出弹劾案,并经审查认为应付惩戒时,监察院院长除将弹劾案移付惩戒机关外,并得同时呈请国民政府或通知该主管长官为急速救济之处分。”第9条规定:“惩戒机关移付惩戒之案件有延压时,原弹劾人得呈由监察院提出质问。”见《奉颁监察法令规则(1929—193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9,卷宗号204。

[3]在北京政变后组织摄政内阁中,黄郛任国务总理,王正廷为外长兼财长。

[4]王正廷取代黄郛出任外交部长固然是蒋这一时期外交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王这一时期多方活动的结果。笔者有机会查阅过存放于美国胡佛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其中就有王正廷这一时期通过美国在上海领馆人员为其在蒋面前说项、活动外交部长一职的记载。另1928年5月25日张静江给在欧洲的李石曾电也可作佐证。张电中提到:“膺白因冯玉祥反对,兼王儒堂与宋(子文)及冯处运动外长而辞职,无可挽回。”载《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

[5]连CC派的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江苏省党部也都呈请中央“宣布中日交涉真相”要求“撤惩屡用非人之外长王正廷”,《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15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3、105页。

[6]参见完颜绍元:《王正廷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7]《监察院弹劾中央部会长王正廷等违法渎职各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卷宗号1296。

[8]因国府行政院长谭延闿于一年前去世(1930年9月22日),国民政府主席和行政院长两职均由当时集中政会、中常会、中执会主席和全国陆海空三军司令数职于一身的蒋介石担任,“蒋胡约法之争”后,原国府文官长古应芬南下,国府的实际工作则由蒋的亲信——时任国民党中执会、中常会秘书长的叶楚伧代劳,文官长一职也暂由叶楚伧兼代。

[9]此处的“处”指文官处,“院”则指监察院。

[10]《监察院弹劾中央部会长王正廷等违法渎职各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卷宗号1296。

[11]在新组的国民政府中,国府主席因是一虚衔,所以仍由林森担任。在国府下属五院中,汪精卫为行政院长,监察院长仍为于右任,立法院、考试院、司法院院长则分别由张继、戴季陶和居正出任。蒋介石在国民政府中担任的是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一职。

[1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13]签呈原文:“据监察委员高一涵、高有唐、郑螺生呈称,去年9月先后弹劾外交部长王正廷一案,政府对于迭次弹劾案已无形消灭,依法提出质问。请转呈迅将原弹劾各案交付惩处,勿再延压等语。转呈鉴核施行。”魏怀批:“拟查案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14]文官处7月1日致司法院函中,要求司法院作出解释的主要有两点:“一、查公务员惩戒法第三条,惩戒处分之最重者为免职,则凡被弹劾人,既经免职之后,是否仍须补行惩戒手续;二、被弹劾人为政务官而同时兼为国民政府委员或中央委员者,其惩戒机关应适用公务员惩戒法第十条之第二项,抑为第一项?”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15]《文官处致监察院密函》(1932年7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16]《司法院长居正致国府文官处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17]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前身为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惩吏院,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该委员会由身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时任立法院长的张继主持,隶属于国民政府,但委员会成员一般都具有中央监察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乃至常务委员的身份,如下文中提到的王正廷一案承办者张继、杨树庄、恩克巴图等。

[18]《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致国府主席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19]惩戒委员会致行政院函:“前外交部长王正廷贻误外交、背党溺职、丧权辱国案,经分别审查,认为应付惩戒,请签核施行。各案当经决议,函催行政院于10日内查复。”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对此的批示是:“催行政院10天内查复。”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案卷号1310。

[20]《行政院秘书长褚民谊致惩戒委员会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21]《外交部长罗文干致行政院函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22]在行政院文件上,汪精卫亲笔批示:“拟由处查案复院。”均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23]惩戒会与叶楚伧的来往信函,均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24]汪精卫文中提到的《戴院长函一件》,笔者在查阅文档时,未曾找到。

[25]详见《王正廷申辩书》,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26]此函送达中央政治会议的时间是1933年10月22日,对此函中政会秘书长叶楚伧的批示为:“拟由中央秘书处查明见复。”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27]“笺呈谨密呈者:查监察院弹劾前外交部长王正廷背党溺职、丧权辱国等情事请付惩戒一案,前由会议推定委员,暨杨(树庄)委员、张(继)委员审查,由杨委员召集在案。兹奉杨委员谕,定于11月2日下午2时在本会之议厅开审查会。等因除分呈外,理合呈请鉴察,届时出席。”

[2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2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1),卷宗号1291—1307。

[3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一(2),卷宗号1310。

[31]1932年蒋介石在南昌成立了由他亲自担任总司令的“剿匪总司令部”,并规定在剿共区域内,总司令在行政、党和军事所有机构之上可以行使“充分的权力”。于是由蒋任主席的军事委员会便名正言顺地成了陈公博所说的凌驾于所有政府部门以上的“太上政府”。蒋介石通过军事委员会这个机构,使“行政集团与国民政府之间出现了脱离,政府真正的职权位置已越来越不在南京,而成为在南昌、武昌和重庆,或在蒋委员长设置其司令部的任何地方”。参见柯伟林:《德国与中华民国》,陈谦平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

[32]林桂圃:《中国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载《国衡》1935年第1卷第12—13期。

[33]胡汉民:《党权与军权之消长及今后之补救》,载《三民主义月刊》1936年第7卷第6期。

[34]陈公博:《苦笑录》,香港现代史料编刊社1981年版,第232页。

[35]陈公博:《苦笑录》,第234页。

[36]由于王正廷在遭弹劾后,朝野对之印象都欠佳,不适宜再任外长一职,他本人也有“暂息仔肩”的表示,但“当局”却表示“鉴于外交情势紧迫,不容其高蹈”,仍是极力挽留,于是在蒋介石的帮忙下,王又坐上了中政会外交委员会主任的重要位子。见完颜绍元:《王正廷传》,第297、306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