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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创始人——托马斯·霍布斯

时间:2023-08-22 名人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社会契约论创始人,首创现代自由主义。霍布斯从机械论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感情和欲望。霍布斯认为,人们最初的生活状况: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

托马斯·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社会契约论创始人,首创现代自由主义。《利维坦》:自然状态是各自为战的战争状态。

著作阅读:利维坦    

伦理、政治学说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大致包括“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说和“自然法”(natural laws)说两个部分。前者讲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后者讲人的理性规定的道德律令。

霍布斯从机械论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感情和欲望。他指出,人同自然的其他事物一样,是一个物体。当外界物体作用于人,有助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引起喜悦和快乐的感情;反之,当外界物体的作用有碍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产生厌恶和痛苦的感情。前者被称为善(good),后者被称为恶(evil)。在他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他说:

在人的本性中,我们发现发生争执的三个主要原因。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竞争使人求利,猜疑使人求安,荣誉使人求名。

霍布斯认为,人们最初的生活状况: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他称这种状态为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war of all against all)状态。在这里,不存在善良与邪恶,无所谓是非曲直,唯有力量与欺诈。在“自然状态”中,人人自危,工农业无人治理,科学文化更无人过问,一个切都陷于混乱中。"人们的生活是孤独、贫穷、污秽、野蛮和短暂的。“(the life of man, 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不仅是对于远古人类生活状态的一种设想,而且凡是没有国家权力或国家权力软弱无力的地方都可能出现这种状态。换句话说,所谓“自然状态”也就是无政府状态(anarchy)。

霍布斯认为,要求保存自己和对死亡的恐惧必然使人们产生求取和平,摆脱战争状态的愿望。于是理性便出来教导人们,不能单凭自己的情欲去生活,只有接受那些大家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使每个人都能达到保存自己的目的。理性所建立的自然法,第一条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seek peace and follow it)。第二条是,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相对着别人而有这么多自由,这恰如他愿意相对着自己允许给别人的自由那样多。(a man be willing, when others are so too, as farforth as for peace, and defense of himself he shall think it necessary, to lay down his right to all things; and be contented with so much liberty against other men, as he would allow other men against himself)

自然法可以列举很多,但归根结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之间是有矛盾的,前者要求无限制的自由,要求占有能够占有的一切。后者则具有约束性。但是,为了大家都能生存下来,过和平的生活,只好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否则大家都不会得到安宁,都处于无休止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是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律。因此,自然法的学说,是真正的道德学说。遵循自然法,和平就有保障,有益于人们的生存和生命,就是善的。

霍布斯十分重视对国家的研究。他认为,国家不是神造的,而是一种人造物体。像人一样子,国家也是一部机器,国家的主权为灵魂,官吏为骨骼,财富为体力,民怨为疾病,内乱为死亡等等。不过,霍布斯认为,国家这部机器的力量,远远超过人这部机器的力量,它是人的保卫者。

霍布斯同其它进步的思想家一样,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

如前所述,在霍布斯看来,在所谓“自然状态”中始终存在着“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矛盾。作为由理性颁布的道德命令,“自然法”是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接受的,应当遵循的。不过,它的约束力是内发的,只有当人们完全按照理性行事时,“自然法”才具有约束力。可是人性是偏私的,总是企图无限地实现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自然法就无以维护。霍布斯强调,建立公共权力即国家,是人们寻找和平,保护自身安全的要求和愿望,否则自然法不能实施,人们的安全根本没有保障。

如何建立起公共权力——国家呢?霍布斯指出,人们为了越出“自然状态”,摆脱战争的威胁,使安全得到保证,就必须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

社会契约是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就好像每个人都对别人说,我放弃我统治自己的权利而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者是这个人们的集合,在这种情况下,你也把你的权利授予他,并以类似的方式认可他的行为”。(The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individuals, as if every man should say to every man, I authorize and give up my right of governing myself, to this man, or this assembly of men, on this condition, that thou give up thy right to him, and authorize all his actions in like manner.)在这个契约中,有两点需要指明。首先,契约方是许诺把自己统治自己的权利交给君主的那些人。这并不是君主和臣民的缔约,而是个人与个人间的缔约。君主不在其中。君主有绝对的权力来统治,而无需服从臣民。其次,霍布斯清楚地指明君主可以是这个人,也可以是人们的集合,至少在理论上表明,他的君主论并不与任何特定政府形式一致,但他认识到他的君主论与民主制有相容的可能性。不管君主采取什么形式,在霍布斯看来,由人们转给君主的统治权既是绝对的也是不可取消的。

照霍布斯的观点,被人们授予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或会议就叫做国家。他给国家下定义说:

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这个人就是国家的本质,他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时的时候,可以使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的防御。

霍布斯把这样的国家,比做“圣经”上说的力量巨大无比的海兽“利维坦”。国家的建立,结束了自然状态。在他看来,每个人之上都有一个超越一切的权力——国家政权,就可以使契约获得有效性,从而使社会得到安宁,和平得到保证。

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在他看来,君主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否则被君主处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这就是说,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

霍布斯尤其想以逻辑的严谨性来证明君主权力的不可分。如前所述,霍布斯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独立的个体的判断必然会导致无政府状态,于是,他得出结论说,克服这种无政府状态的唯一方法就是从这些市民的多个意志(multiple wills)化为一个意志(single will),要同意君主的意志和判断代表体现一切人的意志。而君主行事不仅代表市民的利益,而且要体现公意,这样也就保证了君主意志与市民意志的一致性。而市民如果反对君主意志那么在逻辑上就犯了两个错误。首先那将意味着他反对自身。其次,反对君主意志又将返回到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君主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秩序、和平和法律。于是,霍布斯反对分权说,主张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军事、宗教等权力都应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权分则国分,国分则国亡,内乱必兴起,和平被破坏,人们的生命财产就失去任何保障。

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和平的环境,以避免人们之间的相互残杀,保障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利益。因此,霍布斯强调国家元首必须履行的职责有:保卫和平,防止外敌入侵,使公民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公民的权利。霍布斯甚至说,如果国家元首不能保障和平与安全,就应该有新的统治者来代替他。这充分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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